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华夏文明史的高度看,当代中国的转型发展就是要把已有五千年历史的农耕文明转型到现代工业、城市文明。土地是财富之母,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怎样描述都不过分,尤其在一个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国家,它对全局的关联意义更不待言。土地在当代中国转型发展中的作用,与土地在华夏农耕文明变迁史上扮演的角色必然具有一定的历史传承关系。特别是考虑到中国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直接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上建立了社会主义新政权,这一历史传承关系也就特别值得追究。
2.1中国经济史上的地权、国家和周期律
地权是农业社会历史变迁的全息元,它蕴涵了农业社会历史的全部信息量。在一个农业社会里,地权几乎就是产权的同义语,而且地权和国家总是相伴而生的。
国家的出现是人类发展史上的划时代成果,它不仅是解释全部人类文明历史的基本线索,也是理解和把握人类文明未来走向的锁钥。离开国家这一范畴,社会领域很多现象都无从梳理。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国家的起源、性质、结构和功能等基本问题,形成了不同的国家学说。到目前,仍有广泛影响力的学说有三种:一种是契约论,认为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它要为公民服务;另一种是掠夺或剥削论,如列宁将国家定义为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第三种是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暴力潜能论,即国家带有“契约”和“掠夺”的双重属性。若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进行平等分配,便产生契约性的国家,反之,则产生掠夺性(或剥削性)的国家(卢现祥,1996)。但是,迄今为止的国家理论,无论是契约论,还是掠夺论,或者新制度经济学的暴力潜能论,由于与中国的历史场景大相径庭,它们很难对华夏历史上国家形态的更迭和嬗变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在华夏文明史上,国家的地位十分显赫,华夏文明的脉动与国家的兴衰沉浮息息相关。本节试图在中国经济史的框架中,提出基于地权的国家理论,并透过国家形态的更迭和嬗变,解析土地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解释土地在朝代更迭和经济兴衰周期律中的角色。
2.1.1土地氏族共有、奴隶和部落联盟制国家
华夏文明史上的国家,肇始于公元前21世纪。尧舜禹时期,华夏地区存在着以黄帝族为主,以炎帝族夷族为辅的部落联盟。从黄帝到禹的社会制度,是原始公社制度,而尧、舜、禹则为这一时期不同阶段的部落酋长。禹的儿子启,史称夏启,废除部落酋长更替的禅让制,改采世袭制。夏启袭位以后,自启至桀十六帝(十三世)世系分明,逐渐形成了一个原始的国家雏形,成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朝代。国家机构在夏朝缓慢地发展着,至公元前16世纪,商汤灭夏桀,国家机构在商朝才最终形成和完备。夏商两朝的国家具有三个基本规定性:
(1)国家是脱胎于氏族部落联盟的暴力机关,具有一定的公共职能。先有氏族,尔后有部落联盟,最后才是国家从部落联盟中脱胎而出。从夏启废禅让制,后人可以推断,其父亲禹在部落内部已经具有一定的暴力能力,同时也必然拥有不菲的资财。夏启承袭帝位意味着华夏文明史上国家的肇始,也表明国家是生产力发展和私有财产不断增加的自然结果。
商朝已经发展出相对完备的政治机构,有官吏,有刑法,有牢狱,有军队,有强烈的宗教迷信,有浓厚的谋求财富的思想。国家的暴力机构以及相应的意识形态,有效的维系部落联盟内部的生产和社会秩序。
(2)建立在土地氏族公有基础上的奴隶制生产方式,构成国家的经济基础。氏族部落联盟制的国家,产生于生产力相对原始和粗糙的历史阶段。
终殷商一代,农业还处在一种游耕或游农的原始阶段。在实行游耕或游农的情况下,土地不可能被固定占有,并且还是不停地更换地点、改换方位,有时全族远徙以改变耕种区域。周人追述其始祖后稷时的情形在古籍中有记述:“贻来我牟,帝命率育,无此疆尔界。”这表明,在殷商时代土地还没有划分为由个人占有的“此疆尔界”。
商朝是奴隶制社会。在人口稀少和原始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对自由人的争夺,从而对奴隶所有权的界定和保护,就成为国家的首要职能。商代的奴隶制是氏族奴隶占有制,奴隶是在氏族的族长或其他“邦伯师长百执事之人”的指挥监督下进行劳动的。
(3)国家的两个基本目标,即最高统治者的财富最大化和部落联盟总产出的最大化,两者具有统一的一面,但也有矛盾性。最高统治者借助国家机器向部落成员提供生产和生活秩序,换取自身财富。“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无论“贡”,还是“助”或“彻”,都是统治者向部落成员提供公共服务而索取的报酬。从这个角度看,最高统治者的财富最大化和部落联盟总产出的最大化具有统一性和一致性。
由于最高统治者本身就是部落内部最大的奴隶主,他可以依靠自己的奴隶从事生产,收获物归他自己占有。商代帝王可以通过自己的生产行为来谋求个人财物的最大化,而不必完全依靠部落成员的供奉,由此判断,最高统治者的财富最大化和部落联盟总产出的最大化两者之间也具有矛盾和不一致的一面。在缺乏对最高统治者监督和制衡的情况下,这种不一致性可能演化为最高统治者对部落联盟总产出最大化的漠视,导致对部落成员的“竭泽而渔”。
在部落联盟制国家体制下,终夏、商两朝,当时的社会生产占主导地位的是建立在土地氏族公有基础上的奴隶制生产方式。奴隶主对奴隶的产权,即对奴隶的归属、占有、支配和使用,是国家暴力予以界定、确立和保护的首要统治秩序,而土地依然是氏族公有的。但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历史行程仅约千年,旋即在公元前11世纪西周初年就发生重大变化,部落联盟制国家发展演变到天下共主制国家的新阶段。
3 2.1.2井田制、农奴和天下共主制国家
公元前11世纪,武王克商,西周兴起。至此,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农业走出了游耕或游农的原始阶段,逐渐发展到定居农业的新阶段,必然引起氏族部落及成员对土地的争夺和占有,西周井田制度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出现的。在井田制度之下,较之夏、商两代,西周的国家结构发生了质的变化,部落联盟制国家演变到天下共主制国家。抽掉具体的历史形式,天下共主的国家有三个基本规定性:
(1)国家以“颁赐臣民”和“封授土地”作为交换条件取得贡奉和收入。
在西周,周天子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天子把全国土地分割为大小不等和数目不同的份额分封给诸侯,诸侯又以同样的方式把领地再分封给自己的臣属。与这种逐级分封、授受的土地关系相适应,天子同时把土地上的人口颁赐给诸侯,诸侯也以同样的方式把土地上的居民赐给自己的臣属。在西周井田制度之下,与起始于周天子的从上到下的逐级“颁赐臣民”和“封授土地”关系相反且相辅相承的,则是从采邑的农奴开始的从下到上的逐级贡奉关系。
井田制度不单单是一种土地占有、分配和利用制度,更重要的它还是一种“颁赐臣民”和“管领人口”的制度。西周一朝虽然放弃了夏商的奴隶制,赋予奴隶一定自由使之变为农奴,但国家统治者首先争夺的仍然是人口。
因为,但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下,“人口”仍然是最紧缺的资源和财富,而土地是相对充裕的,谁掌握和控制了人口,谁就拥有开疆拓土的力量,自然也就掌握和控制了土地。天下共主的国家通过提供和界定对人口的管领权,来换取领主的贡奉和收入维持国家正常运转。国家对人口管领权的分解(分级)、界定、封授和保护,也随之确立了社会成员对土地的占有、分配和利用的秩序。
(2)在井田制度之下,西周一代形成了朝(朝廷)下设国(诸侯国)的国家结构,周天子成为天下之“共主”,即《诗经》所谓“傅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夏商两代的奴隶制国家,国家最高统治者直接面对众多的大小不一的部落酋长和奴隶主。西周一朝的天下共主的国家,国家最高统治者面对数量大为减少的诸侯国。与夏商两代相比,周天子统治国家的交易费用大幅度下降。但同时,由于诸侯国能够合法地独立拥有和使用暴力,诸侯国国君享有对封疆范围内人口的管领权,也负有为其臣属提供“保护”与“公正”服务的职责,因此,诸侯国对朝廷的离心力和尾大不掉之势自井田制确立时就孕育了,天下共主的国家在质态上是不稳定的。
(3)周天子个人收入最大化与社会总产出的最大化只有松散的联系。
周天子是当时最大的领主,有大量公田,称为大田、甫田、南亩,每年产出谷物,以百室或千仓或万箱计数,这是周天子收入的主要来源。这部分收入是通过农夫助耕实现的。《小雅·甫田篇》所谓“倬彼甫田,岁取十千”,说的就是天子所属助耕农夫不下万人。周天子除通过农夫助耕获得自己的主要收入外,还对那些不参加助耕的臣属通过一种称为“彻”的税法取得贡赋。
《孟子·滕文公篇》所谓“周人百亩而彻”,说的是不参加助耕的臣属纳贡的办法。“助”是周天子收入的主渠道,“彻”是辅助性的,这就意味着周天子个人收入最大化与社会总产出的最大化只有松散的联系,而与稳定、顺畅的统治秩序息息相关。因此,较夏、商两朝,周天子对社会总产出的关注程度提高了,但仍然存在漠视社会总产出的逻辑空间。
我国历史上的奴隶制生产方式还没有来得及充分展开、发育成熟,就被封建的农奴制生产方式所取代,这是一次划时代的制度跃迁。在这次跃迁中,实现了国家暴力从界定和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到界定和保护领主对农奴的管领权的转变。于是,劳动者从在奴隶制生产方式下没有人身自由,而且本身也属于奴隶主的财产的奴隶,转变为在井田制度之下具有一定的人身自由而且拥有部分独立财产的农奴。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主动的因素,这一次制度跃迁必然会极大地调动农业劳动者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在天下共主制国家中,国家通过井田制,在界定和保护了奴隶主对农奴的管领权的同时,也就界定、建立和保护了土地的原始状态的产权,确立了对土地的占有和利用秩序。站在世界历史的角度观察这一制度跃迁,西周初年兴起的井田制度与欧洲中世纪庄园制度大致相同,建立在井田制度之上的封建主义生产方式在西周一朝直至东周前期得到了充分的、典型的发展。在欧洲,大体上从公元2世纪开始,到5世纪时,作为封建生产方式基本结构的庄园制度才得以确立;直至中世纪(公元10-15世纪),最纯粹的封建制度才得到发展。因此,在华夏文明史上,建立在井田制度之上的封建的农奴制生产方式早在公元前11世纪就已经确立,这一制度创新较之西方社会提前一千多年,使华夏民族第一次享有压倒性的制度比较优势。
2.1.3土地私有制、自由民和皇帝专制国家
在战国年间,伴随着周室衰微,国家界定和保护臣民管领权的力量日趋衰弱,列国诸侯纷纷脱离朝廷,并开始以强并弱。自秦孝公用商鞅变法,到秦始皇统一六国的一百四十年间(公元前359-前221年),秦用武力荡平了建立于井田制之上的“颁赐臣民”和“封授土地”关系,天下共主制国家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皇帝专制国家登上了历史舞台。皇帝专制国家具有三个基本规定性:
(1)国家以界定和保护土地私有权为交换条件取得赋税。在生产力水平进一步提高和土地资源开始变得稀缺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对人口的争夺开始转向对土地的争夺。秦始皇统一六国的历史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剥夺六国诸侯及大小封君对所颁赐臣民和封受土地的支配权,使农奴成为自由民,并代之以“以郡统县,郡则直隶于中央”的郡县制,从而使全国的人民和土地都直接通过郡县制而集中于中央政权的历史过程。由于秦始皇把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和赋役集中于中央,才得以把土地颁给自由农民,并“令黔首自实田”,国家对他们的土地予以保护。因此,皇权的肇始和地主土地私有权的形成是一枚硬币的两面,皇权是全国范围内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地主的土地私有权与皇权在质态上是交织在一起的。皇权是土地私有权的最大保护力量,同时也可能是土地私有权的最大侵犯者。
皇帝专制的国家依靠高度集中的“暴力潜能”,催生和界定了土地私有权,并得以以最低的交易费用来保护土地私有权。国家通过对土地私有权的保护,确立“安全”与“公正”的社会秩序,来换取赋税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