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危险物品以及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
【本条释义】
一、对危险物品的管理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以及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置,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审批和监督管理。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里规定的固体废物,主要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有关法律、法规对危险物品以及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进行了专门规定。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不得经营。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使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危险物品以及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有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应遵守。
二、对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者废弃危险物品处置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要求由于危险物品以及废弃危险物品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害。因此,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者废弃危险物品处置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
同时,对于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规定。
【本条释义】
一、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根据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根据上述定义,重大危险源是危险物品大量聚集的地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而且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会对从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比较大的损害。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定期检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有关人员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的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严格检查,发现其处于不安全状态,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排除事故隐患,保证重大危险源处于安全的和可控制的状态。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危险因素的实际情况,预想可能出现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预先做好发生事故时的处理和救援计划,以便于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抢救并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将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这里讲的相关人员主要是指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时,可能受到损害的单位以外的人员,如工厂周围的居民等。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
本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在于预防,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及时、全面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及具体危害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经常性地进行检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了解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安全措施以及应急措施,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为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管理规定。
【本条释义】
一、员工集体宿舍不得与车间、商店、仓库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员工宿舍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其保持一定距离的规定。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单位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实践中,确有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节省开支,不顾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将企业的生产车间、仓库和员工宿舍混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发生火灾事故,往往火势猛烈、蔓延迅速,极易导致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近几年来,有关部门虽然开展了对这一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问题仍未彻底解决,因车间或者仓库与员工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而造成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仍有发生。为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本条特别要求员工宿舍必须与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隔离,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应当有紧急疏散出口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有紧急疏散出口的规定。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多种因素都可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造成影响,即使采取了防范措施,也不可能完全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事先做好发生事故的准备,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这其中,保证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的畅通,是非常重要的。这一方面有利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从业人员的撤离,减少人员伤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救援队伍及时进入事故现场,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的扩大,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在实践中,因为不能保证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出口的畅通而导致事故扩大的情况屡有发生。2000年3月29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天堂音像俱乐部发生火灾事故,造成74人死亡,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该音像俱乐部的老板放映淫秽影碟,为了逃避检查而关闭了该录像厅唯一的出口,致使火灾发生后观看录像的人员无法自救和逃走而被烧死。为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本条第二款专门作出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并特别规定,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对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必要性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事故,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造成比较大的伤害。因此,进行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事故防范措施,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在事故防范措施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安排专门的人员进行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一方面可以检查作业现场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另一方面可以监督危险作业人员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同时,还可以对作业现场的各种情况进行及时协调,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现场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排除。这一切,对于保证危险作业的安全进行,都是很重要的。
二、对爆破作业的要求
根据《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同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