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快速推进的阶段,外出务工的农民是转化为城市居民的主流,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近年务工农民每年都要增加5000万人左右。截至2003年年底,务工农民已有9900多万人,而且还有逐年增长的趋势。促使他们退出土地,是加快农民工向市民转化的关键。同时,增加农民收入是我们当前的重要任务。根据国际经验,在工业化进入初、中期以后,农民收入的增长将主要依赖农村人口的减少,耕地规模的扩大。目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因此,要增加农民的收入,必须减少农民,扩大农户耕地规模。促使进城务工农民退出土地,不仅可以推动其向市民的转化,还将促使其家庭供养人口退出耕地、迁入城市。这样,退出农地的农民将会是务工农民的2~3倍。因此,促使农民工及其供养的家庭成员退出耕地,必将使农村人口快速减少,农民人均耕地逐步增加,农民收入也将不断提高。
为解决大量流动农民工这一问题,理论界从农地制度改革方面,提出了各种解决方法。有人认为,通过确立农民对土地的永久占有权,然后退地农民可以通过市场转让土地占有权,使农民工自愿脱离土地。在人多地少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农民会因土地价格高无力购买,或者把土地作为一种储备手段宁肯撂荒也不肯出卖。因此,通过赋予农民对土地的永久占有权,达到农民工退出土地是很困难的。当然,我们不能强制剥夺农民工的耕地,迫使农民工转入城市。因为,这样会增加农民工转化的难度。我们应通过完善现有农地制度,建立农地退出机制和综合措施,促使农民工退出土地。具体来说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增强农民工退出农地的勇气
农民工职业的不稳定性和工资收入不高,是农民不愿退出农地的原因之一。通过培训提高农民素质,提高工资收入和保持工作的稳定性,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为此,必须加快建立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体系,逐步形成“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新机制,促进职业培训与劳动力转移相衔接,把技能培训、就业介绍、就业后服务管理融为一体,确保农民工在城市的职业稳定和工资性收入的提高,以增强农民退出耕地迁居城市的信心。
二、建立和完善农地退出的办法
这是在确保农民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建立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土地流转制度。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是保留农民工的土地,其基本条件是用法律确保农民土地使用权及其市场主体地位。流转的方式可以是入股、租赁、承包经营等。由于目前我国人地矛盾紧张,城市化水平低,所以土地流转市场仍然处于极低的层次上。但农地流转制度的建立,为农民工由短期务工走向长期务工,最终向城市市民转化提供了回旋的余地,一旦农民转化失败,还可以返回农村务农,这有利于减轻农民转化过程所承受的压力。
三、建立农地退出补偿机制
由于农地的保障性和福利性,农民不会轻易放弃土地,因此对放弃农地进入城市者,应给予合理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是,对超过劳动年龄的人口,应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居民的补偿数额,逐年补贴;对劳动适龄人口,则按照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时间长短,以一定比例折算为城市工龄及一定数额的养老金计入城市养老保险序列;对没有就业者,则由政府通过义务培训,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如果是自己创办实体实现就业的,就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建立和完善退出农地的分配办法
在依法确保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对退出农地的分配办法,可以按照农户的耕种能力,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继续按照农村承包地平均分配的办法,使农民人均耕地有所扩大,其条件是,适应农户的耕种能力,使农民能随着耕地规模的逐步扩大,其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第二阶段,在农民人均耕地达到一定规模后,退出的耕地要经过整合,通过竞争承包、大块租赁等方式,使具有更大耕种能力的农户,耕地规模扩大,逐步形成家庭农场型经营。农民也可以通过股份合作制或农协组织等形式进行农业生产活动。
五、城市要为退出农地者创造条件
城市要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良好的就业环境。同时,为退出农地迁居城市者提供适宜的住房。为此,城市住房建设要适应城市化发展的需求,提供高、中、低档的住房,以适应不同层次的需求。特别要为脱离农地者提供一定数量的中、低档住房,以帮助他们解决居住问题,实现居住地的转移。
六、国家应调整政策为退出农地者提供购房贷款优惠政策
近年来,国家通过户籍改革,放宽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农民工进入城市创造良好的体制条件。但农民工转化为城市居民,仍有重重障碍。据调查,务工农民转化为城市居民的最大障碍,是住房资金不足问题。如果能配合农民退出耕地,在贷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使务工农民及时解决住房问题,就必然会促使务工农民尽快退出耕地,缩短农民转化为城市居民的过程。因此,国家应尽可能为退出农地者提供购房贷款优惠政策,为脱离农地者在城市购房提供帮助,使他们尽快在城市安居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