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问题,两种制度的对比问题。有些同志一谈到要确立和坚持生产力标准,就产生“难道只要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搞资本主义也可以”的疑问,还有些同志提出“如何看待社会主义制度比资本主义优越”的问题。对此,我们应怎么认识呢?
1.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并不违背生产力标准。新中国成立前我国的生产力尽管很落后,但是毕竟有了10%左右的现代化性质的工业,它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成功奠定了生产力基础。新中国成立后,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应当说现在我国的生产力发展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当然我国的生产力比发达国家是落后得多,但这不能说明我国就不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生产力作为一切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它与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之间存在着一个允许的“区间”而不是如影随形、亦步亦趋的。只要具备了一定数量的机器大工业,社会主义就有建立的客观物质基础,至于机器大工业在整个社会占多大比重,才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要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而定,谁也不能作出一个绝对的统一的规定。而且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由各种主客观因素综合起来决定的,不是光有生产力一个因素决定的。事实上,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曾从采集和狩猎发展到种植和畜牧,但社会的性质并未发生变化,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曾从工场手工业发展到机器大工业,社会的性质也没有发生变化。相反,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生产力并没有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仍然是以畜力和手工劳动为基础的。从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也没有发生质的飞跃,至今都是以大机器生产为基础。所以,生产力发达不发达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们之间并没有一个确定的界限。相对于当代世界的发达国家如美国,我们是不发达的,属于发展中国家;相对于马克思时代的发达国家如英国,我们又可以说是发达国家。但是,无论如何,社会主义只能建立在大机器生产占一定比重的物质基础上,而不可能建立在完全以畜力和手工业劳动为基础的生产力之上,这又是确定无疑的。所以,任何怀疑我们确定生产力标准是为了发展资本主义的看法是错误的。
2.在我国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问题已获得解决。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始注重生产关系的变革,都是必要的;但是,即便是在那时,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解放生产力,一切政策、措施正确与否,其标准还是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何况现在我们已经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发展生产力已经成为直接的中心任务。如果说,在革命时期,生产力的最终决定作用要通过生产关系的变革来实现的话,那么,在建设时期,生产力标准就具有直接的决定意义。因此,从总体上来看,坚持生产力标准并不是不管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而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这个问题已经由历史解决了。
3.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要有一个过程。社会主义的建立只要有一定数量的现代化性质工业就可以了,但衡量社会主义制度比资本主义制度有没有优越性,归根到底要看社会主义国家实际生产力的发展程度是否已经超过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而这必须有一个过程。目前正在谈论的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谁优谁劣的问题,应该是将来才能真正回答或作出实际结论的问题。正是鉴于这一点,邓小平同志才说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还是不够格的,只有到21世纪50年代左右,我们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才能真正谈得上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
4.以生产力为标准来评判,资本主义还有生命力。应当说,我们对于资本主义的认识,更多的是从马克思、列宁著作中了解的,对传统的资本主义认识比较浅薄,而对现代资本主义则不甚了了。马克思时代,正处在早期资本主义,有的国家完成了产业革命,有的国家则仍处于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它对内残酷剥削压榨工人,对外侵略扩张是很使人恐惧的。列宁在《帝国主义论》中,对当时的资本主义作了腐朽的、垂死的论断,也是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情况发生了令人感到意外的变化。由于新科学技术广泛应用于生产,生产力得到了很大发展。战后,与生产力的复苏和发展相适应,资本主义在某些方面形成了一定的自我调节机制,而这种调节机制,正是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所要求的。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它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制体系,对垄断进行了某些限制,保证了一定限度的自由竞争的环境,又形成了一个人才密集的管理阶层,这又促进了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使其仍然具有一定的活力。所以,用生产力这一根本标准来衡量,以现实的观点看问题,资本主义制度至今还有生命力,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5.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是绝对对立的。以前我们对资本主义的研究主要放在阐释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的历史规律上。这种研究当然是必要的,所得出的基本结论也是正确的,这个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是不会过时的。但是这种研究和宣传教育又往往在人们头脑中产生一种僵化的观念,即总是把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绝对对立起来,就是要在两者之间区分出绝对的好与坏,而抹煞了它们之间存在关系的另一面,即联系的一面,这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原意的,也是不符合事实的。从历史发展的过程来说,资本主义是比封建的、宗法式的小生产(即自然经济的小生产)进步的经济关系;它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革命的作用;社会主义应该吸取资本主义发展的一切积极成果。这是马克思主义所教导我们的。而社会主义革命在经济落后的国家中取得胜利后,在封建残余、宗法式小生产严重存在、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列宁曾经认为,可以而且应该利用资本主义来促进社会主义的发展。这里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它作为小生产过渡到社会主义大生产的中间环节;另一方面,它作为提高生产力的手段、途径、方法和方式。列宁考虑问题的方法,在今天对我们仍有启发。所以,我们确立生产力标准,就是要打破把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绝对对立起来的僵化观念。我们承认资本主义还有生命力,以便批判地继承资本主义一切好东西的基础上来发展社会主义,以便最终胜于资本主义。
第二个问题,如何看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剥削现象的问题。有同志问:“既然我国要超越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历史阶段,为什么又允许初级阶段存在资本主义剥削现象呢?”有的甚至说:“改革开放到什么程度,深不可测。现在允许剥削与资本主义社会有什么两样?”这类问题,我们还得依据生产力标准来进行回答:
1.我们应该承认,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我国虽然消灭了剥削阶级,但确实还存在剥削现象。消灭剥削阶级与消灭剥削现象不是一码事,消灭剥削阶级只要解决所有制就可以了,但消灭剥削现象则需要生产力的极大提高。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剥削主要表现在:一是外资独资企业与外资合营的企业,存在着剩余价值的剥削问题;二是大量雇工的私营企业,也存在着剥削;三是大量的非劳动收入其中有的也存在剥削。我国现在的非劳动收入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正常情况下的非劳动收入。如凭借优越的自然资源、优越的地理条件或先进的设备所带来的级差收入;存款利息和入股的股息、红利和风险收入等。另一类是非正常的非劳动收入,如依靠价格、税收、信贷制度的不合理和不健全而取得的额外收入;用行贿以及假、冒、骗等手法获得的利润;以权谋私者索贿受贿所得的收入。
对正常的非劳动收入,考虑到这是发展商品经济的普遍现象,它的存在对发展商品经济有利;考虑到存款、入股的资金大都来自劳动人民的劳动收入;加上国家对这部分收入进行宏观调节,使其不占主导地位,所以不将其划为剥削收入,以免和阶级的概念相联系。党的十三大报告讲的合法非劳动收入,主要是指这类非劳动收入,同时也包括法律允许的部分剥削收入等。对非法的非劳动收入,法律是不允许的,但一下子也难管理得到,所以客观上也较为普遍存在,这部分收入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可以划为剥削收入。所以,剥削收入肯定是非劳动收入,非劳动收入则不等于剥削收入。
2.对剥削现象应作具体分析。目前,在剥削收入中,从总体上说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就剥削都是非劳动收入这一点来说,它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资本主义剥削没有本质上差别。但是,由于国情不同,所以二者也还存在着较大差别:一是私营经济在我国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不可能占主导地位,所以剥削的数量没有资本主义国家大。二是雇主与雇工之间的关系并非是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现在的雇主绝大多数是劳动者(包括只搞经营管理的雇主),雇工在我国政治上是主人,他们受雇于私人企业绝大部分是自愿的,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资本剥削压迫工人而工人受资本剥削和压迫的关系不同。三是不能离开生产力抽象地谈论剥削是好是坏。判断某种剥削的好坏,只能以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为标准。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定程度存在剥削现象,是生产力的状况决定的,所以,不管它本身的性质如何,我们还要保留它,利用它。当然也要加强监督引导,防止它的消极作用。
3.允许私营企业存在,会不会出现两极分化?两极分化是一个阶级概念,它不仅意味着工人受剥削,而且意味着工人阶级在政治上被统治、受压迫。在我国对经济收入的差距不能只看总收入的多少,而要看这些收入的构成和用途。私营企业主的收入,一般由三个组成部分构成:一是工资收入。他们一般都是劳动者,其中绝大部分人还是从事复杂劳动的(经营管理也是劳动),劳动报酬应比一般雇工要高一些。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等量劳动交换通过市场,即通过社会评价而得到的客观表现。这种收入差距不能叫两极分化。二是投资的利息。只要他有投资,就应该有利息,投资多利息也多,如果利息不超过市场一般利率,还不如风险收入,这也是合理的。因为他不投资存入银行也会有利息。这属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这种收入差别也不能叫两极分化。三是利润。这有多有少,这可称为剥削收入。
在我国私营企业的利润收入,首先,一部分要以税收的形式上交给国家,形成为国家的积累,这对国家作了贡献。其次,在我国宏观调节政策的引导和限制下,企业主的利润收入大部分甚至绝大部分转入生产积累,进行扩大再生产,只要一转入扩大再生产,就会形成我国社会化的财产。这种财产的增长,意味着社会生产的物质条件的扩大,就业人数的增长,意味着技术的进步和劳动者的素质的提高,这些正是社会走向共同富裕的根本条件。虽然,这仍是一种社会化的私有财产,不同于社会化的公有财产,但是都为共同富裕作出了贡献。只有这种财产被转移出生产领域时,它才会失去社会化财产的意义,转为个人消费的手段。商品竞争的法则决定了私营企业主总是要扩大再生产,以改善他们在竞争中的地位,否则他们就会被竞争淘汰而破产。就算他们不考虑这些,国家还可以采取征收个人所得税、积累资金转移税和遗产税等,使他们的非劳动收入以最大限度转入生产积累,变为社会化的财产。所以,在我国属于阶级对立意义上的两极分化,一般不可能形成,今后也不考虑再划阶级。至于私营企业主个人和家庭消费基金多一些,不会对社会造成什么危害,他们先富起来,这也没有什么不好。当然他们如果钱多了,拿去嫖、赌,则可以加以管理,依法制裁。
(此文系1988年5月在浙江省级机关干部培训班课堂上的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