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4农村金融风险问题研究
由于信贷市场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普遍存在,金融风险将难以避免。Stiglitz和Weiss(1981)指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使得低风险的借款人逐渐退出信贷市场,而银行时常锁定的目标却是高风险操作的借款人。Kumar(2004)认为,农村信贷不同于其他信贷,农村信贷的基本特征是产量的不确定性及较高的交易费用,经常会导致一个较高的债务比率。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信贷市场中逐渐失去他们的优势,基本原因是农村信贷的高违约率和非生存能力,以及对这些正规的金融机构不断增加的压力。通过建立一个在规章和那些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作用模型,他认为在有管理的竞争性环境中那些正规金融机构不要为更高的信贷能力的恢复而增加努力,除非有规章规定这些机构这样去做。在实证研究方面,Fleisher等人(1994)通过对中国农村28个省份1986-1989年数据的计量分析,认为农户住房投资与名义存款利率呈现负方向的变动,与通货膨胀率呈现正方向的变动,且农业投入也与实际存款利率有关。
对于微型金融风险而言,与正规银行的根本区别就是针对小型农户(包括一些穷人)及小型企业进行融资,在贷款过程中,只有借款人自己了解所投资项目质量的高低,因此,微型金融机构必将面临一系列安全隐患。针对这个特点,在微型金融风险控制方面,可以试图从内部控制和外部技术性监管两个方面入手。Handa和Kirton(1999)运用计量模型分析了牙买加国家互助会的特点,发现给予互助会领导人支付一定报酬将可以极大提高互助会内部的稳定性。Kovsted和Lyk-Jensen(1999)通过建立博弈模型进行比较随意型互助会和遵从型互助会各自效率,同时假定投资回报对于个人都是信息不完全的,并且互助会成员允许使用外援资金支持内援资金,结论认为虽然两种类型都能改进各自的福祉,但是遵从型互助会比随意型互助会更有效。而Hartarska(2004)则认为加强内部审计可以有效防范微型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Hassan和Sanchez(2009)以拉丁美洲、中东国家和非洲北部国家为例,论证了正规微型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和信用社)外在的技术效率控制比非正规微型金融机构(非盈利性组织)会更好,这些技术主要包括实行小组贷款、动态激励、分期还款计划以及担保替代。
国内学者温涛(2006)系统地总结出农村金融风险控制的目标有三个,即适应性、安全性和赢利性,并提出合理的农村金融安排是农村金融风险控制的关键因素的重要论点。柳松、邹帆2007从新农村建设的视角,以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为研究对象,立足于体制转轨这一特殊的时代背景,运用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考察了农村金融风险的现状,系统分析了它的主要表现(贷款回收率过低、资产盈利性差和资本充足率过低)和内在特征,深入剖析了它的生成机理(从系统系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双方面分析),并对新农村建设中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的对策进行了研究。何大安2009认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二元运行框架,是形成中国现阶段农村金融市场内在风险的制度框架。并总结出中国现阶段农村正规金融具有以下主要特征:①受主流经济理论的影响,“金融供给先行”是农村金融制度设计的主导思想或理念,在利率控制、金融进入、低息或担保融资等方面,仍然反映着政策性金融的性质;②金融的组织体系、产权模式、服务方式及监管政策等,体现着政府办金融的色彩,金融组织在传导国家支农信贷政策等方面不具有高效的机制,信贷结构调整滞后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③农村金融制度安排通常围绕城市工业化的逻辑进行;④政府干预措施没有重点考虑到农村的金融需求,未能在金融制度上保障对农村金融需求的有效供给。
1.2.2微型金融问题研究
1.2.2.1微型金融扶贫功能研究
学者们普遍认为,微型金融机构(MFIs)的发展可以提升对穷人的金融服务水平和范围,提供服务便利,同时也可以提高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福利水平(Kirkpatrick和Maimbo,2002;Shetty和Veerashekharappa,2009)。Shil2009以格莱珉银行为例,认为MFIs的发展可以有效地减少贫困,并且在各国金融服务日渐成熟的背景下,MFIs可以用在一个更加成熟和商业化方式下运行。这种商业化将有助于扩大个人信贷计划的范围,并为中小企业提供难以在一般金融机构中的贷款。但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异议,指出MFIs的有效作用很少真正服务于“核心穷人”(core poor)群体,而被富人群体挤占了金融资源(Weiss和Montgomery,2005)。同样,Emeni2008通过运用t统计检验法对尼日利亚MFIs中介服务功能进行实证研究,认为不要过于乐观强调MFIs在尼日利亚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当然,微型金融扶贫绩效的有效实现离不开规章制度的保障,因此,Arun2005强调利用合适的规章制度以支持多样化的小额信贷服务,认为合适的规章制度可以更好发挥小额信贷的融资作用。
2006年12月20日,中国银监会颁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由此确立了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新政,也拉开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帷幕。李波2009认为微型金融的发展,对农民摆脱贫困、增加就业、帮助创业意义重大,有助于农村金融发展与减贫战略实现。丁忠民2009认为由于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其实际支农能力有限,其他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缓慢,而村镇银行本身具有地域优势,信贷风险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相对于其他的金融机构来说也就能够得到较好解决,安全盈利空间相对较大。此外,村镇银行通常将本地区吸收的存款继续投入到本地区,能够更好地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1.2.2.2微型金融运营绩效研究
Cull等人2007以49个国家124个微型金融机构作为调查对象,发现MFIs在服务于穷人过程中费用不断增加,几乎难以获得利润。Mersland2007比较了股东所有制性质(SHFs),非营利组织性质(NPOs)和合作社性质(COOPs)的微型金融机构所有权成本,结果显示股东所有制性质的微型金融机构所有权成本变化较大。而Hermes等人2009通过对435个MFIs的1997-2007年相关数据的统计,认为MFIs运营的绩效与一国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呈现正相关关系,在市场化程度高的金融市场可以有效促进MFIs绩效的提升。Mamiza Haq等人2009采用了非参数数据包络分析法(DEA)考察了39个来自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小额贷款机构的成本效益,研究结果显示非政府机构组织的小额信贷方式是最有效的,这一结果与他们的双重目标是一致的,即减轻贫困和实现财务可持续性。并且,金融中介有效率的银行性小额信贷机构业绩表现的也较为良好,这表明了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并已获得当地资本市场。但是,从长期来看,银行性小额信贷机构绩效可以超越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
关于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何更好的发展,充分发挥其支农作用的问题上,何广文2008认为,新型金融机构的良性运转需要配套措施,如准入机制呼唤《合作金融法》;要强化政策金融机制;要注意发挥现有商业金融机构的作用;健全的存款保险制度;完善的监管手段和监管机制,保证监管的独立性和监管的有效性;培育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建立农业保险和农村保障机制;要促进和寻求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政策性金融和商业金融形成合力的机制;要鼓励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的发展。
在实证研究上,吴少新等人2009运用DEA分析法的超效率模型,对咸丰村镇银行、仙桃北农商村镇银行、绵阳富民村镇银行、庆阳市西峰瑞信村镇银行等4家典型村镇银行的经营效率进行了比较分析,结果表明我国村镇银行的整体效率参差不齐,比较而言,资本实力较弱、存款规模低、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差的村镇银行经营效率低。王曙光2008以在吉林东丰诚信村镇银行和吉林梨树百信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实地调研数据为基础,考察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模式和资金配置效应,并系统探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运营绩效面临的五大制约因素,即一是村镇银行的信誉积累薄弱,客户认同度低;二是村镇银行网点少,基层网点开办成本高;三是村镇银行汇路不通,难以实现通存通兑;四是村镇银行的贷款领域为种植业和养殖业,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五是人才的缺乏。朱乾宇2010通过实践调查,结合案例分析了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的农户小额信贷实施的影响。李明贤和周孟亮2010、王家传和冯林2011则分别对小额贷款公司目标偏移发生的作用机制及其运营成效问题展开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