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的社会参与目前还是处在一个比较低的阶段。尽管一部分老年人才退休之后依然继续在工作岗位上发挥余热,但仍有一部分老年人没有展示出应有的积极作用。这和当时特定社会条件的限制导致当前老年人口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有一定关联,但是主要还是因为老年人缺乏客观的自我评价。老年人参与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的社会活动,是老年人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一项权利,但老年人的社会参与涉及老年人的主观能动,只有当社会为老年人社会参与所提供的必要条件和老年人自身自觉性、主动性协调一致的时候,老年人才能按照自己的愿望,根据自己的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参与各种社会活动。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老年人在主观方面普遍存在着文化程度不高、健康状况不佳以及参与意识薄弱等问题。
2.支持老年社会参与力度低
目前中国的老年人在社会参与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治和文化因素。社会上普遍存在着认识误区,认为老年人知识老化、经验过时,不能让老年人出来和年轻人争饭碗,老年人的人格与价值得不到应有的尊重等。
同时,对于老年人的习惯性印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活动组织者的考虑。长期以来,中国人都有一个观念就是希望父母退休后可以安享晚年;人们尽管认同老有所为,但更多时候仍然把老年人视作被关怀、被照顾的对象,过度关注老年人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舒适程度,没有很好地挖掘老年人群身上存在的能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没有将老年人群这一人力资源很好地利用,使老年人积累的知识、能力、经验及财富无用武之地。时间长了这种观念也会影响到老年人自己的想法。社会对老年人的定位影响着老年人社会参与条件的形成和完善,家庭对于老年人的传统观念一定程度上是出于情感上的支持,但是也制约着老年人参与社会的积极性和动力。现代社会和家庭虽然也在倡导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但是具体的实行中却将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局限于娱乐休闲类型的活动上。社会并未把老年人真正当作一种可以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的人力资源来对待并加以开发。
3.老年人参与机会不足
社会参与是老年人的一项权利,老年人应该有选择参与或不参与的权利,有选择参与何种形式社会活动的权利,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城市老年人“就业无门”,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在支持和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的机制和环境上还不成熟。
事业发展,就是老年价值的实现以及老年社会生产力的开发。这个服务在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中可以看作是老年人对自己价值“自我实现需要”的诠释,这也是老年社会保障服务的最高形式。那些虽然年迈但仍然存有“梦想”的老人,即退休的科学家、医生、教授、学者、专家以及任何有一技之长的老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梦想和实际,在退休后较长的生命历程中有所作为。家庭、养老机构以及全社会都要为他们的事业发展提供一切力所能及的服务。机会不足是推进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面临的最大瓶颈。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如年龄歧视、管理体制僵化、知识和身心老化对参与能力的影响,以及退休所带来的社会隔离和信息不畅等(姜向群、杜鹏,2009)。
积极老龄化虽然有利于增进老年人的自主性,为家庭和社会做出积极贡献,但在实践中,老年人却常常缺乏参与机会。目前,在就业领域,老年人的参与情况还很不理想。尽管发达国家采取了多种策略促进老年人就业,但由于对老年人就业尚存有争议和顾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人想重返劳动力市场仍困难重重。客观上许多老年人怀有较高的就业意愿,但实际的就业率却处于较低水平。除了一部人老年人因为身体原因放弃了就业机会,就业领域中年龄歧视的普遍存在是重要原因。可见就业机会的缺乏影响着老年人对于再就业的热情和信心。
4.老年民间团体发展还不够成熟
今天,老年人的社会参与不能真正落到实处,老年人不仅成为人才市场上受排斥的对象,在其他社会领域也难以找到发挥作用的位置。即便是在参与率相对较高的志愿服务领域,老年人也往往因信息缺乏、非营利组织不发达等原因而难以获得参与机会(刘颂,2006)。设有志愿者组织的社区,在针对老年人的组织途径和机会的提供上也显示出“无力”。许多老年人表示想参加但是不知如何参加。社区参与条件的缺乏也是影响老年人社会参与的重要客观因素。这样的情况将老年人限制于传统的社会角色和生活空间之中,使其潜能难获发展。
在已建立的老年协会中,不少协会没有办公场所,部分协会较少活动或基本不活动,同时经费普遍短缺。更大的问题还在于老年协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明晰,有的地方把老年协会归于民间自治组织,单独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有的地方则归为地方老龄委的下属机构,由离退休的地方官员担任领导;还有的地方将其作为二级协会,由上级协会进行管理,建制上缺乏统一。不健全、不平衡、不明晰加上经费不足使得老年协会目前还难以成为老年社会参与的一个有效途径。
5.社区参与的政策的包容性不够
目前,从老年人的参与情况看,社区参与已经表现出了某种“精英化”特点。即使在最早倡导生产性老龄化的美国,参与水平较高的也往往只是那些健康的、受教育程度高的、经济条件较好的白人男性长者,社会经济地位低的老年人很难获得参与机会。由于缺乏对老年人群体及其亚群体生活方式和参与意向的深入研究,相关政策还缺乏针对性,并导致了女性老人、低收入老人参与不足。政策、项目缺乏包容性,不仅导致老年群体内部的阶层分化,而且导致某些亚群体老年人被进一步边缘化。
从社会公益活动、志愿者活动的参与情况来看,我国老年志愿者活动尚未成为广泛的老年市民活动,其主体还是“老年精英”。文化程度、收入状况、年龄层次和社会贡献意识是影响城市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的主要因素,文化程度越高、经济状况越好、年龄越轻的男性老年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比例越高。因此,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应关照老年人口的异质性,考虑各类老年人的参与需求,特别是应将那些生计脆弱的老年人作为社会包容的重点对象。
6.老年社会参与的法制环境亟待完善
目前,老年社会参与虽然有《宪法》作为根本保障,也有《老年人社会保障法》、《婚姻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专有或相关法律条款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大部分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专家)对老年人的法律保护问题关注较少,使得对老年人的法律保护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都相当薄弱,与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及未来发展不相适应。尤其在老年人就业和职业方面,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有“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肯定了老年人就业的权益,但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应尽快制定《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基本法的更完善的老年法律体系。例如应进一步明确老年人在职业、劳动强度和时间、劳动报酬及劳动保护等方面应有的特定规范,以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余热”。同时制定相应的规划、政策、法规,既保障老年人参与社会的权利,又使他们能够履行相应的义务,即着重保护老年人的基本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促使老龄事业逐步走上法制化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