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企业与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企业有如下特征:
1.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
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有自己的机构及工作程序。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组织,表明其主要从事经济活动,并有相应的财产。因此,企业是一定人员和一定财产的组合。
2.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
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所谓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包括生产、交易、服务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
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经济组织
实行独立核算,即要在银行单独开设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
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企业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设立。依法设立的企业,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二)企业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我国现有企业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
1.根据所有制形式,可将企业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和乡村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2.根据投资者出资和承担责任的方式,可将企业分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3.根据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可将企业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法人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符合法人条件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非法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符合法人条件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二、企业法概述
企业法是指规制企业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企业法不是指某一部法律,而是所有与企业的组织、运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总称。调整企业的民事活动的法律规范不属于企业组织范围,故不属于企业法范畴。
广义上的企业法包括公司法。由于企业法律形式的不同,且在我国还有所有制方面的区别,故而企业法的立法在形式上无法形成统一的法典,单独立法是其基本的形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企业立法方面存在两种立法模式:
第一种为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以所有制形式为标准的立法模式。出台了关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关于企业登记、企业破产的立法。
第二种为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以投资者出资和承担责任方式为标准的立法模式。出台了关于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立法。
前一种立法模式在客观上导致企业身份待遇的差异,与市场经济的平等、公平等本质要求格格不入;后一种立法模式则摒弃了投资者的身份性,强调出资和承担责任方式的统一性,使得投资者以及企业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因此,本章主要介绍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公司法律制度将在第三章作专门介绍。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简单地说,个人独资企业就是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并由其一人所拥有的企业。在理解个人独资企业定义时,应注意个人独资企业所表现出的独有的法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并控制的企业,而且该自然人仅指中国人。这一特征将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公司、外商独资企业区别开来,也排除法人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可能性。
(2)个人独资企业属于投资人所有,投资人就是企业的主人,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个人所有制企业。也就是说,在独资企业中,投资人的投资以及企业所得收益归个人所有,同时,投资人对独资企业享有完全的经营管理权。至于投资人是自行管理企业事务,还是委托或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并不影响其对独资企业的控制权。
(3)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是市场经营实体。所谓经营实体,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组织,它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定数量的从业人员。因此,独资企业不同于个体工商户。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设立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应注意的是,在独资企业的设立中,并非所有的自然人都可以作为投资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独资企业。
另外,与公司及其他类型的企业相比,独资企业设立条件中没有规定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这是因为投资者对独资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不规定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独资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不会因此受到损害。
(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1.申请
申请设立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法律文件:①设立申请书;②投资人身份证明;③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2.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是由投资人所有并完全控制的企业,因此投资人对独资企业事务、经营享有完全的管理权。投资人在行使管理权时,既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的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就是企业出现法律所规定的解散情形时丧失其经营资格和主体资格的行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时,应当解散:①投资人决定解散;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所谓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与其他企业形态相比,合伙企业具有以下法律持征:
(1)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投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类。普通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企业设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各合伙人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合伙企业的基本问题,按照法定的内容和要求所订立的书面法律文件。合伙企业正是通过合伙协议这一法律形式将合伙人连结起来的营利性组织。
(3)合伙企业必须有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伙企业两种法定形式。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最少必须有一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有限合伙企业经营中,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要负责企业经营,执行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
(4)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合伙企业既不于法人,又不同于自然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属于非法人组织的范畴。
二、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
(一)普通合狄企业设立
1.设立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性质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劳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是本企业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记,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企业经营所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程序
(1)申请。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淮,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2)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上述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二)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是指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同时,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转让也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