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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基层工会的劳动合同工作(4)

③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并不是在所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只有在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劳动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才能依法获得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如果用人单位愿意在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而此时劳动者不愿与之续订,那么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的标准。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应当在与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时向其支付。

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仍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履行一定的义务,这对于稳定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是十分必要的。《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规定。

(1)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如果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后,为了证明劳动者已经不存在正在履行的劳动关系,保证劳动者的再次就业,促进劳动力的正常流转,规范劳动力市场的健康运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劳动合同之日为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对已经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还应当保存二年以上备查。

(2)劳动者的义务。劳动合同终止之后,劳动者应当按照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保证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劳动力流转而造成工作效率的降低。

7.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之后、劳动合同终止之前,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理解劳动合同的解除,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一旦被终止,就意味着有法定约束力的劳动合同不存在了;尽管劳动合同的文本(即劳动合同的书面表现形式)还存在,但它所记载的条款已经失去法定的约束力,这些条款所表达的权利义务也已经消灭,因此当事人不得再以该劳动合同文本为依据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相应的义务。当然,当事人也不再承担该劳动合同文本所记载的义务。

(2)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自动消灭,它既不考虑劳动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希望劳动合同消灭,也不需要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客观上实施什么行为——总之,只要客观上出现了法定的终止情形(如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劳动合同就依照法律的规定立即自行消灭,当事人即使不希望劳动合同消灭也只能接受。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利益和意愿主动做出的消灭劳动合同的行为,如果当事人认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其利益,因而不希望劳动合同被消灭,那么该当事人就不必做出解除行为;如果客观上既未出现法定的终止情形,也没有当事人做出解除行为,那么劳动合同就不会消灭,就会继续存在并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3)劳动合同的解除只能发生在劳动合同订立之后。如果劳动合同还没有订立,那么就意味着劳动合同还不存在,即不存在需要解除的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的解除只能发生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前。如果劳动合同已经终止,那么就意味着劳动合同已经依法消灭,不再存在需要被解除的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以享有法定的解除权为前提。只有当事人依法享有解除权时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做出解除行为。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了严格的规制,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当事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享有解除权,可以不受限制地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6)解除权的行使由当事人依法决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在具备法定情形、享有解除权的情况下,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利益来决定。当事人既可以行使解除权,做出解除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不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维持劳动合同的存续。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只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维护自身利益的可供选择的手段。

(7)提前消灭劳动合同的效果。在不具备解除权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不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仅不能达到提前消灭劳动合同的效果,而且还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解除的分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

双方解除,即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双方的意愿共同行使共同享有的解除权,共同做出解除行为,共同解除劳动合同。

单方解除,即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根据自己一方的意愿行使自己单独享有的解除权,做出解除行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行使解除权的当事人的不同,单方解除又可以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根据解除是否因为对方当事人有过错,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又可以分别分为过错解除和无过错解除,因为对方当事人有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过错解除,非因对方当事人有过错而是因为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无过错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等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导致以下几项法律后果:

(1)劳动会同自解除之日起消灭。

(2)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

(4)符合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要在办完工作交接时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以补偿劳动者因失去就业岗位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5)用人单位要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6)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的双方解除

(1)双方解除的方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双方解除的最基本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是“协商一致”,即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也就是达成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这项协议必须采用什么形式,但为了防止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被双方共同解除发生纠纷以及便于该纠纷的解决,这项协议以采用书面形式为宜,即劳动合同双方应当通过一定的书面形式记载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所达成的一致意见,并由双方各执一份,作为劳动合同已被双方解除的证据。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致意见。这是最基本的内容。

②劳动合同消灭的具体日期。双方既可以约定劳动合同在达成协议时消灭,也可以约定劳动合同在达成解除协议之后的某一个日期解除,因此劳动合同消灭的日期是可以晚于协议达成日期的。所以,在解除协议中应当明确劳动合同消灭的具体日期,以免事后就此问题发生争议。

③劳动合同的双方解除是由哪一方主动向另一方提出来的,涉及到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反之,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不负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因此,在协议中明确记载劳动合同的双方解除是由哪一方主动向另一方提出来的是很有必要的,否则有些用人单位有可能在事后不承认劳动合同的解除是由自己主动提出来的。

④劳动合同双方为解除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其他一些权利义务或事项。例如,双方约定劳动合同解除后工作如何交接,双方约定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等。

(2)劳动者如何通过选择或者不选择双方解除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双方在任何时候均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在具备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又享有单方解除权。这样,在双方解除权和单方解除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享有单方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就有两种解除方式可供选择:

①选择双方解除。

②选择单方解除。

如果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列的过错(例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因而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获得了单方解除权,并且劳动者此时正打算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就应依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宜根据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过错因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者根据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主动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反之,如果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列的过错(例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用人单位就会享有单方解除权。如果用人单位此时并没有行使其享有的单方解除权,而是主动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就应当考虑予以同意,因为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此时,劳动者如果不同意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那么用人单位就有可能考虑到第三十九条并依照其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劳动者有过错,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反而会丧失一笔经济补偿。

劳动者单方解除

(1)无过错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中的无过错解除,是指劳动者并非因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中的无过错解除的规定。该条规定了两种无过错解除:

①普通性预告解除。预告解除,要求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一定期限告知对方当事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只要劳动者乐意,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不再需要任何条件。而且,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劳动者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享有此项解除权。正因为任何劳动者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享有此项解除权。所以可称之为“普通性预告解除”,以区别于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才享有的预告解除权。

②特殊性预告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与普通性预告解除对比,这种预告解除特殊在两个方面:

第一,只有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才享有此项解除权。

第二,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正因为这种预告解除有其特殊性,所以可称之为“特殊性预告解除”。

正确理解上述两种无过错解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劳动者不需要向用人单位说明任何理由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法定权利,属于合法行为。既然法律赋予劳动者享有这样的无过错解除权,那么劳动合同就不能约定免除劳动者的此项权利,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因此劳动者行使此种无过错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可能构成违约行为的,因而也根本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第三,《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每个公民依照宪法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的地位和价值要远远高于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的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而且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辞职后,在劳动力市场上很及时地雇用其他劳动者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所以《劳动合同法》要优先保护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不允许以一纸劳动合同剥夺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更不允许劳动合同成为劳动者的卖身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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