一般来说,我国个人创办企业形式,以无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个人独资企业最多。从大量的事例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似乎更适合中国的情况:
首先,这种形式可以利用外来的资金。创业初期所缺乏的通常是钱,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许多人共同出资,解决公司资金问题。
另外,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初创的公司一般不会具有股票上市的规模,即使是股份公司,其股票也不会对投资者有吸引力,还是要被内部人员所消化。因此实质上,新的股份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只不过多了一道必要的手续罢了。
公司的法律形式对任何一个创业者来说,都是一个两难的选择:既想在创业时给公司一个良好的基础,又要规避风险。因此,在公司法律形式的选择上,创业者要根据自己的性格特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二难之间选择一个“均衡”点,从而有利于公司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