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国际贸易业务的相关基本概念
一、国际贸易业务
国际贸易业务是专门研究国际间商品交换的具体过程的学科,是一门具有涉外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学科。它涉及到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及措施、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国际金融、国际市场,国际运输与保险等相关知识的运用。
二、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是专门研究世界各国之间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活动,是国际分工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政治与经济关系的基础。
国际贸易主要研究世界各国对外贸易的理论、政策、措施等相关问题。
现代世界发展的一个越来越显著的特点在于,任何一个国家再也不能完全脱离整个世界经济体系以外,独立地考虑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当前,国际贸易在世界经济中已日益占据显著的重要地位。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外贸易依存度急剧增长。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对外贸易依存度一直居于40%~60%,甚至更高。
三、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技术贸易
国际贸易可以分为有形商品贸易和无形商品贸易。货物贸易属于有形商品贸易,而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属于无形商品贸易。
在上个世纪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人们一提国际贸易,往往所指的是货物贸易。因为当时货物贸易占到所有贸易量的80%~90%。但二次战后,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引发的第三次产业革命,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有了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日益重要的地位,其发展速度超过了货物贸易的增长速度。预计,在本世纪中叶,全球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所占比重有望超过货物贸易所占比重。
四、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比较
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都是指商品和劳务的交换活动,主要都是以货币作为交换媒介,价格的决定基础是市场的供求关系,都是以赢利为目的。但是,由于其经营范畴的不同,两者呈现显著的不同。
(一)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难度明显增大
由于国际贸易是与全世界众多国家和地区进行贸易,势必就存在社会制度、商业法律、贸易政策、经济措施、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状况等的不同。这就给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市场的有效开拓,贸易争端的顺利解决带来了一系列困难。
(二)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风险度明显增大
国际贸易交易的货物往往需要通过长途运输,因而从自报价、还价、确认后订约,直到履行合同,时间经过较长,甚至还可能要采用多种运输工具,其间,可能会出现各种政治风险、商业风险、信用风险、汇兑风险、价格风险、运输风险等风险,可能会给交易方带来巨大的损失。
(三)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复杂度明显增大
国际贸易的每次交易除涉及到交易双方的当事人之外,还涉及到众多的相关部门及与之相关的各种制度、政策、措施等,因此,无论是贸易法规、海关制度、汇率制度、外汇管理制度,还是商业习惯、度量衡规定、运输、保险等都要比国内贸易复杂度明显增大。
第二节国际贸易业务涉及的相关法律规范
国际货物买卖是一种超越国界的经济活动,必然涉及到不同法律制度下的法律关系,为此,其法律关系要比国内货物买卖要复杂得多。对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调整包括三个方面:各国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国际条约和协定、国际贸易惯例。在进行国际贸易时,掌握这三方面的知识是重要的、必然的。
国际货物买卖,经过长期经验积累和近百年来各国学术界、贸易界、法律界人士的研究完善,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关于国际贸易理论和实务的规范,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则、条约和协定、惯例等系统知识,供从事国际经济贸易的人士参考应用。
一、各国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和其他经济行为一样,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达成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只有如此,才能受法律保护并受法律约束。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分别居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必须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而不同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又往往有不一致之处,一旦发生纠纷或争议,究竟按照哪方国家的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或处理的依据就成为问题,这就是通常所称的“法律冲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以利正常的国际往来,各国法律大都对合同适用何国法律作具体规定。可是,各国法律的规定又不尽相同。有适用缔约地法律;也有适用履约地法律的;较多国家法律规定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或允许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何谓“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则须视交易的具体情况由受理合同争议的仲载机构或法院确定。例如,一家设在上海的中国外贸公司与一家设在东京的日本企业,在广州出口商品交易会上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条件是上海港船上交货,合同虽未规定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由于该合同的缔约地(广州)和履行交货地(上海)均在中国,按国际私法的一般规则,可以认为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也就是说,在一定情况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当符合合同选择的或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的包括买卖双方所在国在内的某一国家的国内法,并以此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实体法。
二、各国缔约和参加的有关双边和多边的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
目前与我国对外贸易有关的国际条约,主要是我国与某些国家缔结的双边和多边的贸易协定、支付协定、贸易支付协定、贸易议定书等。而我国参加和核准的于1980年通过并已于198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可说是与我国进行货物进出口贸易关系最大、最重要的一项国际条约。该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64年海牙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的基础上,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经过认真研究拟订,并在1980年4月召开的包括中国在内的60多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会议上讨论修订后通过的。
由于《公约》的宗旨是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国际贸易中采用顾及不同社会制度及不同经济、法律制度国家的习惯和法律规则,有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能为多数国家所接受。根据目前各国的动态,参加国还将继续增加。《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订立的规则、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损害赔偿、风险转移、免责事项等。我国政府在核准该公约时,对《公约》内容作了两项保留:1.对《公约》的第一条第(1)款(b)项声明保留。即我国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对我国企业来说,《公约》仅适用于在《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2.对《公约》的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及有关的规定提出保留,即我国企业对外订立、修改、协议终止合同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件、电报与电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约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国家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除保留条款外,优先于国内法。
除此以外,国际上还就国际海运、陆运、空运、工业产权、仲裁等订有公约。这些公约,当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处理非参加国的企业间的涉外经济合同时,即使在有关合同未承认和使用有关公约规定的情况下,也常被作为参考或予以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