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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民事官司(6)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在纠纷过程中互相抓打,将对方致伤,应各自对对方损失负同等责任。即陈世国支出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5006.00元,由被告郑洪贵赔偿原告陈世国2503.00元;反诉中的原告郑洪贵支出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2922.90元,由反诉被告陈世国赔偿反诉原告郑洪贵1461.45元。两相抵扣,由郑洪贵赔偿陈世国各项损失合计1041.55元。

【法理评说】

本案是一个被告反诉得到法院支持的典型案件。开头陈世国告郑洪贵打伤自己,这个案件的原告是陈世国,他最先告,称为本诉。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郑洪贵说自己在纠纷中也被陈世国打伤,所以,也向本案的审理法院提出起诉,这时郑洪贵是原告,陈世国又是被告。这种由被告反过来作为原告来告本诉原告陈世国的反告行为,叫反诉。

被告提起反诉以后,法院将本诉和反诉同时审理,一并判决。这里在两个诉讼中,原告、被告,既是原告,又是被告,都享有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在本案中,陈世国是本诉的原告,但在反诉中他又是被告;郑洪贵是本诉被告,却是反诉原告。本诉和反诉之间的利益是对抗性的,有互相抵消和排斥作用。本案最终审理和判决结果,就是两相抵消后补差额。反诉与反驳虽然是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差距很远。后者指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以列举事实和理由,来拒绝、反对、驳斥原告诉讼请求的活动。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反诉的条件虽然没有作具体规定,但普遍认为被告提起的反诉,除应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条件外,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5个条件:一是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这就是说,反诉既不能由本诉以外的当事人提起,也不能诉讼本诉以外的人。本案中郑洪贵提起的反诉是针对本诉的原告陈世国的。二是反诉必须是在本诉起诉之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起。这是对反诉时间上的要求。因为提起反诉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如果本诉还没有提起,就不发生反诉问题。反诉在本诉法庭辩论终结前提起,才便于人民法院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达到反诉的目的,也能提高诉讼效率。本案中,本诉被告郑洪贵在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后就提起反诉,是符合这一条件的。三是反诉必须是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只有向同一法院提起,才能使法院简化审理,以便于相互抵消请求。四是反诉必须与本诉有联系。如果无联系而允许提出反诉,不仅不能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反而可能使诉讼复杂化。反诉的目的主要就是反诉的诉讼请求能抵消、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使本诉的诉讼请求失去作用。本案中郑洪贵提出自己受伤造成损失,提起反诉后就是要抵消陈世国的赔偿数额,从而使自己的损失得到赔偿。五是反诉需要向法院交纳诉讼费,此诉讼费按正常的案件收费标准计算。

被告向法院提起反诉,应通过书面方式提出。这个书面形式就叫反诉状。它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民事案件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以抵消或吞并对方诉讼请求为目的,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关的新的诉讼请求时使用的文书。

反诉状,也叫反诉书,或叫民事反诉状。它的文书样式与民事诉状是一样的,只是提法不同。一是文书名称叫反诉状。二是当事人称谓是反诉人(本诉被告),被反诉人(本诉原告),个人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住址、联系电话等。三是请求事项称为反诉请求,这个请求一定要明确具体,尽量能写明与本诉请求相抵消的方法及内容。四是事实与理由,是整个反诉状的核心。在这一部分里,要从事实和法律角度充分阐述反诉主张的正确性和抵消、吞并对方诉讼请求的合法性。五是提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作为反诉主张的证据。六是受诉人民法院,即是本诉的受理法院。七是反诉人要签名或盖章,并写明反诉的时间、反诉状副本的数量。一个本诉原告一份反诉状。

本案来看,郑洪贵向法院提交反诉状提起反诉后,提交了相应的证据。经过合并审理后,陈世国和郑洪贵的请求互相抵消,各自的起诉都得到法院支持。本诉和反诉抵消后,本案中本诉的被告郑洪贵还要赔偿本诉原告陈世国的钱。

【自我运用】

反诉在经济合同官司、刑事附带民事官司中也存在,提起的条件和反诉状的格式也基本相同。(反诉状样本详见本书附录)

①1分=亩=66.6667平方米。

②1斤=500克。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诉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证据规定》第1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要想得到承包地请你拿出证据来——怎样收集和提供证据

【案情回放】

2008年8月22日,原告傅文明向法院起诉称:1982年农村落实承包责任地时,在自家房屋旁边分有一块面积大约2分①的承包地。当时由于自己的子女小,妻子有病,该承包地一直拿给亲戚也即被告张红兵家耕种,其间原告既未收一分钱租金,也未称一斤②粮食。现原告我要求收回这块承包地,经村、镇干部调解无果,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将此地归还原告,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讼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①傅文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②本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傅文明与张红兵因土地权属发生纠纷,经调解未达成协议。③傅文明农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证及农业承包合同分户清册复印件1页。④张红兵农业承包合同分户清册复印件2页、龚永农业承包合同分户清册复印件1页。⑤原告委托代理人找村民朱春辉作的1份调查笔录。⑥原告委托代理人对原、被告争执的土地制作的1份平面图。

被告张红兵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辩称,原告傅文明与被告张红兵争执的面积约2分的承包地从生产队包产到户后一直是被告在耕种,该地是被告与龚永家调换的,并非是原告承包地,争议的承包地位于原告家房屋侧边,原告与被告非亲非故,原告起诉的事实不符合客观实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中被告提供如下证据:①本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笔录1份、调解协议书1份、傅文明农业承包合同分户清册1页、张红兵农业承包合同分户清册1页、朱春辉农业承包合同分户清册1页、龚永农业承包合同分户清册1页。证明傅文明与张红兵土地权属发生纠纷,经调解未达成协议。②本镇司法所找傅文明作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原、被告争执的承包地一直是被告家在耕种。③张红兵署名的申请书1份及土地承包记载复印件1份。④被告张红兵委托代理人找龚永作的1份调查笔录、调换承包地协议书1份。证明原、被告争执的承包地是被告找龚永调换的。⑤被告张红兵委托代理人对原、被告争执的土地制作的1份平面图及拍摄的彩照4张。

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是:原告傅文明与被告张红兵系同一村民小组村民,二者非近亲属。原告傅文明与被告张红兵争执的是一块面积大约2分的土地承包地,该承包地从1982年农村落实责任地时至今,一直是被告张红兵家在进行耕种管理。近期,原告傅文明认为该块土地系原告的承包地,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经村、镇干部调解未果。另查明,原告傅文明的农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证及农业承包合同分户清册中没有记载2分面积的承包地,只记载了原告住宅前有0.5分承包地。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缺乏相应证据证明被告耕种收益土地对原告实施了侵权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不力,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傅文明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说】

本案中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张红兵种的2分承包地是自己的,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原告败诉了。在打民事官司中,原告和被告都有可能败诉。取决于官司胜败的关键是证据,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那什么是证据?证据有哪些种类?怎样收集证据?证据怎样才能变成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呢?本案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是怎样采纳的呢?

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7种。

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傅文明身份证复印件、承包合同分户清册都是书证,身份证证明了傅文明的身份,承包合同分户清册记载证明土地的承包情况。被告提供的调换承包地协议书,也是书证,它证明了争执土地是被告与龚永调换的。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本案中被告提供的争执土地彩照4张,就是视听资料。

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本案中,双方的代理人找朱春辉、龚永等调查笔录就是证人证言。关于调解委员会出的证明,由于在法律上作为哪种证据存在争议,有的把其作为书证,但多数人把其作为证人证言对待。

当事人陈述,是指原告、被告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一般有口头和书面两种。起诉状和答辩状,可以认为是原、被告向法院作的书面陈述。他们在法庭上的陈述是口头的,由法院的书记员在庭审笔录中反映,并经原、被告签字认可。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结论。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通常有医学、会计、字迹等鉴定结论等。

勘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叫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证据,也是一种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方法。本案审理中,如果法官到争执土地现场去勘验,所作的笔录就是勘验笔录。

证据的收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供和收集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是原则,法院调查取证是例外。当事人举证,就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都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对自己的反驳意见提供证据证明,然后由法院审理后确定谁的证据确实充分谁就胜诉。当事人举证,一方面是将自己保存和收集到的证据提交法院,一方面是委托律师等代理人收集的证据。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调查取证的,当事人应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时限内申请法院调取,是否准许调取由法院决定。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客观上不能收集到的证据主要有银行存款账户查询、电话通话情况查询,对方当事人掌握的能证明本人主张的证据等。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如果发现证据有可能被人为破坏或流失,当事人应申请人民法院通过封存、提取等方式进行保全。对7个种类证据的收集,都要求原物原件,主张证人到法庭作证。但如果不能提供原件、原物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但要注明出处,保管原件的单位或个人应签章。不能提交原物的,可以提供照片或录像资料。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法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证人证言。对于人所共知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明确承认的事实,以及法院生效法律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公证文书,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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