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顺序法
自然顺序法常用于各类案件的案情叙述。它是以时间为线索,按照案件的发生、发展直至结局的先后顺序来叙述事实的方法。这是法律文书写作中最常用的方法。刑事法律文书记叙犯罪事实时,应以犯罪事实发生的时间先后为顺序,以作案过程为线索,先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作案动机、目的、犯罪的预备活动;后写其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况,即犯罪的手段、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及相关的证据。对于刑事案件而言,这种方法适合记叙一人一次一罪和一人一次多罪的犯罪事实。民事和行政司法文书记叙纠纷事实时,应以纠纷的产生、发展、变化情况的时间先后为顺序来写,将具体材料组织起来,使事实部分眉目更清楚。
自然顺序法的优点在于:叙事条理清楚、层次分明,使人对案情一目了然,符合人们认识事物的习惯,容易被人们接受。
(二)突出主要事件(主罪)法
突出主要事件(主罪)法是指,对于有几件事或者数罪的,为了突出主要事件或者重点罪,而将主要事实或者主罪提前,次要的后移,主要事实或主罪详写,次要事实或次罪略写,不受时间顺序约束的叙述方法。在刑事法律文书中,此法适用于一人多次一罪、一人多次多罪的刑事案件。
(三)突出主要当事人(主犯)法
突出主要当事人(主犯)法是指,在有多个当事人的情况下,不宜平铺直叙,而应突出主要当事人(主犯),围绕其侵权或者犯罪的事实、情节进行叙述的方法。在刑事法律文书中,这是叙述共同犯罪案件事实的常用方法。适用于多人一次犯一罪、多人一次犯多罪、多人多次犯一罪及多人多次犯多罪的刑事案件。对于民事权益纠纷的叙述,同样要突出主要责任人,切忌不分主次,平均使用笔墨。
(四)综合归纳法
综合归纳法是指对于手段、对象相同,时间相连的多起事实加以综合归纳而予以叙述的方法。这是一种概括叙述的方法,目的在于避免烦琐。因为多次同一性质的罪行事实,每次犯罪的情况和造成的危害后果大体相似,如果用自然顺序法记叙,就会写成流水账,如果采用突出主罪法记叙,又难以分清主罪与次罪,因此采用综合归纳法较为合适。
(五)纵横交错法
纵横交错法是指将纠纷发展变化情况与诉辩双方争执意见相结合的叙述方法。这种方法多适用于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事实的叙述。即一方面从纵向叙述案情的发展变化及来龙去脉;另一方面从横向交错叙述双方争执的意见和焦点等。对于民事、行政案件的叙述,往往要把这两部分结合起来。如对离婚案件事实的叙述,先写原被告双方结婚及婚后感情发生变化的情况,此为“纵”的部分;后写双方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况,以及双方的诉讼请求和答辩的主张,此为“横”的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各种叙述方法并非孤立使用,而是根据案情灵活掌握,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往往是几种方法综合使用。
第三节 说 明
一 说明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一)说明的定义
说明是一种运用简明准确的语言对事物的形状、性质、特征、功用等所作的客观明晰的解说和阐释,或者对某一事理进行解释,以使人了解其内容和形式、本质和规律的表达方法。说明在法律文书中得到广泛的运用,有着重要的地位,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说明的适用范围
说明适用于各类文书。在叙述式文书的首部、处理结果和尾部等部分均适用说明。首部主要是说明当事人的情况、案由、案件来源、审判组织、审判方式等;处理结果也用说明;尾部用说明来交代有关事项,如一审判决书尾部要交代上诉事项等。另外,在事实叙述和理由阐述部分,有些论据需要补充交代,有时也使用说明的文字,如“被告人李某伙同杨某(另案处理)于某地抢劫”。括号内的文字就是说明,交代了共同作案人杨某的现状,有助于对事实的叙述。
在表格类文书、填空类文书中,除案件揭发过程、调查判明情况等个别项目外,绝大多数都用文字说明。具体到现场勘查笔录、检查、搜查、宣判等笔录则几乎都是用说明。
二 说明的类型
(一)按照解释对象的不同划分
按照解释对象的不同,说明可分为两类:
(1)对具体事物的说明。这是文书中最常用的一种。主要是通过朴实的解说把事物的客观存在表述清楚,而不是作生动的形象描绘。这一类对象又可分为四种类型:①事项。如当事人基本情况的介绍、判决处理结果的表述,有关上诉权利的交代等,所使用的都是这种说明性的文字。②物体。如“被告人张某将刘某的自行车(26型永久牌)偷走”。③人物。如“被害人李某(女,42岁)……”。④景象。如杀人现场勘查的记录、尸体检验的实录性报告,是一种静态的记录。
(2)对抽象事理的说明。这类说明在法律文书中极少使用。
(二)按照说明的方式不同
按照说明方式的不同,说明可分为四类:
(1)介绍性说明。这是对人或事物的基本情况所进行的介绍。法律文书中常用于对当事人基本情况进行的介绍,这种说明的内容大多由文书的格式决定,不能随意增减。
(2)诠释性说明。诠释性说明是指涉及某人或某事物时,对该人物或事物的某些特征或含义加以解释的说明方法。这种方法在法律文书中多以夹注的方式出现,也就是在说明对象后面加括号补充解说内容。
(3)宣示性说明。宣示性说明是将事物的内容、特点、作用、性质等向有关方面宣告的说明方法。法律文书中主要用于案由和案件来源、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裁判和调解内容、诉讼权利和义务的说明。
(4)附注性说明。附注性说明是指应予说明的有关事项不在文书正文部分说明,而是将其作为附注事项或备注加以说明的方法。这种说明方法一般用在文书的附项或备注中。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的附项部分:“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交送达人,本人不在时,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备注栏中写明代收入与当事人的关系,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入的,交代收入签收。”即附注性说明。
三 说明的要求
(一)简而明,不繁冗
文字简练是手段,意思明确才是目的。“简”应以“明”为前提,在意思明确的基础上做到文字简练。简而不明,就失去了简的意义;虽明不简,文字唆,则有悖于说明要旨。
(二)明白无误,没有歧义
文字不仅要具体、准确,而且要具有含义的排他性,是什么就是什么,不能产生歧义,为避免歧义,有时必须用括号加以注释,进一步说明。
(三)圆满周详,滴水不漏
说明意在使人了解全貌,必须严密周详,不能以偏概全,有所疏漏。
(四)言之有序,不紊乱
客观事物是有序的,反映事物的文字说明也应该是有序的,特别是对错综复杂的事物,尤其注意运用语言表达的条理性和文字结构的层次性,要按照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或者依存的联系,使文字前后相连,合乎逻辑。例如,写离婚判决书的判决结果部分,只能先写准许双方离婚,再依次写明:子女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内容。采用什么样的说明顺序,要依据说明对象的不同特点而选择,做到恰到好处。
第四节 论 说
一 论说的定义和作用
论说,是指对客观事物进行分析评价,阐述道理,论证是非曲直的表达方法。
在法律文书中,论说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刑事法律文书的说理部分,主要是阐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的危害性,应负的法律责任,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情节和条件,以便对其作出正确、合法、及时的惩罚。民事、行政的法律文书的说理部分,主要是通过对纠纷事实的分析,以确定案件性质,分清是非正误,明确法律责任,说明争执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使纠纷得到正确、妥善的处理。在论说的过程中,除了支持、阐明文书制作者的观点外,还要批驳错误的结论,对证据进行分析、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剖析,揭示事实的本质等。论说一般用在正文的理由部分,它上承事实,下启结论,是法律文书之魂。其基本要素有:论点(要阐明或论证的观点、主张)、论据(阐述或论证论点的根据,是作者确立观点的理由)、论证(用论据阐释、证明论点的过程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