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定案的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带有任何主观的成份,假设、推理、想象的事实不能作为证据。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相联系,证据与证据之间必须能相互印证,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证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二是调查取证的程序必须合法;三是调查取证的手段必须合法,不能越权,不能滥用职权。
(四)证据保全。1、证据保全的条件: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2、证据保全的作出: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做出;3、证据保全措施:先行登记保存;4、证据保全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七、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包括处罚决定程序和处罚执行程序。
(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处罚决定程序有简易和一般两种程序。听证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程序。在整个决定程序中,必须坚持:第一,必须查明违法事实,才能给予处罚;第二,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已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1、简易程序(示意图)
简易程序
即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1、 违法事实确凿;
2、 有法定依据;
3、 符合法定种类和幅度:对个人处50元以上,对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
(上述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具体步骤
1、 表明身份;
2、 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
3、 制作处罚决定书;
4、 当场交付当事人;
5、 报所属机关备案。当事人不服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2、一般程序(示意图)
一般程序
除法律特别规定外,行政处罚一律适用一般程序。
1、立案
处罚实施主体获悉违法行为,决定立案,进入查处程序。
2、调查取证
查明案件真相,并固定和获取证据。全面、客观、公正收集证据。
3、说明告知
向当事人说明将要处罚的理由、并告知其法定权利。
4、听取听证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应当听证的案件,按程序举行听证会。
5、作出决定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决定:
1、依法当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可不处罚的,不予处罚;
3、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处罚;
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处罚决定采用书面形式。栽明: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据;处罚的法定依据;处罚种类和具体内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式、期限等;当事人不服处罚的救济途径;处罚日期、主体及印章。
6、送达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3、听证程序(示意图)
听证程序
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
适用条件
1、 符合法定处罚种类:(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3)较大数额的罚款(我省规定的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上的罚款)。
2、 当事人请求听证。
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启动听证程序。
听证步骤
1、告知听证权。以正式方式;
2、提出听证。应当在告知后三天内提出;
3、通知听证。应当在7天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4、举行听证。(1)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一律公开进行;(2)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3)当事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4)当事人可亲自参加也可委托1-2人代理;
5、先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建议;再由当事人进行质证和申辩;
6、制作笔录。交当事人审核后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此为处罚的依据;
7、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8条并在听证笔录范围内作出决定。
注意: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处罚决定中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得到履行。处罚执行程序有三项重要内容:
1、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不能自行收缴罚款,而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是:(1)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罚罚款。(2)罚款的缴付,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收缴的罚款,应当在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2、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就是要严格按照财务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3、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设定的义务,则导致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行强制措施有三种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2)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此外,当事人申诉的不停止执行。
八、行政处罚的监督
所谓行政处罚监督,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当,依法予以纠正的行政行为。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使监督权的主体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是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2、监督的内容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3、监督发生的原因是发现了行政处罚决定“确有不当”,它包括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以及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发现两种情况。所谓“确有不当”,主要是指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法律出现了偏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畸轻畸重等等。4、监督不受时间限制,何时发现了行政处罚决定“确有不当”,何时就可以进行监督,并依法予以纠正。
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正确实施,必须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为了解决行政处罚依据混乱的问题;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与协调,有必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实践证明,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是对抽象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有效方式。这一工作做好了,将会有效地维护法制和政令的统一,从而减少和防止行政处罚违法的情况发生。2、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上级行政机关或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下级行政机关或政府所属部门将其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来备案,以便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也是了解行政处罚动态和状况的一种有效途径。3、建立公民、组织对行政处罚的申诉和检举制度。4、建立行政处罚统计制度,从宏观上掌握行政处罚情况,了解行政处罚中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并对行政处罚进行有效指导。
九、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分。有下列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而作出行政处罚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5、其他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的。
(二)行政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责任主体只能是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主要有两种情形:1、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2、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三)刑事责任。主要是执法人员或有责任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比如构成了玩忽职守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