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李书阁死亡后应得的保险金已转化成她的遗产
保险金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此可见,只有在上述3种情况下,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对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才享有继承权。继承权不是受益权。被保险人死亡之前,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只具有领取保险金的期待权。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的期待权转化为债权,才能继承或转让,继承人才能行使债权请求权。本案中,李书阁在同保险公司签订康宁终身保险合同后交纳保险费,并在合同中明确其本人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显然,李书阁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三种身份于一身。基于她的死亡而产生的保险金符合上述条文中所列举的第二种情形,其死亡后应得的保险金已转化成她的遗产。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由于李书阁的父母早于她去世,其遗产只能由生前配偶郭耀周和三个儿子郭茂卿、郭毅卿和郭毅然四人继承,人均应继承7500元。
三、郭耀周同保险公司签订的“最终协议”无效
郭耀周在未征得一个儿子意见的情况下,同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金赔付额为两万元的协议,直接造成每位继承人损失2500元。可见,郭耀周签订协议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而且也处分了他人的财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李书阁死亡后应得的保险金属于郭耀周等四原告共同共有的财产,郭耀周擅自处分与三个成年儿子共同共有的财产,事后未得到三个儿子的追认,应属于在协议订立后未取得处分权的情形,基于其实施的无权处分行为所签协议自然无效。尽管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此协议为最终协议,双方互不追究”,但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由此说明,无论合同当事人将合同名称明确为“最终合同”,还是将其明确为“不可撤销合同”,只要其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显失公平,都是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附带说明的是,李书阁死亡后,郭耀周遂于同月29日申请理赔,而保险公司以李书阁带病投保为由同意赔偿部分。郭耀周在经历了整整一年多的时间后,在要求全额赔付无望的情况下,不得不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同保险公司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的规定,双方所签协议属于可撤销范畴,即郭耀周本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而被撤销的协议自订立时起无效。
实训项目
经济法的认知
一、目的
通过该实训项目使学生进一步掌握经济法系关系的要素。
二、内容
1.由学生列举自己生活中有关经济法实例;
2.结合相关知识,引导学生查阅有关内容;
3.观看法庭审理录像。
自测题
一、判断题
1.1890年,美国率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被认为是经济法的反垄断法,即《谢尔曼法》。()
2.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并不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
3.经济法是国家对社会的经济活动实行宏观调控与管理的重要工具。()
4.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所有经济关系。()
5.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在国家参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6.经济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7.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又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有一定经济权利与经济职权,承担一定经济义务与经济职责的当事人。()
8.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与经济职权,承担的经济义务与经济职责。()
9.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10.请求权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或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11.经济义务是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12.经济法主体不履行经济义务,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单项选择题
1.经济法律关系的()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有一定经济权利和承担一定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条件
2.经济法律关系的(),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条件
3.经济法律关系的(),是指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经济职权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职责。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条件
4.()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A.经济权利
B.经济义务
C.经济责任
D.经济职权
5.美国通过联邦第一部反托拉斯法是()。
A.《克莱顿法》
B.《莫里尔法》
C.《谢尔曼法》
D.《联邦委员会法》
6.财产所有权中最核心的权能是()。
A.占有权
B.使用权
C.收益权
D.处分权
7.法人的住所是指()。
A.生产中心
B.销售中心
C.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D.分支机构所在地
8.下列组织中,()是企业法人。
A.公司
B.学校
C.公安机关
D.工会组织
9.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承担。
A.代理人
B.被代理人
C.行为人
D.第三人
10.下列哪种行为适用代理?()。
A.代他人办理离婚手续
B.代写书信
C.代签合同
D.代他人考试
三、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A.阳光
B.房屋
C.经济决策行为
D.专利技术
2.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责任的是()。
A.警告
B.罚金
C.责令停业
D.没收违法所得
3.下列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是()。
A.超越代理权进行无权代理
B.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C.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
D.在未经被代理人特别许可的情况下,代理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4.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包括()。
A企业
B事业单位
C社会团体
D公民
5.经济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由()三个要素构成。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条件
四、案例分析
1.2009年8月,某单位业务员齐某所在城市天气炎热,空调和冰箱市场紧俏。齐某声称他有门路以优惠价格购买质量优良的某品牌冰箱和空调,于是单位里有许多人委托齐某代买冰箱和空调。齐某按冰箱每台2400元向李某等10人预收了代购冰箱价款,按空调每台2600元向丁某等12人预收了空调价款。而后便与某电器厂联系,以每台2400元购买空调12台,以每台2600元购买冰箱10台,剩余价款400元,齐某没有返还而是自己留下,并向李某等10人交付了冰箱,向丁某等12人交付了空调。丁某等12人得知此事后,要求齐某返还每台空调多收的200元。齐某以自己没有实际占有2400元钱为由只愿返还400元。丁某等12人起诉至法院。
问题:
(1)请分析本案中存在哪些法律关系?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李明14岁,某中学初二学生。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李甲看到某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奖劵为20元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他便买了一瓶价值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李明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李明非常高兴,急忙与母亲到商场兑了奖。几天后,李明趁妈妈不注意悄悄拿了5000元钱到商场买了一台电脑。李明的父母立即来到商场要求退货。而商场售货员说只有电脑质量不合格才予退货,现在电脑没有质量问题,无法退货。
问题:
(1)本案奖金应归谁所有?
(2)李明购买电脑的行为由法律效力吗?他父母能否要求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