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概念。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12条规定:“为了使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确认以便加以保护,各缔约国应根据自己的国情拟定一份或数份关于这类遗产的清单,并应定期加以更新。”这一清单即国家层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同时,对国际层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该公约第16条规定:“为了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和从尊重文化多样性的角度促进对话,委员会应根据有关缔约国的提名编辑、更新和公布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第17条规定:“为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委员会编辑、更新和公布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根据有关缔约国的要求将此类遗产列入该名录。”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有关情况。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规定,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该《意见》的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还说明了建立名录体系的目的,规定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具体评审标准、申报审批程序等。
根据上述规定,2006年、2008年国务院先后公布了两批共1028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其中第一批518项,第二批510项。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已建立了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截至2009年12月,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共计79071项。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目的。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庞大,保护必须有所取舍、有所侧重,重点保护那些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可以使我国有限的行政、财力资源得到科学利用,有利于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抢救、传承、传播,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同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也是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要求,有利于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四、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条件。按照本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是指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了保护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建立的名录,包括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其中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必须是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与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区分。
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两个要件。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要求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华,是符合时代发展方向的先进文化,而不是那些落后的、不合时宜的文化现象。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是指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历史、文学、艺术、科学方面的研究、创作、欣赏等活动具有积极的作用,确有保护的必要。这两个条件分别从不同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了界定,是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需要说明的是,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分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本法只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没有规定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后予以重点保护。为此,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应当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适用注意事项】本章仅对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办法作了规定。关于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推荐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规定。
【本条释义】按照本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选择项目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将其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获得推荐的项目是已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是优中选优。
推荐时应当提交有助于说明项目的材料,包括: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这是对项目的总体介绍,有助于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其中名称是指项目的正式名称,例如中药炮制技术、杨柳青木版年画。价值指该项目具有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传承谱系是指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脉络、传承过程和衍变发展的经历。不论是师徒传承还是家庭传承或者二者兼而有之,都会有明确的源流和代际发展过程。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保护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保护该项目需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二是为了达到这个目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采取哪些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具有丰富多彩的形式和内容,例如,口头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无法单纯用文字材料就能说明,必须借助视听资料等材料将传承人实际的表演过程加以呈现,才能全面展现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和价值。
【适用注意事项】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对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提交的资料作过规定。本法已对相关制度作了修改完善,本法施行后,应当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议权的规定。
【本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特别规定。目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采用的是逐级申报的程序,按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进行汇总-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等一系列程序。本法在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规定程序的基础上,将其程序进行了简化,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权改为建议权,主要考虑是,首先,如按照申请程序的话,必然要经过逐级上报和审核的程序,时间较长,如遇突发事件或者突发状况,非常紧急,按照正常程序,时间上来不及,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建议,直接拟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可以减少逐级上报的推荐环节,更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全民参与到保护非遗的工作当中,这也是本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本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我国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非常有必要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对公众参与加以体现。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仅仅依靠行政部门的力量是无法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国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和生存环境,虽然我国从2005年就开始全国性大规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建立名录制度,但也不可能调查了解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只有充分利用好公众力量,才能使非物质文化保护有深厚的群众和文化基础。如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准的,可以提出建议。“建议”既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
【适用注意事项】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建议权的范围不局限于列入地方名录的非遗项目,没有列入地方名录的也可将其直接建议列入国家级名录。
第二十一条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不同地区推荐相同主题项目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本条释义】我国文化众多,许多文化遗产遍布全国,除拥有大量的共同文化之外,不同地域,不同民族还拥有一些不同的文化,我国仅一个“梁山伯与祝英台”就有几个省申报,像黄帝、尧帝等文化许多地方都共有,如果协调不好,仅一个地方独占,不共享这种文化资源,不仅对文化的发展不利,还会形成地域文化对立的局面,同时,也容易破坏文化的完整性。
非物质文化的一个基本性质就是“可共享性”。这里所说的“可共享性”是指不同的人,不同的社群、族群,能够共同持有、共同享用、共同传承同一个文化成果。这种非物质文化的可共享性不受时空的限制。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它没一个固定的“家”,即使是在一区域内集中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流行区域也往往与现有的行政区域不甚吻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共享性,就要求我们在推荐和建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抛弃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这样才能真正使我们的遗产得到全面的保护。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所谓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即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形式和内涵上是相同的,形式是指事物的形状、结构等外在表现,内涵是一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属性的总和。例如“森林号子”。“森林号子”是与森林采伐相伴而生的,是在老林子里“木把儿”(林业工人)们在抬木、运木时唱的一种歌谣。由“号子头”一人领唱、众人合唱的一种独特的林业工人的劳动歌。吉林省文化厅和黑龙江省文化厅分别推荐了“森林号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个是“长白山森林号子”,一个是“兴安岭森林号子”。两种“森林号子”虽属两个不同的区域,但从其产生的环境,表现形式以至曲调、曲词基本是相同的,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就可以将这两个推荐项目合并为同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国家级名录。事实是: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序号为第599号的“森林号子”分为“长白山森林号子”和“兴安岭森林号子”,分属于吉林省和黑龙江省两个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