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8.教学奖励制度
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试行细则
第一条为鼓励取得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教育教学科研成果,是指能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明显效果的教学方案、教育教学论文,各类教育教学学会、团体承认并授予的各级别荣誉称号的论文、作品(包括多媒体课件)。
第三条学校内所有教职工,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
第四条每学年度征集申报的时间范围是:上年8月1日至下年的7月31日内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评奖标准。按科研成果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作用,尤其是可操作性、前瞻性及荣誉级别等综合评定,分为特等、一、二、三等及优秀奖。授予相应的证书并颁发奖金。大奖特等奖,重奖一等奖(奖金数额因年度情况另定)。
第六条各种奖次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特等奖。
(1)承担学校省级以上教研课题,验收合格并获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包括三等)以上者。
(2)科研项目属国家“九五”科研规划项目,成绩显着、获国家“九五”教育科研项目三等奖(包括三等)以上者。
(3)自己独创、历时一个周期(三年)实验,效果显着取得国家级教育科研立项。
(4)多媒体软件开发、获国家教育部教育软件开发专利号并公开出版发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等奖。
(1)承担市、局教育中心以上教研课题、经验收合格并获三等奖以上的(包括三等)。
(2)实施并操作一年以上,有明显效果并有详细的实验记录。
(3)校内首创、在同行业中位于前例,有一定影响的。
(4)论文发表在国家级(包括重点院校的学报)刊物上或论文、作品获国家一、二、三等奖的。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申报下一级奖次。
第七条获得教学科研成果奖的,记入本人考绩业务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考评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而获奖的,一经查出,收回奖金、证书,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成立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考评小组,由学校教育科研室实施操作。
第十条申报手续:证书复印件,省市科研项目的立项报告,实验计划,总结报告等。
教师奖惩制度
(1)学校每学期按各部门人数的15%分配指标评选校先进工作者,每个年组评两个先进班,先进班的班主任为校先进班主任,学校予以奖励。
(2)对在市级或市级以上单位组织竞赛活动取得前三名、上公开课、发表优秀论文和刊登稿件的,学校予以奖励。
(3)对指导学生参加各科竞赛进入市前三名,省取上名次的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科普小制作、小发明等在市级或市级以上获奖的教师,学校予以奖励。
(4)高三的升学考试取得较好成绩时,学校对任课教师予以奖励。
(5)对参加市运动会及市级其它比赛取得较好成绩时,学校对体育教师予以奖励。
(6)对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和设施安全有功的教师,学校予以奖励。
(7)对超工作量和做出重要贡献的教职工学校予以奖励。
(8)对因工作失职造成教学上的损失,使学校受到不良影响的教师,学校予以处分。
(9)作失职造成学校财产损失和学生人身损伤的教师,学校予以处分。
(10)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破坏学校团结的教师,学校予以处分。
(11)规定、工作失职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教职工学校给予处分。
(12)惩均由各部门承报,校长审批,班子会议通过。
学校“学科首席教师”评选方案
(试行稿)
(1)指导思想。
教师队伍建设关系到学校发展进程、发展水平的决定性因素,是学校的发展之基、竞争之本、提高之源。经过十余年不懈努力奋斗我校教师队伍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涌现出一批师德修养高、教育观念新、业务素质强的名师、骨干教师和优秀教师,他们为学校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学校领导班子在认真分析了我校教师队伍目前现状后,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分清教师队伍建设的层次性,引导教师向专业性发展、向更高层次发展,激发教师追求自我超越、自我完善;有必要进一步创新人才选拔、激励、管理机制,为优秀人才创造良好的成才环境,以充分发挥他们的引领示范作用。为此学校决定实行学科首席教师制。学科首席教师制是根据我校教育发展战略对在学校一线任教的优秀教师进行级别冠名的一项制度。它的实施必将对教师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对学校的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评选原则。
①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
②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③坚持评选重点为一线骨干教师的原则。
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评选标准。
①忠诚教育事业,热爱学校,热爱工作,热爱学生;师德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乐于奉献,团结协作精神好,全局观念强。学生评价好,家长认可度高。
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认真负责,勤恳踏实,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得到同行公认。
③对任教学科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基础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精通业务,治学严谨,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并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在本校及本学科中具有较高的威望和权威性。
④任教学科在学校或全市高考成绩突出,培养的学生有较突出表现,在上级或学校的业务素质考核中成绩显着。
⑤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实践能力,任教以来在学校、市或省承担过学科讲座、学术交流及公开课、研讨课等任务,并在赛课、学生竞赛活动、论文发表及获奖方面有良好表现,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4)参评对象。
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中学高级职称,长期在教学一线执教;
且任教以来担任教研组长或班主任职务累计六年以上;同时是省级骨干教师或教学能手。
(注:年级主任、音乐美术教研组长、中层以上领导不在评选范围内)
(5)评选办法及数量。
①个人申报,教研组推荐,资格审查,学生评议,学校考评
委员会审定。
②鉴于学校首次评定学科首席教师,本次评定数量将不超过学科总数的50%。
(6)任职责任。
①自觉遵守学校的制度,维护学校的利益,扩大学校的影响力。
②主动承担学校的学科示范课、观摩课和专题学术讲座,每学年至少两次。
③指导本学科的教学改革和教研科研,在新课改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④关心青年教师,带一至二名徒弟,指导帮助青年教师快速成长。
⑤有义务对本校教师的教学计划、备课、上课、批改作业、学生辅导、考核等教学常规进行指导,有义务对学校教育教学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⑥任期内主持或参与并完成一项课题研究,每学年至少有一篇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论文发表或交流。
(7)待遇。
①任期内学科首席教师每月可享受1000元特殊津贴。
②任期内优先参加外出学习、考察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
(8)管理办法。
①成立学校评审委员会
主任:王立杰吴芳
副主任:金忠奇王志民张磊李洪军
办公室主任:王凤
委员:刘福祥黎占山牛志录梁润辉王志刚高志刘文双李文才卢学研桑伟阚志学宫殿利黄如想张连军姚辉庆陈默
②由学校教研室实行动态管理,任期三年,每三年评选一次。
③对其履行的各项职责进行考核,如有违反要求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经学校评审委员会研究有权取消其首席教师资格。
校园十佳教师评选细则
总则
本细则旨在通过校园“十佳教师”的评选,推动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促进“富有特色”办学模式试验的进一步实施。通过评选、树立起学习的榜样、追赶的标兵,提高每一位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达到整体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目的,使学校整体办学水平不断提高。
一、共分四个部分十二条
(第一部分)基本条件
第一条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任教本专业满五年,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的教育教学在岗教师。
第二条具有同等条件的教学附属岗位的在岗教师(实验员)等。
(第二部分)思想工作表现
第三条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教育事业和学校的发展,热心教育工作。
第四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成为学生心目中的榜样。
第五条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中能团结协作,严细认真。
(第三部分)教学工作
第六条在会考、高考、竞赛辅导方面成绩突出,取得较好名次,受到同行认同。
第七条任课节数满量,承担校市级公开课,获得好评。
第八条教育教学中成绩突出,得到校、区、局、市各级表彰或称号。
(第四部分)教育科研
第九条独立承担国家,市局校级科研立项,并取得一些成果。
第十条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参与科研立项并积极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第十一条有很强的学术研究能力,在各级专业期刊发表文章或着书立说,或获得专业学会授予的各类证书。
第十二条获得校、市局以上科研及竞赛成果奖(赛课、说课、教案、软件……)。
二、评选办法:
采取个人申报,年级组、教研组推荐,教务处、艺体处初评,学校评选领导小组最终评定的办法。
9.设备管理制度
图书借阅管理制度
为使图书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真正起到传播知识、净化心灵、陶冶情操之作用,真正成为学生的第二课堂,特制定借阅管理制度如下:
(1)图书管理员要认真学习基础理论,熟练掌握岗位工作的技能技巧,热诚为读者服务。
(2)读者必须爱护书籍,不许在书上勾画、标记、扯页,保证图书完好无损。
(3)凡借书者必须持借书证,无证一律不借,图书室全天对师生开放。
(4)为使图书更好的流通,教学书每次教师只限五本,借期一学期,文学书每次只限两本,借期两周,逾期不还者罚款处理,过一天罚款贰角。
(5)广大读者要积极配合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工作,如借图书有损坏或丢失现象发生,请及时和工作人员联系,妥善处理,否则停止借阅。
音像资料室管理制度
(1)管理人员要认真钻研,熟悉各种资料,教材的使用方法,要了解各种现代教育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充分发挥电教教材的作用,积极配合各学科开展多媒体教学活动。
(2)健全电教教材借还登记制度,归还时应当面验收,因操作不当损坏电教教材,要酌情赔偿;所有资料不准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
(3)对于需要借用音像资料者,可向管理员办理手续,由管理员操作和拿取,其他人不得自行动手。
(4)如无正当理由,谢绝参观、逗留。
(5)借者必须尽快归还,本学期结束不还者,管理员有权上门索取,以便资料最大流通。
语言室管理制度
(1)语言室是进行语言学习的专用场所,只供外语、语文、音乐等学科教学使用,凡与语言教学无关的一切活动不得在室内进行。
(2)语言设备是学校重要的专用设备,必须专(定)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