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以来,孔氏南宗一方面保持了孔氏家族的传统宗族形态,一方面因时制宜、因地制宜,不断创新宗族活动形式,制定、完善并严格遵守宗族规制,相继编修家谱,敬宗收族,加强各支派之间的交往,以此不断丰富宗族文化内涵。通过南宗族人的共同努力,孔氏南宗在继承与创新中形成了底蕴深厚、特色鲜明的宗族文化。孔氏南宗深厚的宗族文化与南宗族人高尚的道德风范,为浙西南地区其他宗族和当地民众树立了榜样。孔氏南宗同浦江郑氏,衢州叶氏、徐氏,江山毛氏等浙西南望族一道,身体力行,对促进当地和谐稳定、推动好学尚理之风、淳朴民风民俗、丰富精神世界,都起到了示范辐射作用,对浙西南地区的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
第一节孔氏南宗的宗族规制
在中国古代社会,家法和族规对于维持宗族存在、促进宗族发展、提高宗族声望、扩大宗族影响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基于此,孔氏南宗非常关注家法族规的制定、完善和执行。长期以来,孔氏南宗以《钦定孔氏家规》为纲领性家规,不断对其细化,并且严格遵守,以此规范族人的各种行为,推动宗族的不断发展。南宗族人身上所体现的循礼蹈义、文质彬彬的儒家人格风范,“润物细无声”般地感染了浙西南士人和民众,促进了当地的文明教化。
一、《钦定孔氏家规》
众多孔氏南宗家规中,影响最大的当推明朝正德元年(1506)所制定的《钦定孔氏家规》(详见附录二)。“钦定家规”由时任衢州知府沈杰制定,上奏朝廷并得到钦准后刊行。钦定家规共计七条,就家规的具体内容和性质而言,我们可以将其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关于孔氏南宗与北宗关系的处理
南宋初年,南渡以后的孔氏族人赐居衢州。随着1142年金政权册封曲阜孔拯为衍圣公,孔氏家族于是分为南、北两宗。面对南、北分立这一现实,又基于孔洙让爵后的实际,《钦定孔氏家规》中有两条内容,专门涉及南宗与北宗之间关系的处理,即第一条的“遵制典”和第七条的“责报本”。
在原已袭封的衍圣公孔端友之后,南宋王朝先后赐封了孔玠、孔搢、孔文远、孔万春、孔洙五代孔氏南宗衍圣公,元至元十九年(1282),“廷议寓衢者乃其宗子,召赴阙载封,归鲁奉祀”,孔洙“以庙墓在衢,不忍舍去”为由,“让封爵于曲阜宗弟治”。这就是孔氏家族史上著名的“孔洙让爵”。孔洙放弃个人荣耀与富贵,归衢守林墓,体现了孔氏后裔崇高的人格风范,元世祖盛赞其“宁违荣而不违亲,真圣人后也”。在此后的一百余年中,南宗族人“未闻有觊觎争竞之人”。
为切实防止“后世两派子孙互相嫌隙,妄起争端”,钦定家规中的“遵制典”十分严肃地强调南宗子孙不得觊觎衍圣公之职。家规一方面立足于劝勉,即要求“在衢子孙永遵制典,恪守祖风”,这就是德让之风。另一方面则是诫令,如果南宗子孙中有违背“制典”和“祖风”的,则“以不忠不孝论,置之重典,永不叙录”。沈杰作为朝廷命官,在家规中作出如此规定,其目的无非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孔氏家族的稳定和发展,同时更好地发挥孔氏南宗在社会生活中的示范作用,以更有效地推行地方教化。
“责报本”则从正面入手,要求孔氏南宗和北宗之间加强往来,不断增进宗族之间的和睦。为此,家规在南宗祭拜圣祖家庙以及厘清后裔脉络等方面作了详尽规定。首先,要求南宗子孙“每十年一赴阙里,谒拜圣祖家庙”,根本目的就在于“展木本水源时思之敬”。其次,为确保孔氏后裔纹脉清晰,促进孔氏宗族的和睦,要求“会同南北宗谱,开保历代子孙名讳,居曲阜县者书引于前,居衢州府者书引于后,庶俾流裔清白,不致泮涣分离”。
(二)关于孔氏南宗的宗族教化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宗族管理中,宗子、族长、家长具有很高权威,当然也需要他们率先垂范、身体力行,否则就会对宗族产生消极影响。明正德元年(1506),孔彦绳被朝廷封为翰林院五经博士之后,衢州翰林博士成为孔氏南宗族人的宗主,其主要职责是主管祭祀、看守坟茔、管理和教育后人,即“主家庙祭祀,看守各代圣公坟茔,统领见存子孙”。因此,钦定家规中的“端教源”,对五经博士的品行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即“修明圣教,身先督率,躬行实践,庶不有负朝廷褒崇圣裔之盛典”。
五经博士的“身先督率,躬行实践”虽然对南宗族人的言行具有表率作用,然而在一个庞大的家族体系中,子孙之间难免出现贤愚不一良莠不齐的现象。为了更好地推行南宗族人的教化,钦定家规中的“示劝惩”,一方面就孔氏南宗族学提出明确要求,“立塾于庙左右,平昔有学之人,以礼敦聘,充为教读,将年幼子孙旦暮训诲,习读经书,讲明义理”,即通过积极的正面教育和引导,使孔氏后裔成为明义理、有教养的人,自觉践行儒家伦理规范。同时对其中的优秀者给予相应奖励。一方面对有辱家族荣誉、危害社会的行为作出明确的惩处规定,“三五成群,赌钱饮酒,为非为恶,生事害人”等行为,“轻则以从博士家规教戒,重则移明官府,律法断问,削除家谱姓名”。
孔氏南宗历来重视祭祀活动,并得到朝廷支持,宋代曾赐南宗孔氏祭田五顷。为此,钦定家规的“守祀田”明确规定了祀田的管理办法,“严禁子孙庶免盗卖”,“违犯子孙不许祭祀,送官重治”。同时对祀田田租的管理也作了具体规定,要求设立“义仓”,除“祭祀并修庙之外”,还应“周济本族贫难无倚子孙”。此外,告诫族人不得有任何的侵吞、隐瞒、浪费等行为。祭孔活动具有特殊的文化意义,“孔府祭孔是孔子后裔行‘孝道’,又是历代帝王行尊圣之礼的一项隆重活动”。关于祀田的这些规定,无论是对祭孔活动还是对民众教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关于异姓冒姓与隐差的问题
由于孔氏家族具有豁免差徭、恩授官职等一系列特权,所以异姓冒姓与隐差等问题也时有发生,这就严重地损害了孔氏家族的声誉。为有效防止这种不良现象,钦定家规中的“防冒姓”和“严诡寄”对违犯者作出了严肃的惩治措施。如“妄收冒籍之人,治以重罪,明证归宗”,“知而不举者,一体连坐”等,同时“其田入庙祭祀,不许复还民家,杜绝异姓隐差之弊”。孔氏家族由于自身特殊的身份,一方面得到朝廷的重视和优待,一方面在其弘扬儒学、推行教化等活动中自然受到众人的格外注目。从上述对钦定家规的具体阐释中可以看出,历代政府希望孔氏南宗成为厉行忠孝、诗礼传家的宗族典范,不仅为当地其他宗族起到示范作用,而且在推动地方教化中有所作为。因此,钦定家规长期以来成为孔氏南宗的纲领性族规,清代继续加以沿用,并颁发给各地的南宗支派遵照执行。
二、订立具体的宗族规制
除《钦定孔氏家规》之外,孔氏南宗族人还订立了很多具体的宗族规制,这些族(家)规散见于南宗各支派的家谱中。至今,我们还能在永康山西孔村《孔氏族志》中见到山西孔村的旧谱家规,在温岭孔氏家谱以及《四明慈水孔氏宗谱》等文献中见到孔氏的族规。这些族规都较好地展现了孔氏南宗的宗族管理体系及宗族风范。
“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而“孝悌”作为“仁之本”,说明儒家把尊敬长辈作为做人的根本,此所谓“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无论一个人拥有多高的地位和多大的权势,都不能忘记这个“本”。因此,山西孔村家规明确规定:“凡男子为官宦还家者,务要执礼谦卑逊顺尊敬亲族,不可倚势欺大捺小”;“弟侄对尊长之前,非有命不许同坐,俱宜自称讳名,毋得含糊,自道小弟小侄以失体统”。拜祭祖先既是孝道的重要体现形式,也是“礼”所要求的重要内容。《论语》中多次提到祭祀问题,反复强调丧礼中最重要的是内心的哀伤,祭祀活动则重在由衷的诚敬,而不在于场面和规模的铺张,正如孔子所说:“麻冕,礼也;今也纯,俭,吾从众。”子游也曾说:“丧致乎哀而止。”山西孔村家规认为,“冠婚丧祭庆吊”等是“不可废缺”之礼,但又主张节俭,反对浪费,“祭祖父母,父母之丧者,但宜蔬食果酒,不可宰杀猪羊,广排筵食,忘哀作乐,亦不可许帖字阻客,但称家有无相款而已”。在祭祖之外,孔氏家规在许多方面对节俭提出了明确要求。古代浙西南一带溺女之风较盛,永康、衢州等地区都较普遍,如龙游“生男则育,生女则溺。不惟贫户为然,即素封之家亦多类是。揆厥乃心,不过为遣嫁计”。无论是富裕之家,还是贫困之家,都感到女儿的嫁资是十分沉重的负担。为了切实改变这种不合伦理人情的社会风气,孔氏南宗在女孩的嫁妆上特别提出了节俭的原则,比如山西孔村家规就明确规定不得将田地和牛马作为嫁妆,“士人多惧嫁资不肯养女,本宗议定止用木等妆奁,不可拨田及与牛马”。四明慈水家规也有类似规定:“生女必须收养,毋得淹溺,乞养他姓之子。”这些规定对改变浙西南地区的溺女风气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此外,南宗家规在日常生活方面也大力提倡节俭,极力反对奢华,“男女但可穿着布帛绸绢为美,不宜佔用锦绣绫罗及戴珠翠金玉,以惹贼盗”。节俭是优秀品质,扶贫济困也是优秀品质。历史上多有兵荒马乱、灾疫流行之时,南宗家规要求族人在这种时刻不仅自身要“挺身救济”,而且要“邀劝同人,广为募赈”,即使自己贫寒也要“多行方便”,从中可见其宽广的仁爱情怀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
儒家主张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强调“内圣外王”,其中修身是为政的基础和根本。孔氏南宗家规继承了这一思想,十分强调个人的修身立本。四明慈水家训明确指出:“立身莫先于立品”,品有“清品”、“正品”、“高品”三种,其中“高品”则是修身的最高境界。安于本分的为“清品”,正直为人的为“正品”,能兴族助人、施宏大功德的为“高品”。“清品”始于足下,“高品”境界峻伟;“清品”教人踏实立身,“高品”令人知所向往。家训对族人的为人处世提出了一系列规范,要求“存心忠厚”,认为“处世莫善于和敬”,待人要“孚以真情实意,不容一毫虚假”。这些规定明确了孔氏南宗族人在为人、处事诸方面的基本准则。为更好地践行这些准则,孔氏南宗牢牢抓住教育这条主线,高度重视子弟的教育,让子弟各有专长,为此明确提出“教子莫善于读书”、“其他莫如教之稼穑”、“耕读之外,当视子弟之高下智愚,各授一业”等有益主张;在教育内容上不仅强调知识的传授,更注重良好品质的培养,尤其注重对子弟良好意志品质的培养和为人处世方法的陶冶,所谓“识艰难,劳筋骨,知物理,通世务,达人情”,从中折射出其先进的教育理念。这与我们现今提倡的素质教育要求是不谋而合的,儒家所注重的人格风范以及孔氏家族的诗礼精神于此可见一斑。
古代大家族的繁荣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一套完整而严密的管理体系,族(家)长在此体系中具有很高权威,这在孔氏家规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诸卑幼,事无大小,不得自专,必咨禀于家长”。男女婚嫁讲究门户相当,必须在禀告家长并听取大家的意见后才行,不得自作主张,如有违反而“玷辱门风,其女婿男妇不容排筵入席”。对财产的分配也是如此,即使出现分配不公的现象,也只允许“禀闻家长剖决,不许擅事斗争,控告官府,违者族长拿治”。至于族人中出现对父母不敬不孝、行为不正以及偷盗欺诈等有损家族荣誉的行为,虽然不许家丑外扬、报送官府,但在家族内必须严肃惩处,即“鸠集族人审实的确,即将埋没”。四明慈水宗谱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那些“事关重大,情理难容”的行为,必须“具呈祠内,祠正会同各分长秉公处分,不可偏私。倘有不服,方许经官。若不经族处而径兴词讼者,鸣鼓共攻”。所有这些,充分显示了南宗各族长在家族内部事务中的权威,正如乾隆年间(1736—1795)陈宏谋在《选举族正族约檄》中所说:“族长以房族之长,奉有官法,以纠察族内之子弟,名分既有一定,休戚原自相关,比之异姓之乡约保甲,自然便于觉察,易于约束。”这就充分揭示了族长在维护宗族内部和睦、促进地方稳定中的特殊作用,孔氏南宗家规中对于族权的有关明确规定,便于在族长带领下清除有损于家族、有损于社会的人和事,因而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推进了地方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