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张芝在受到医疗事故侵害后,生活确实困难,且有村镇的证明,既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符合《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关于诉讼费用缓交的规定,所以,法院同意她缓交诉讼费,法院审理后,判决诉讼费由败诉的医院承担也是正确的。
【自我运用】
对于法院收取的诉讼费金额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议,申请法院纠正。只要向法院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的申请,有理无钱在我国也可以打官司。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民诉意见》第143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交费办法》)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9日颁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交费办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交费办法》第13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交费办法》第14条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交费办法》第44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交费办法》第4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不只律师能代理亲戚朋友也可以——怎样委托民事诉讼代理人
【案情回放】
原告李月明在被告张关中和刘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给被告张关中30万元。2006年6月22日,被告张关中与刘容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屋1套(面积145平方米)及屋内所有电器和其他设施等所有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其子张一全(未成年)。张一全随母亲刘容生活。2006年10月25日,被告张关中就该借款给原告李月明出具了借条。2007年3月6日,原告李月明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该借款属于被告张关中与刘容的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张关中和刘容互相担负连带偿还责任。
原告李月明在申请执行时才得知被告张关中与刘容已在离婚时将其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其子张一全,从而导致30万元无财产执行,遂于2008年5月15日,聘请律师陈刚和委托自己的叔叔李久华为代理人,将张关中、刘容和张一全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张关中夫妇对张一全的赠与行为。张关中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后,委托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王化伦作为代理人,全权代表自己处理诉讼事宜。张一全的母亲刘容作为法定代理人,代表张一全处理诉讼事宜。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张关中与被告刘容在其夫妻共同债务未清偿前,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无偿赠与其子,致使其偿付能力降低,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判决撤销被告张关中、刘容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及屋内电器和设施赠给被告张一全所有的赠与行为。
【法理评说】
这是一个诉讼代理的典型案件。在我国,由于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或法律知识缺乏,在打民事官司中请人代理的情况非常普遍。本案中,原告李月明委托了自己的叔叔李久华、律师陈刚代理诉讼,被告张关中委托了本镇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王化伦代理诉讼,张一全因为是未成年人,自己无诉讼行为能力,与其一同居住生活的母亲刘容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诉讼代理,就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以一方当事人的名义进行且代理后果由当事人(委托人)承担的诉讼活动。代理这个诉讼活动的人,就叫代理人。一个代理人只能给一方当事人代理,不能同时在一个案件中为双方代理。代理人对外的名义是代表委托人。代理人代理活动的结果由委托人承担。诉讼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是不同的,诉讼代表人是人数众多案件的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大家参加诉讼的人。诉讼代表人是当事人,也是代理人,他代表大家做些什么事,也要大家委托的。人数众多的案件是指一方在10人以上共同诉讼。还有单位的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他的行为代表单位,也是单位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根据他代理权的产生原因不同,可以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参加诉讼时,由他的监护人代理诉讼。监护人就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本案中,由于张一全未成年,参加诉讼的能力有限,所以,他的母亲就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就是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从事诉讼代理的人。在实践中,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是最普遍的方式。委托代理人是由案件的原告、被告或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委托授权产生。本案中,李久华、律师陈刚是原告李月明的委托代理人,法律工件者王化伦是被告张关中的委托代理人。如果张一全的母亲委托律师等为张一全代理诉讼,也是委托代理人,是由被告张一全的法定代理人委托的。
哪些人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很广泛,公民、律师、有关团体推荐的人,以及人民法院同意的其他人,都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实践中,像本案一样,公民代理、律师代理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是常见的形式。
公民代理的条件是必须是成年人、能完全表达意志且有人身自由,并且国家规定公民代理不准收代理费。本案中,李月明委托他的叔叔李久华为代理人,就是公民代理人,李久华是不能向李月明收代理费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代理,是司法部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在乡镇法律服务所从事工作的人员。他担任法律服务工作者,是通过司法部举行的法律工作者考试取得资格证后聘用的,专门为本乡、镇辖区提供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由法律服务所统一指派、统一收案和统一收费。因而,当事人只要到自己所在乡镇的法律服务所提出委托代理的请求就行了。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案件的地域范围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是本乡镇的,代理案件的范围是民事、行政和刑事自诉案件,以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他代理案件是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而不能以律师身份。
律师,是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法律专业人员。要当律师,应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证,经过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才能从事律师业务。我国的律师,按照是否向当事人收费为标准,分为不收费的律师和收费的律师。不收费的律师,就是在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法律援助律师,也称为公职律师,他们是国家公务员。其余律师,一般都是要收费的。但收费标准,国家是有规定的。委托律师打官司,当事人只需要到有关律师事务去就行,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会指派律师代理。律师代理案件,可以接受全国任何地方的委托,不管委托人是哪个地方的都行,且代理的案件是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案等案件和其他法律事务。所以,律师代理是最完整和全面的代理。代理费用,一般都是由委托人支付。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因委托授权而产生。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可以调查收集证据,经过法院同意可以查阅、复制和摘抄案件的材料,可以代为当事人书写诉状、答辩状等文书。代理人和当事人都要到法庭参加法庭审理。代理人究竟可以做哪些事,要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来看。前面讲的材料复制等是程序性的工作。而实体方面,如原告的请求要改变,原来起诉的是请求法院判决赔偿2万元,现在要降低为1万元,这个改变如果原告没有特别委托授权,代理人不能单方作出决定。对于被告来讲,全部或部分承认原告的请求,提起上诉等,都要给代理人特别授权交代,否则代理人无权代理这样的事。也就是说,代理人的代理权,在委托人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都是程序性的。平常说的“全权代理”,因为说得不明,也只能按处理程序事宜对待。在代理活动中,代理人要从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出发开展代理活动,并为获取的委托人信息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