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全设施的验收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验收,是指安全设施已经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准备交付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该设施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检查、考核工作。这是安全设施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对安全设施质量实施控制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认真做好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对于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本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在该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验收。矿山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有关部门及其人员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时,应当认真负责,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对于在验收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安全警示标志
在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劳动者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这里的“危险因素”主要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各种因素。同时,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作业场所或有关设施、设备的醒目位置,一目了然,让每一个在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者或者该设施、设备的使用者都能够清楚地看到,不能设置在劳动者很难看到的地方。这样,才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而且警示标志不能模糊不清,必须易于辨认。
二、安全警示标志的具体内容
安全警示标志,一般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其目的是要引起人们对危险因素的注意,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我国目前使用的安全色主要有四种:(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也代表防火;(2)蓝色,表示指令或必须遵守的规定;(3)黄色,表示警告、注意;(4)绿色,表示安全状态、提示或通行。而我国目前常用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其含义,也可分为四大类:(1)禁止标志,即圆形内划一斜杠,并用红色描画成较粗的圆环和斜杠,表示“禁止”或“不允许”的含义;(2)警告标志,即“△”,三角的背景用黄色,三角图形和三角内的图像均用黑色描绘,警告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3)指令标志,即“○”,在圆形内配上指令含义的颜色——蓝色,并用白色绘画必须履行的图形符号,构成“指令标志”,要求到这个地方的人必须遵守;(4)提示标志,以绿色为背景的长方几何图形,配以白色的文字和图形符号,并标明目标的方向,即构成提示标志,如消防设备提示标志等。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安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本条所称的安全设备,主要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如矿山使用的自救器、灭火设备以及安全检测系统、瓦斯检测器、测风仪表、氧气检测仪、顶板压力监测仪器等。
安全设备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否及时救援、减少损失。在实践中,因为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有关标准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损失扩大的情况屡见不鲜。1988年11月5日,山西省潞安矿务局王庄煤矿发生了16名矿工集体中毒身亡的特大事故,主要原因就是该矿的机电设备过流保护装置安装不符合有关标准,设顶值偏大,失去过流保护的作用,造成机电硐室中变压器烧坏起火,使几千米正在安装的皮带化为灰烬,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造成中毒事故。为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安全设备应当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安全设备安装后,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以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转的状态。如煤矿企业使用的防爆电器设备,由于运输、闲置等原因的影响,可能会造成防爆面以及某个元件的损坏或变形,致使设备不密封而达不到防爆性能,因此一般要求企业必须每月检查一次。另外,矿山企业使用的瓦斯检测仪器,无论是光学原理的,还是催化元件原理的,使用时间长了,就会出现零点漂移,影响应有的精度,而如果瓦斯检测仪器精度不准,就不能正确反映作业环境的瓦斯浓度,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因此按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定期对瓦斯检测仪器进行校正。
为了保证安全设备在安装使用后处于正常运转的状态,真正能起到保证生产安全的作用,本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同时强调,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特殊管理规定。
【本条释义】
一、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产品。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质量以及其安全性能的好坏,对于生产安全影响很大,必须对其实行严格的管理,本条专门对此作出了规定。
二、对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特殊管理根据本条规定,对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特殊管理包括两个方面:(1)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由专业的单位生产;(2)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由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只有检测、检验合格,符合有关标准的,发给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生产经营单位方可将其投入使用。
根据2000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对特种设备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或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根据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三、对从事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检测、检验的机构的要求从事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检测、检验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如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要求,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同时,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工作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四、特种设备目录
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制度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淘汰制度我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有些是生产经营单位采用落后的、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或者设备造成的。如果生产经营单位采用了这些落后的工艺或者生产设备,生产过程中就存在着较大的危险,在生产的安全防护方面就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而且这些安全防护措施往往是治标不治本,有时即使采取了防护措施,也不能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为了从根本上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止资金的浪费,国家应当对落后的、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逐步淘汰,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生产工艺、设备的升级换代,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地进行。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发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名录(第一批)》,分不同情况立即淘汰或者限期淘汰了20种生产能力,36种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58种落后产品。1999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发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名录(第二批)》,涉及钢铁、有色、轻工、纺织、石化、建材、机械、印刷等8个行业,共119种。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发布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涉及15个行业,共120种。这其中都包括了部分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二、违反者的责任承担
对于国家明令淘汰的并明令禁止使用的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违反者,要根据本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