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以郡统县,郡则直隶于中央”的郡县制之下,“国”与“家”异型同构,“家”中有“国”,“国”中有“家”。《史记·秦始皇本纪》载有淳于越对秦始皇所言:“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在秦始皇开创的郡县制之下,诸子功臣不再有自己的土地和人民,他们要靠国家的赋税来供养。至此,华夏文明史上的国家形态初步具备了现代国家的基本要素。在中国历史上,在社会底层,家庭、宗族和村落是在血缘关系基础上形成的一个完备的自组织系统,伦理是使这个自组织系统维持秩序和平衡的基本力量。在社会上层,维持“以郡统县,郡则直隶于中央”的郡县制正常运转的一个重要力量就是礼制。由于伦理和礼制一脉相承,君臣和父子如出一辙,君为父,臣为子,因而皇帝专制国家是一个放大了的“家”。因此,与国家起源的契约论大相径庭的是,皇帝专制的国家本质上却是家庭在时空上的延伸和扩展。
由于“国”与“家”异型同构,皇帝专制的国家对产权的界定和对社会秩序的掌控就无须仅靠暴力为后盾,家庭、宗族和村落发挥着独立于国家政权组织的治理作用。秦王朝消灭了诸侯势力,以建立于土地私有制之上的郡县制度取代之,“暴力潜能”由国家最高统治者高度垄断,加之“国”与“家”异型同构,皇帝专制的国家结构具有高度的稳定性。
(3)国家的两个基本目标具有高度相关性。由于“国”与“家”异形同构,加之皇位继承制对皇帝自然寿命的社会延伸,国家最高统治者始终是社会总产出最大化的最大收益者,皇帝专制国家的两个基本目标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和一致性。因此,从逻辑上讲,国家最高统治者有动机摒弃短期行为,追求社会总产出的长期最大化。秦王嬴政统一六国,自称“始皇帝”,认为秦的统治可以传之万世,原因即在于此。
在皇帝专制国家体制下,地主获得了对土地的排他性支配权,一反《礼记·王制》“田里不鬻”的原则得以自由买卖土地。奠基于土地自由买卖之上的地主土地私有制,荡涤和破坏了建立在“田里不鬻”之上的井田制度所维系的人身依附关系及其相关的礼法、习惯、传统和各种基本原则,由于土地授受关系而客观存在的农奴对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也因此消失了,使社会成员的人身自由得到了进一步的解放。与之不同的是,欧洲的庄园制度以及竖立其上的农奴制生产方式一经确立,就历时一千年而没有发生变化。
直到14、15世纪,西方的庄园制度才趋于崩溃,封建的土地授受关系才逐渐由建立在自由买卖之上的土地私有制所取代。可见,与中国早在公元前3世纪地主土地私有制就已经发育成熟相比较,西方的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要晚接近两千年。正是这场肇始于战国年间,成型于秦汉两朝的土地制度创新,从而相对明晰而有保障的土地私有权制度的确立,使华夏民族再一次享有压倒性的制度比较优势。
早在汉朝,中国北方就已经广泛使用铁制的耙、犁。西汉时期犁铧已带有犁壁,美国研究世界耕犁历史的权威波尔莱塞说:“构成近代犁的具有特征的部位,就是和犁铧结合在一起,呈曲面状的铁制犁壁。它是古代东亚所发明的。十八世纪才从远东使入欧洲”。南北朝时,随着北方人口南迁,小麦在南方传播、推广。到唐朝时,南方稻麦复种制度产生并发展,至唐中叶,一年二熟制在江南已初步推广,个别地区出现一年三熟。与农业文明相伴随的,是科学技术和工业文明的发展。火药、指南针、造纸和印刷术,被弗朗西斯·培根认为是加速了西方从黑暗时代向现代社会转变的最重要发明,都源于中国。到11世纪末,据估计,铁的产量已经达到了150000吨。如果以人均产量计算,这个数据是当时欧洲水平的5~6倍。在13世纪,中国就已用水力纺线机来纺织麻线,这种机器的先进程度不亚于公元1700年欧洲同类机器的水平。到14世纪,中国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开放、技术上最先进、经济上最强大的文明国家。
皇帝专制国家在创造了辉煌的农业文明的同时,由于土地私有制只有维持“皇权是最高的土地所有权,皇帝是最高的地主”的结构特征,皇权从土地和农业生产活动中攫取社会剩余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在这一历史逻辑下,工商产业的兴起和发达,就意味着作为最高地主的皇帝从而皇权统治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空间的压缩乃至丧失,因而历朝历代皇帝专制政权无一不把“农本商末”、“重农抑商”奉为基本国策。也因此,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工商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微乎其微,社会上缺乏有利的投资场所便成为常态,每当达官贵人、富商大贾乃至小生产者手中积累的货币资本走投无路而又不能“窖藏”起来的时候,土地兼并的历史也就开始了。
在土地兼并规律之下,土地所有权的频繁转移以及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的不断分离的过程,是一个消解和“沉淀”社会资本的过程。由于土地兼并切断了货币资本向生产资本转化的通道,社会经济最终就必然要陷入一种发展迟滞的状态之中,尤其当土地兼并所造成的两极对立发展到顶点时,不可避免地引发社会政治经济危机的周期性暴发,导致社会经济的周期性“大破坏,大反复”。在土地兼并的滚滚狂澜面前,无论是作为制度供给者的国家,还是作为制度需求者的社会,都试图变革和创新地权制度,为生产力发展开辟道路。于是,在历朝历代,皇帝专制国家大都通过对地权运动的干预来抑制土地兼并之害,其干预方式逐渐从直接介入土地所有权运动向间接介入土地所有权运动的方向演变。
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前期,由于皇权和土地私有权在质态上交织在一起,皇权是直接干预土地分配和农业生产的主导力量,从而治理与土地私有制相伴而生的土地兼并这一痼疾,也就成为皇权的一项重要职能。秦统一六国后只存在十几年,土地兼并尚未来得及展开。到汉武帝时,经过七十多年的休养生息,战国时期出现的土地兼并问题再度显现。武帝断然颁布缗钱令,没收了中等水平以上的富商大贾、地主豪强的土地,从而掌握了遍布全国的大量公田。尽管汉武帝采取了有力措施堵塞兼并之路,但土地兼并问题还是一直向前发展,到汉哀帝时,土地兼并再次引起朝野关注,哀帝采师丹的建议,实行限田制,即按照各个人的官阶、品级、地位,限制占有土地的最高额,超出这个限额即为违制。西晋王朝统一南北之后,社会趋于稳定,土地兼并又重新高涨起来,西晋政权颁布“占田”法令,具体规定了诸王、公侯、官吏和一般人民的占田额。北魏政权建立初期,在公田之上多次实行计口授田,把土地分配给农民耕种。至太和九年,北魏政权总结计口授田的经验,颁布均田令。北魏出现的均田制度,历经北朝、北齐、隋,每经一次改朝换代这个法令必重新颁布一次。唐代的均田制,对从亲王、百官和府兵到平民百姓的受田限额及还受办法、土地买卖等等,都有详细规定。
至唐代天宝年间均田制破坏后,地主土地私有制大踏步地前进了,皇帝专制国家抑制土地兼并的思路和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从直接干预土地资源配置逐步地转向通过赋税制度间接干预土地资源配置。在封建社会前期各代,赋税的征收主要是按丁、按口、按户进行的。至唐后期,唐德宗时,杨炎提出并实施两税法,两税制不以丁身为本,而是以土地和财产为计征依据。杨炎“两税法”,包括“田亩之税”和“居人之税”,其中“田亩之税”是按亩征收,而“居人之税”按户等高下(根据拥有财产多少确定户等)征收。“田亩之税”和“居人之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史称“两税法”。从明初至中叶,明王朝的赋役制度基本上沿用唐宋以来的两税制。明万历9年,内阁首辅张居正把一条鞭法作为法定制度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改变了历代“赋”和“役”并行征收的制度,实行“赋”和“役”合并而一概征银,而且赋役征收依据的重心从“丁身”向土地转移。清代的摊丁入亩,是更彻底的一条鞭法。从雍正元年至7年,摊丁入亩逐渐推行于全国。摊丁入亩制度的确立,标志着两税法以来赋役合并的彻底完成,最终使人头税归入了财产税,赋税制度成为封建国家间接干预地权运动和土地资源配置的主要杠杆。
2.1.4结论
综上,站在当代中国的转型发展的角度,对华夏文明史上地权、国家和经济周期律的大跨度梳理和诠释,可以给予我们的启示和思考是:
(1)在农业社会中,地权制度从而土地的归属、占有和利用规则系统是影响甚至决定国家结构及其上层建筑系统的核心变量。华夏文明史上国家形态的更迭和嬗变,是地权制度演变和生产力不断发展的结果。伴随着国家结构形态从部落联盟制向天下共主制、再到皇帝专制国家的转换,国家的上层建筑系统也从界定和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转向界定和保护领主对农奴的管领权,再转向界定和保护地主的土地私有权。在两千年皇帝专制国家体制下,从前期的皇权与土地私有权在质态上交织在一起,到后期逐渐分离开来,土地私有权逐渐走向独立和强化;与此同时,上层建筑领域也从“国”与“家”不分,“公”与“私”交织,到“国”与“家”逐渐分离,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界限趋于廓清。
(2)在皇帝专制国家体制下,土地私有制的“皇权是最高的土地所有权,皇帝是最高的地主”的内在规定性是皇权从土地和农业生产活动中攫取社会剩余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来源。在这一历史逻辑下,历朝历代皇帝专制政权大都把“农本商末”、“重农抑商”奉为基本国策,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工商业也因此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微乎其微,社会上缺乏有利的投资场所便成为常态,当达官贵人、富商大贾乃至小生产者手中积累的货币资本走投无路而又不能“窖藏”起来的时候,土地兼并的历史就开始了。土地兼并所造成的两极对立发展到顶点时,不可避免地引发社会政治经济危机的周期性爆发,导致社会经济的周期性“大破坏,大反复”。在土地兼并的周期律面前,历朝历代皇帝专制政权无一不通过对地权运动的干预来抑制土地兼并之害,达到治理经济周期律之效,只是其干预方式逐渐从直接介入土地所有权运动向间接介入土地所有权运动演变而已。
(3)当我们把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济社会变革以及当代的转型发展置于华夏文明史超长期变迁框架中予以关照时,可以看到,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形成和演变过程中,国家与社会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高度重叠,国家几乎掌控和垄断着社会的全部资源,逐渐发展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化,人身权、财产权等公民的私权利越来越得到有力保障,社会逐渐趋向自主、自觉地运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催生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后,势必也要经历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权力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在质态上从交织在一起,到逐渐走向分离的演变过程。因此,在当代中国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城市社会的转型中,如何处理好国家与人民在土地权益及相关制度安排上的诉求,将成为影响甚至决定中国转型发展成功与否的标志性变量。
2.2当代中国转型发展的历史方位
上一节的分析显示,当代中国的特殊社会形态以及国家在转型发展中发挥作用的机制,特别是经过29年改革后的今天中国仍然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模式,是有深厚的历史传统的。
2.2.1宪政体制国家萌动、计划经济试验与市场取向改革
在华夏文明史上,皇帝专制国家的基本结构历时两千年没有根本变化。
直至我国清王朝末年,皇帝专制国家的基本结构才开始松动。1902年,慈禧太后下诏变法修律。1906年,清政府颁布实施“立宪”的上谕,提出“仿行宪政”,预备立宪期为9年。1908年8月,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对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清末“预备立宪”第一次将宪法、议会引进中国政治体制之中,以往的无可争议、不受约束的皇权要受到宪法的约束,以往“君权神授”、“皇统承继”的皇权必须得到宪法的界定,皇帝的行为必须符合宪法。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正式成立。1912年2月12日,清帝逊位。从此,中国历史上延续了数千年的皇帝专制国家彻底结束,宪政体制国家开始登上了中国历史舞台。宪政体制国家具有三个基本规定性:
(1)宪法规定着国家和产权的基本结构。国家最高统治者的职能和执政行为是由宪法界定和约束的。在宪法的约束下,国家实施产权的界定和保护,为社会成员提供“公正”、“秩序”等服务。宪政体制的国家接近契约理论描述的国家模型,它把国家对产权的可能侵害降低到最小限度。
(2)国家通过一套自上而下的非人格化的官僚机构为社会提供“公正”、“秩序”等服务,以此换取收入来维持国家的正常运转。从国家最高统治者到最基层的行政官员,不存在个人之间的授权和侍奉关系,其岗位职责和施政行为概以法定。“国”与“家”截然不同,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界限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