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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城市养老政策的缺憾(5)

我们看到,年龄歧视现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退休制度的实施监督力度不够、缺少必要的优待扶持政策,以及支持和促进老年人参与社会的法制环境、产业结构等方面存在的诸多不完善,都阻碍了老年人参与社会。因此,如何通过政策的干预来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拓宽老年人参与社会的途径,就成为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们所需要思考的问题。

二、老年权益保障不足

老年人曾为国家建设、社会发展、抚养子女做出过不少贡献,到了晚年本应快乐地走完人生最后的历程,老人们最朴素的愿望也是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我国政府也出台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对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我国老年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宣传范围不够,在立法保护、执法保障方面的问题,导致很多老年人并不清楚知晓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同时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也因种种原因,存在很多误区,导致老年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后或正在受到侵害时不能或不能及时地得到维护。

1.普法宣传的力度与广度低

许多老年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较差,不少人根本不知道《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颁布实施多年,对一些具体条文更是所知寥寥,对于子女不赡养和虐待自己这种最常见最基本的侵权都不知怎么办,更不用说其他如房产、著作权、继承、遗赠扶养等问题了。城市中有很多老人虽然知道不少法律知识,但大多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不能将所知法律与自己的维权实际结合起来。

虽然社区举办过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主要方式包括制作宣传板、发放普法宣传单的形式。居委会也会定期会安排在该处举办一些小型普法讲座。但是这样的宣传力度还是不够的,只有经常出入居委会的民众才会受益,宣传的覆盖面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社会知晓度还不够高,影响了老年人权益的维护。

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立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问题主要存在三个方面,导致保障法实际操作困难。

首先,保障法不够完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这就要求作为更高层次需求的法律做出相应的规定。目前对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除了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外,诸如对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社会福利等诸多方面都还缺乏配套有效的法律规定。

其次,保障法的内容不够具体。许多规定在当时的条件下,针对当时的实际情况只能规定得比较原则、笼统,现已不具备可操作性。特别是时至今日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均未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细则,使执法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有效地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一部权益保障法,首先应该明确老年人应该享有那些权利,然后是怎样实现这些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侵害人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但是,在保障法中有许多口号式的空泛词语,保障法本身是按宪法原则制定的一部具体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不应含糊其辞,必须以明晰的语言来确定政府、社会和人们的具体行为规范。老年人想知道的正是国家是如何具体鼓励、如何支持、如何重视、采取何种措施等具体做法。如果本法规定了使人一看就能明白的政府的或社会团体的具体行为规范,老年人就能清楚地知道自己到底享有什么样的具体权利,应当履行什么样的具体义务;如果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不按法律规定的一去做,就意味着侵犯了老年人的权利,老年人就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告诉或起诉。

第三,保障法与实际情况不配套。如在社会保障方面,对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都无统一的法律规定,对于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缺乏有力度的惩治条款。因此对于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挤占老年人财产等行为,多数人敢怒而不敢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其他涉及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法律法规对于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包括精神赡养)、医疗保障、社会福利等诸多方面缺乏有效的强制性规定;特别是对不履行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的界定方式与惩戒措施(徐小玲,2001)。这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非常不利。

3.老年人权益执法保障方面存在问题

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导致执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无法有效地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首先,一些执法机关不履行职责或违法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如不按时按量发放养老金,致使老年人生活受到影响和损害;不给报销或不支付医药费,或者不按时、按数量支付或报销,致使老年人的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其次,现行法律对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无明确具体的惩治规定,加上实际操作中很难界定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使得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清官难断家务事”的错误思想、错误观念。特别是对针对老人的各种家庭暴力行为,一些执法机关错误而简单地处理成家庭矛盾或者纠纷,不看做是自己的职责,认为管不着而不愿管或认为不好管而不愿管,致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核心地位不够明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中国法律体系的地位没有上升到一定高度,这是在我国全面进入人口老龄化的今天,老年人法律制度受到人们普遍重视后所提出的一个新问题。老年人作为社会群体的一部分,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公民,又是老年人,因此对其权益的保护,既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焦绪富,2000)。

首先,老年人作为社会成员,作为普通公民,其合法权益必须得到法律保护。我国宪法、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等部门法律中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均包括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其次,老年人作为社会成员中的特殊群体,可以说是弱势群体,法律对其合法权益的保障必须要有特殊的规定。尽管在宪法、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等一些部门法律中,规定了一些对老年人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条款,但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于是,立法者针对当时老年人权益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老年人有限的几项特有权利。这在司法实践中就可能产生两种结果:一是司法人员可以认为,凡是保障法没有规定的老年人权利,法律就不予保护;二是司法人员根本就不使用该法,视同不存在,只运用其他法律规范。这两种情况都不利于老年人的权益保护。

通过法律服务来保障老年人的相关权益是老年福利服务的中心内容之一。这里的法律权益服务主要指在养老保障制度之下维护老年人各种合法权益的服务,既包括涉及也包括医疗保险、伤残保险、老年人护理以及文化和消费权益等关系到老年人日常生活各方面的法律服务(胡晓武,2008)。但是,由于以上所描述的种种不足和缺陷,老年人在运用法律捍卫权益的时候还是苦难重重,如何让老年人参与维护自己的利益,让相关政策更具有可行性,真正成为老年人捍卫自身权益的有效武器,这非常值得我们去深思。

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张黎在发言中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167亿,2020年,更将达到248亿,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矛盾已“十分突出”。张黎在发言中共五次用到“十分突出”,其中包括,老龄人口快速增长与养老保障负担能力的矛盾十分突出;劳动人口逐步减少与赡养人口快速增长的矛盾十分突出;人口流动加快与空巢老人照料的矛盾十分突出;老年人多种需求与老年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的矛盾十分突出;老龄人口服务管理与现行体制的矛盾十分突出。这在警示我们的同时,也成为一股推动政策制定者不断前进的动力,毕竟,如何对待老人反映了一个国家和民族对待历史的态度。让我们期待更多的人文关怀注入养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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