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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民事官司(5)

本案中的原告、被告双方委托不同的人当代理人,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代理人所代理活动的后果都是由委托人承担的。如本案原告胜诉了,代理人的代理成果就属于原告的。被告方败诉了,败诉的后果由被告承担。只有当代理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乱用代理权,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代理人赔偿。但委托人要提起另外的诉讼,法院不会在代理人代理的案件中来处理。

【自我运用】

在法院开展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与执行程序以及向人民检察院请求法律监督的程序,非诉讼法律事项都可以委托代理人代表自己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如果经济困难等可到当地政府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由援助律师代理诉讼。代理的权限一定要书面约定清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9号,1991年9月20日颁布实施。

《细则》第3条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一)……(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三)……”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2000年3月31日颁布实施,主要适用范围是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

丈夫外出无音信妻子在家可离婚——怎样打好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官司

【案情回放】

原告张琴和被告王方强均是重庆某乡农民。双方于1997年相识恋爱,1998年1月在本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现均未成年。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相互间无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恶化。看在儿女分上和为增进感情,双方于2000年起到河南、山东等地打工。为了便于打工期间方便生活,丈夫王方强将双方的结婚证带在身上。2004年1月,双方为是否回张琴娘家过年发生争吵,王方强一个人离开打工地,不知去向。

2005年7月,王方强回家找张琴离婚。双方来到乡民政办公室办理离婚手续,但为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离婚未果。2006年2月,王方强离家外出打工。同年7月,王打电话对张琴说:“结婚证被我撕了,我们不是夫妻了。”张琴找王方强拿孩子生活费,王说:“孩子我不管。”张叫王回来离婚,但他不回来,也不说明在哪儿,至今下落不明。

2008年8月,张琴以丈夫下落不明、不管家庭、不照顾父母、不抚养子女、不尽夫妻义务等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①乡民政办公室开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②本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③证人张朋、周开的证人证言各1份,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④证人黄小伟证言1份,证明张琴和王方强在一起时经常打架和吵架。

法院受理后,通过公告向王方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公告期满后,王方强仍没有回家应诉。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张琴与被告王方强离婚,因为王方强下落不明,子女随原告张琴生活。并用公告方式向王方强送达判决书和交代上诉期限。

【法理评说】

离婚类案件在农村纠纷中较为普遍。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张琴的离婚属于诉讼离婚。本案中,张琴的丈夫外出下落不明,并撕毁了结婚证,但张琴向法院起诉后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因而也是正确的。

结婚证撕毁了不等于夫妻关系解除了。结婚表示男女双方的夫妻关系得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结婚证是证明夫妻关系的证件,是人民政府颁发的。在办理结婚证时,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对每对夫妻都建立了婚姻登记档案,详细记载了双方的情况。结婚证是发给个人持有的证明身份关系的证件,男女双方各持1本。因而,当结婚证被撕毁了或遗失了,政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还有档案可查,所以,不能说结婚证被毁坏就是婚姻关系的解除。本案中,正是基于有政府保管的结婚登记档案,经原告张琴申请,乡民政办公室出具了夫妻关系证明书,证明她与王方强是夫妻关系。这个证明书办理时,只需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即可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开具证明书。开证明书是为了向法院提供证据。所以,结婚证损毁不能证明夫妻关系解除。张琴的丈夫王方强将结婚证撕了,说不是夫妻的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到民政部门离婚应当协议一致。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就可以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这个离婚协议必须要符合几个条件:一是确实是双方自愿的,且书面签字;二是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并对抚养费等要形成一致意见;三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协议,即现有的家庭财产有哪些,归谁所有,在外有无债权,谁来收取,对外有无债务,谁来偿还等。这3方面的协议形成后,经民政员审查后,当即可以发给离婚证。本案中,由于张琴和王方强对于儿女的抚养问题没有达成协议,所以,到民政部门去离婚没有办成。

单方到法院离婚仍然要向法院提交证据。本案中,由于丈夫王方强没有到法院应诉,有人说不需要提交证据法院就可以判决,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是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是当事人的责任,且法院判决也需要证据支持。离婚案要向法院举出的证据主要包括4个方面:一是夫妻关系的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夫妻,这样的证据主要是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等没有了的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书。本案的张琴就是提交的后者。二是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证据,主要有周围邻居的证言,曾经因感情问题到村民委员会、派出所等处寻求解决的证明材料,曾经被打受伤就医的材料,等等。本案中村民黄小伟的证人证言就是此类。三是要提交证明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的证明材料,债权及债务的处理情况。四是子女是否成年,由谁抚养更为有利的证据,10周岁以上的子女愿意与父母哪方生活的征求意见材料等。另外,一方下落不明的,还要提供证明下落不明的材料,如本案中村民委员会和两个村民的证明材料。

一方下落不明的用公告通知。婚姻毕竟是大事,国家在处理这类案时也是很谨慎的。一般要求双方都要到法院。但像本案,王方强下落不明,法院和原告都不能直接找到被告的情况下,国家规定用法院的公告向对方通知。因为公告一般都发布在全国性报刊或法院的网站上,被告容易看到,看到后被告能积极应诉。但我国法律规定了公告的时间为60天,期满后视为通知到了。用公告通知被告的内容,在起诉阶段,用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通知书;宣判以后,用来送达判决书,同时交代上诉期限。上诉期限是从公告60期日满之次日起15日内。本案也是这样处理的。

【自我运用】

到民政部门离婚要协议一致,双方到场。到法院起诉离婚,单方也可以。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民诉意见》第89条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主要规范我国公民的结婚、离婚条件与程序等。

《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登记条例》第13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登记条例》第15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双方厮打都受伤互相对告也主张——怎样提起民事反诉

【案情回放】

2008年10月16日下午5时许,陈世国与郑洪贵在郑洪贵承包地水田边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并滚倒在地,致双方均受伤。陈世国先在乡卫生院门诊治疗,并于2008年10月17日以“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在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11月13日好转出院,住院28天,共支出医疗费3792.80元。郑洪贵亦先后在乡卫生所治疗11天,共支出医疗费等2406.90元。

2008年11月28日,陈世国作为原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郑洪贵赔偿自己的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计11000元,同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郑洪贵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后,在进行答辩的同时,于2008年12月17日向审理法院提起反诉。在反诉中郑洪贵是原告,陈世国是被告。

郑洪贵向法院提交的民事反诉状称,2008年10月16日下午5时左右,郑洪贵在割草,陈世国从他的承包地旁路过,将一个界石搬走,郑洪贵进行阻止,双方发生争执。陈世国用扁担打了郑洪贵几下,双方抓扯在一起,后被过路的学校老师拉开。现诉至法院,请求陈世国赔偿郑洪贵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3228.90元。郑洪贵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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