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国有关国际贸易的相关惯例
作为国际贸易法律的主要渊源之一的国际惯例,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当遵循的规范。所谓国际惯例,就是指在国际经济往来中逐渐形成的一些有较为明确、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其中包括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原则、准则和规则。国际惯例只有在当事人承认或实践中采用时才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其具体内容也可由当事人在采用时加以补充或更改。而且,在各国各地区往往有不同的解释,例如关于贸易术语的惯例,目前主要的就有三种,但有的却有明显的地区性。其中,《华沙—牛津规则》关于CIF术语的规则,欧洲国家使用较多;《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主要为美国和部分美洲国家所采用。只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才为大多数国家的贸易界普遍接受和应用,并成为能起世界性作用的国际贸易惯例。又如与国际贸易结算密切相关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托收统一规则》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银行、进出口商广泛使用的。在现行的国际惯例中,有些内容已被某些国家纳入国内法,有些内容已引入国际条约,成为国际条约的内容,即所谓惯例“条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规定,在处理涉外经济合同的争议时,我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此外,当事人在他们之间已经形成和确立的习惯做法,对合同当事人通常也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节国际贸易业务的一般业务程序
国际贸易业务分为出口贸易业务和进口贸易业务两大部分。由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奉行“奖出限入”的对外贸易政策,因此出口贸易受到较大的重视。各专家、学者在著书时也往往以出口贸易为主线来分析研究。至于进口贸易业务,除了程序和做法上与出口贸易业务有所不同,有关交易磋商内容,在基本理论和国际惯例方面与出口贸易业务无甚差别,而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与出口处于相对的地位,因此,在某些具体问题的掌握上,往往与出口相反。
国际贸易是以合同为中心进行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货物的进口或出口合同统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我国在对外贸易经济活动中与有关方订立的合同很多,但货物买卖合同却是一种最主要的、基本的合同。这不仅是因为在我国的对外经济活动中,货物进出口是主要的、基本的,而且在进出口贸易中,除通常的逐笔成交以货币结算的单边进口或出口方式外,还有经销、代理、寄售、投标、拍卖以及通过期货市场(商品交易所)进行购销等贸易方式。随着加工、补偿等业务的开展,方式更趋多样化。但是,通常的逐笔成交以货币结算的单边进口或出口的方式所占进出口贸易的比重,仍然是最大的。其他的方式,或以这种方式为基础,或是这种方式的发展。而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方式,一般也少不了货物的进口和出口,或是外方以货物作为资本投入,或是以合资、合作企业的资金进口所需物资,或是将产品出口到国际市场销售,或兼而有之,因此,也少不了这种方式。在技术贸易中,由于结合有关机器设备等的进口,也往往离不开这种方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就是以逐笔成交、货币结算的方式与不同国家、地区厂商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这种合同是大量的。此外,从事货物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在进行一笔交易时,通常还需要与运输机构、保险公司、银行签订合同,而这些合同在一般情况下,又是履行买卖合同所必需的,是为履行买卖合同服务的。所以这些合同只是某一笔买卖的组成部分,是辅助性的合同,基本的仍然是买卖合同。
出口贸易的工作环节很多,各个环节之间往往都有着密切联系。在实际工作中,又常出现先后交叉进行的情形。总的说来,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交易前的准备阶段
在出口贸易中,国际市场情况是错综复杂和变化多端的。因此,在正式交易前,要做好对国际市场的调查研究工作,才能做到知己知彼,掌握主动。调查内容包括:(1)对国别(地区)调查研究。主要是调查有关国家(地区)的政治(对外政策和对我国态度等)、经济(工农业生产情况等)、对外贸易(进出口商品结构、数量、金额、贸易对象及贸易管制等)方面的情况及其特点,以便正确选择销售市场并在交易磋商中更好的贯彻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配合外交活动。
(2)对商品市场调查研究。主要是调查研究有关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生产、销售、贸易、价格以及主要进出口国别等情况,以便正确地掌握出口商品的价格及交易的其他条件。
(3)对客户的调查研究。主要是调查有关客户对我国的政治态度、资信情况、经营范围和能力等,以便有区别地加以选择和利用。
对国际市场的调查研究,要有的放矢,广泛收集资料。资料来源包括国外电讯、报纸以及各种专业性书刊,我国驻外机构提供的情况,外国海关关册,日常业务活动中的资料以及国外客户的反映等。但这些资料大都是零星片段的,有的还有很大的虚假性。各种不同来源的资料在内容上往往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对于资料要经过整理分析,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力求从中得出较为准确的判断,以指导我们的对外业务活动。在收集、整理、分析资料的过程中,要注意现状材料和历史材料相组合、书刊报纸“死材料”和业务活动中“活材料”相结合、国内案头调研和国外实地调研相结合、专职部门调研和业务部门调研相结合。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原则上对所经营的出口商品要制定经营方案或价格方案。商品经营方案是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计划任务,对该出口商品在一定时期内所作的全面业务安排。方案内容一般包括国内货源情况、国外市场情况、过去经营情况、计划安排和实现计划的措施,如地区、客户、贸易方式、价格、支付等条件的选择、运行和掌握以及成本和经济效益的核算等。至于较多适用于新小商品的价格方案则比经营方案简单,偏重于成本核算和出口价格的掌握,不论商品经营方案或价格方案,都需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实践及客观情况的变化,进行检查总结和必要的修改。
与此同时,还应及时根据计划和经营方案,与生产、供货部门落实生产或收购货源,其中包括品种、花色、原辅料、加工整理、包装装潢、交货时间、调运、保管等方面的安排。
此外,根据出口业务的需要,还要进行出口商品的广告宣传工作。主要目的是通过各种方式(如寄送经营商品目录、实物样品、图片说明书,进行商品陈列展览以及各种形式的广告等)向国外客户和消费者介绍我国的出口商品。在广告宣传的内容和形式上要注意效果,还要适应不同市场和不同出口商品的特点。
与选定的交易对象进行初步联系并与之建立业务关系是开展实质性交易的不可缺少的环节,也是能否达成交易的基础。为便于以后正式交易的进行,在开始建立业务关系的时候,最好能首先就试用于双方今后所有交易的共同性条款,习称“一般交易条件”(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与对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订立协议。协议可采用由买卖双方签署协议书的形式,也可通过双方换文,即交换信件、电报或电传进行磋商达成。
二、交易磋商与订立合同阶段
主要是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经营意图(出口计划、经营方案),按照国际市场上通常使用的做法,与国外客户就买卖合同的内容即交易条件进行磋商。这些内容和条件主要有五项:(1)合同的标的(买卖货物的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等);(2)价格;(3)卖方的义务(货物支付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单据的种类和份数等);(4)买方的义务(支付货款的时间、地点、方式、币别和派船指定承运人的时间、通知方法等);(5)预防争议的发生和发生争议时的处理办法(货物检验责任、索赔期限、免责条件和仲裁协议等)。
在经过磋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合同。交易磋商一般要经过询盘(enquiry)—发盘(offer)—还盘(counter offer)——接受(acceptance)的过程。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订立合同不可缺少的环节。
三、履行合同阶段
履行合同是买卖双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与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对方遭受损失时,均应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的法律责任。
就我出口企业而言,履行出口合同的工作主要包括:根据合同备妥货物;如系信用证方式收汇的交易,则要向客户催开信用证并在收到后立即根据买卖合同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进行审核,发现与合同不符而又不能接受的,应即通知客户改正;然后,向运输机构办理委托运输和装运等工作,其中包括订立运输合同、办理商品检验、报关、装船(或火车、飞机)、保险等工作;在货物装运后办理制单与交单结汇等手续。
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违反合同从而造成一方受损时,就要进行索赔和理赔工作。在办理索赔、理赔工作中,如果发生争议,则应以合同条款为依据,按照法律和国际惯例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