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谈判11--3合同中的陷阱(更一)
合同,古时叫契约,是社会交往的凭证。特别是对当代中国企业来说,无时无刻离不开合同。
中国的合同法,发布在上世纪末,最新版在1999年3月15日发布,10月1日使用,随后,最高法院等有关部门先后发布几个解释规定,主要是不断处理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犯罪就是合同犯罪,主要体现在合同欺诈(虚构标的物、或使用无权物与对方交易等)、合同无效(违规、涂改、虚假、越权等)、合同失效(过期等)。这些合同犯罪现实中很普遍,这里不一一赘言,主要说说于大勇亲身经历的两个特殊案例。
特加公司曾与中原最大的经销商签署这样一份合同,主要条款是:甲方(特加公司)提供资源,乙方(中原某公司)及时回现。这本来是一个很正常交易,你给资源,我给钱,多好啊!问题出在当时的特加公司已经走下坡路,现金极度贫乏,不得已,雷德洪和邓鹏举在高人指导下,起草了补充预收款合同。因为要先使用别人的现金,主要条款就变成递进式下浮,如提前一个月使用现金(收预付款)增加让利1个点,提前2个月收预付款增加让利2个点,综合累计直到提前半年让利6个点。这问题就产生了:一是提前收款的时间无法准确计算,因为分期发货,算头算尾双方争执很大;二是中间换货怎么算?双方就是纠缠在换货算不算违约,而导致甲方损坏很大;三是让利的点位包含界限无法写清楚,重复计算也就不可避免了。合作一年后,合同没有修改,延续使用,又产生新问题:社会价位有了重大变化,出厂价位上下浮动了,合同却没有及时调整,仍然执行以往的下浮价,导致连续下浮,以致于特加公司变成了亏损换现金,这也是特加公司每况愈下的深层次重要原因。
这种合作进行了3、4年,也就是从那时开始,特加公司一步一步进入亏损圈,班子成员当时就对此有议论,说这是饮鸩止渴!雷德洪却说,不如此,怎么办?一千几百号人呢!这也为于大勇接任留下地雷,这是后话,暂且不提。
另一个案例更特殊,也可以说是连环合同,搞得人眼花缭乱。
合同是与一个大型锻造厂签订的,开始只是简单的以货换货,即,锻造厂提供锻件、特加公司提供产品抵值,很规范,价格以集团90不变价加上一定下浮率构成。后来,特加公司的货销往大钢厂,于是,特加公司就从大钢厂磨账钢材,转给锻造厂,锻造厂用特加公司钢材打锻件,供应特加公司,特加公司销产品给钢厂,钢厂还钢材给锻造,已经是连环合同了,好在产品清晰,合同尽管复杂,也还规范。两年后,合同变味了:锻造厂直接从钢厂取钢材(特加公司代办),打出锻件后分两部分进入特加公司,一块是由特加公司为其加工并发往锻造厂,回款也是锻造厂的(扣掉加工费);另一块是为特加公司提供锻件,特加公司回现后支付锻造厂锻件款项。这时侯问题就变得特别复杂了:一是同样的产品,一个厂家加工,销往一个厂家,谁承担售后三包责任?势必假公济私由特加公司承担质量损失!组织者美其名曰:特加公司干的活,特加公司不承担谁承担?二是锻造的损耗、机加工的损耗混为一谈,谁能分清?三是回款到底是那部分产品的,天知道?于是,在五光十色的变换中,特加公司成为锻造厂的傀儡!雷洪也成为什么也做不了主的总经理!
这些合同陷阱,到底有多深,于大勇不知道,也不想知道,但是,特加人都知道:特加公司亏损了,而且越来越亏!
于大勇也是在经历破产整顿以后,静下心来,慢慢捋出一些头绪。不过,在当时,在破产时,为了大局,于大勇签字,把特加公司账,包括哪些形形色色的合同全部封在了档案室,于大勇想还是让岁月慢慢消化合同的陷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