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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民事官司(3)

《民诉意见》第140条规定:“当事人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送达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坚持不改的,可以送达起诉状副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15号)(以下简称《简易审规定》)200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简易审规定》第4条规定:“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简易审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简易审规定》第7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状告流动打工者要到经常居住地——怎样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案情回放】

曾军是某县农民,其户口在该县的一个村。他从2000年起就外出打工,先后到过山西、北京、重庆等多个省市。2004年,他在某市主城区购买了商品房,全家为了做生意方便,也一同搬来居住生活,但未将户口迁来。2007年2月,曾军老家的农民张发,与其相识。同年3月,张向曾提出想与曾一同合伙承包工程来做,由曾出钱,张组织民工做工程。双方约定,曾军出资50万元,利润各得一半,曾一般不参与经营。说好后,曾军先后投入了资金30万元。随着工程的进展,需求资金越来越多,但曾军没有资金提供了。张发于2007年11月提出双方解除合伙关系,并进行清算。经过清算,曾军尚欠张发10万元。曾向张出具了欠条1张,表明1个月内付清。但几个月后,曾军仍没有付款。张发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于2008年3月12日到曾军老家的县法院对曾军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曾军偿还欠款10万元。曾军于2008年3月23日收到县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感觉自己要回老家去打官司太麻烦了。经咨询律师,得知老家法院无权管辖本案。随后,曾军书写管辖权异议书,于同年4月1日送到老家县法院审判庭,提出该院无权审理这个案件。曾军的理由是:本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经常居住地已生活4年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县法院无权管辖本案,故请求县法院将本案移送到本人经常居住地的区法院审理。同时,曾军向受理案件的县法院提交了该院无权管辖的证据:自己的商品房产权证、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入住证明、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收据、小孩就读学校出具的读书证明、自己老家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已离开户口所在地4年以上的证明等材料。

【审理结果】

县法院收到管辖权异议书后,经审查认为曾军的异议成立,并将有关情况告诉了张发。张发遂向法院提出撤诉。县法院裁定准许张发撤诉。张发随后到曾军所在区法院提起诉讼,区法院依法判决曾军偿还欠款10万元。

【法理评说】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因而,纠纷发生后,哪个法院有权管辖和审理自己的起诉案件,是原告在起诉前就应当搞清楚的问题。找哪个法院告状,也就是由哪个法院初次审理起诉,叫做一审法院的选择,一般一审法院都是区县级法院。本案原告张发在起诉前对曾军的居住地了解不确切,也没有搞清楚法律规定,导致自己先告的法院不能审理,只得撤诉后重新告,给自己增加了一定的麻烦。

现实生活中,原告在自己所在地起诉的情况较少,一般都要到被告地去告,法律上叫“管辖”。

诉讼实践中,管辖最常见的是地域管辖,即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说原告起诉应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按照原告就被告的规定精神,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也即户口所在地。当事人离开自己的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是经常居住地。当两者不一致时,诉讼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现在,由于户口一般不会给当事人带来实际利益,所以,在外打工、购买房屋后不迁移户口的情形较常见。本案中的曾军,某县是他的户口所在地,也即住所地。但他为经商方便,已离开该县到市区购买商品房并居住多年。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曾军的经常居住地就是他现居住的市区。这样,本案就应由曾军经常居住地的区法院管辖。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由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在答辩时首先要看这个法院能不能管辖。如果能,则依法提出答辩状进行答辩;如果不能,则可向该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不提出异议,则该法院有权管辖。异议成立的,该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提出异议是本案的被告;二是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三是必须针对受诉法院提出。本案中,曾军的异议是在县法院送达起诉书副本后进行的答辩期间提出来的,符合法律规定。县法院认为异议成立,张发得知告的法院不对,提出撤诉而到曾军经常居住地的区法院起诉,也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曾军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县法院就可以审理本案了。

被告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提交管辖权异议书。管辖权异议书包括以下3个方面:一是首部,居中写为“管辖权异议书”或“诉讼管辖异议书”或“案件管辖异议书”。介绍当事人基本情况,即对提出异议人的个人情况和单位情况详细写明。有代理人的还要写明代理人的情况。二是正文部分,这部分重点要写明法院无权管辖的事实、理由和提交的相关证据。首先,要表明自己何时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并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次,要运用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来论证现受诉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通过对本案涉及管辖的事实进行详细阐述,并结合法律规定来论证法院无权管辖。第三,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如本案中,曾军提出县法院无权管辖本案,并不是空口无凭,而是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进行证明。三是尾部,这部分主要是异议人签字盖章,注明制作本文书的时间以及呈送的法院。

【自我运用】

在提起诉讼前,对被告住所一定要详细了解,然后才向他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仍有些不明白的管辖权事宜,在向法院提交诉状时可向法院立案庭法官咨询,以减少不必要的诉累。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定要在答辩期间提出,最好是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书样本详见本书附录)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诉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民诉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民诉意见》第7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有理无钱打官司法院一样还公道——怎样向法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案情回放】

张芝,女,70岁,杨柳村村民。2004年,老人因身体不适到红星医院住院检查治疗。住院期间,该医院主治医师一直以老人患有严重的尿毒症而进行治疗,致使老人花去5万多元医药费和住院护理费,用光了自己的全部积蓄,老人的子女还从亲友处多次筹借。后来,老人转入另一家医院检查,才知道真正的病因是子宫瘤。这时老人已无钱继续接受治疗了。老人向卫生部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员会认定红星医院的行为属于医疗事故。老人与红星医院没有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于是,老人委托自己的儿子代自己向法院起诉,要求红星医院赔偿自己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共计10万元。老人因生活困难已无力预付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2500元。于是,她的儿子在向法院提交诉状时,一并向法院提出了缓交诉讼费用的书面申请,以及由老人所在村镇共同盖章证明生活困难的材料。

【审理结果】

法院查明事实后决定该案诉讼费用缓交,最后判决红星医院赔偿老人的经济损失8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500元。

【法理评说】

本案中张芝老人在起诉时由于生活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经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得到了支持。张芝的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而得到支持。

诉讼费,是指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除国家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都要交纳诉讼费。我国诉讼费收取的原则是原告或上诉人预交,由败诉方承担。但也有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法院聘请的民族语言翻译人员,当事人不交费。

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收取。国家对这部分诉讼费的收取分了类别,主要有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申请案件等。财产案以起诉的数额来计算,非财产案以件数计算,如劳动争议案每件收10元,离婚案每件收50元到300元不等。申请费主要是申请执行判决裁定(现在是先执行,后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人不预先交纳执行费)、证据保全等活动而支付的费用。其他诉讼费用,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由于诉讼费用是国家收取的具有税收性质的费用,它有利于减少国家的司法支出,有利于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所以,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都要交纳诉讼费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原告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在上诉中,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当然,对于确实有困难的当事人,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减、缓、免。这主要是针对生活困难、受到灾害及五保户、低保户等规定情形,并且必须是公民才能提出,一般还应当是有理由的原告,即“有理无钱”。单位诉讼不能提出这个请求。对于老年人打官司的诉讼费用,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明确规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而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申请法院减、缓、免交诉讼费用,要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材料,由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减、缓、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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