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的安全要求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的安全方面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新采用的工艺、技术、材料或者使用新的设备,必须要掌握其安全技术特征,对该工艺、技术的原理、操作规程有清楚的把握,了解该材料、设备的构成、性质。对采用的工艺、技术、材料或者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的性质、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如何预防这种危险因素造成事故的措施以及万一发生事故时如何妥善处理等事项,都要了解和掌握。只有这样,生产经营单位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实践中,因为生产经营单位不了解其所采用的工艺、技术、材料或者设备的有关情况,不能掌握其安全技术特征,从而没有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或者是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没能实施正确的、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导致事故损失扩大。正是针对实践中的这种情况,本条专门作出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于这一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
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的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还应当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这既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也是保障生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特种作业大致包括:
(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作业;(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7)压力容器操作;(8)制冷作业;(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12)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特种作业。直接从事以上特种作业的人员,就是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在安全程度上与单位内的其他工作有较大差别。他们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施造成很大伤害。因此,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实行严格的管理,减少他们的失误,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本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不得上岗从事特种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由于不同的行业都存在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以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都曾经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进行过规定。为了统一标准,便于管理,减轻生产经营单位的负担,避免其无所适从,本条特别作出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在本法正式实施以后,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应以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原则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通常称为“三同时”原则。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很多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忽视生产的安全要求,没有配备应有安全设施,从而导致项目建成后,存在着严重的设计性安全隐患,而消除这些隐患往往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有些甚至不可挽回,从而造成严重的资金浪费并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因此,在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阶段就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对于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同时”原则,也是我国安全生产实践中长期坚持的一项制度。1978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确提出,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后来,党中央、国务院在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中也多次强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三同时”原则。有关法律也对“三同时”原则进行了规定。如劳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安全法第七条也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本条对“三同时”原则作了同样的规定,并明确规定,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三同时”的具体要求
一般来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2.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3.对于按照有关规定项目设计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要求具体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5.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6.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7.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一般是指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该项目的安全条件进行分析、论证,为编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提供依据。本条所称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主要是指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安全预评价,即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安全预评价一般将分析生产过程中固有的或潜在的危险因素、危害后果以及消除和控制这些危险因素的技术措施和方案,分析建设项目选址、平面位置、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将提出评价建议,并要求在安全设计中实现这些措施,从而保证建设项目的安全。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一般应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
二、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在建设项目前期,对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可以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施设计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依据,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着重要意义。因此,本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这里所讲的危险物品,是指本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以及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部门及人员的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是生产经营单位保证生产安全进行的物质基础,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而安全设施的设计,直接为工程施工提供据以遵循的技术依据,设计质量的好坏是决定整个安全设施质量的基础。如果设计质量存在问题,整个安全设施的质量也就没有保障。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单位及其人员要以对安全设施质量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地做好设计工作,加强对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设计工作的质量万无一失。如果由于设计质量出了问题,影响安全设施的质量,则应由设计单位、设计人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二、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同其他建设项目相比具有更大的危险性。这些项目除了按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以外,还需要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提出的安全措施和要求,是否贯彻落实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中,安全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等。只有符合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的,方可施工。
参加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有关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计,不得批准。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对于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应按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施工和竣工验收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计,予以批准。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不按被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擅自更改设计文件。这也是保证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质量的基础。
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在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都没有问题的前提下,整个项目的质量状况最终取决于施工质量。从实践中,不少建设项目的质量问题,都发生在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因此,施工单位应该严把施工质量关,做好施工的各项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于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这些责任包括由施工单位对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给予修复和赔偿所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违法施工的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以及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