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货币制度和本位货币
在前面我们已经说过:货币是商品生产社会的必然的产物,而金银的自然的性质,最适合于货币的职能,从而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金银就独占一般的等价物的地位而变为货币。因此,关于货币的发生也好,金银结局转变为货币也好,都不是因为国家的法律规定,而是由于经济发展的必然的结果。近代国家,普遍对于货币都要加一些法律上的规定和干涉,它规定关于货币的种种制度,决定“价格的计算单位”或价格标准,掌握着制造发行货币的种种权力。因为倘若国家不这样做,让国民自由铸造发行,那末货币的种类就要层出不穷,千差万别;货币的数量也毫无限制,有时过多,而有时又太少,这对于货币职能的发挥是很有防碍的;同时,对于经济的发展,也有极大的阻碍。
国家用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制度,在大体上,包含着关于本位货币、辅助货币、纸币及银行券的发行等各种制度,而其中最基本的就是本位货币制度。因此我们这章的论述,就以本位货币制度为中心。
那末,什么叫作本位货币呢?本位货币,就是以法律上所规定的一定的重量和成色的黄金(或白银),用来作为货币的基础即本位,当作该国的价格标准的货币。它的名义价值和实质价值是一致的,可以自由铸造,熔毁。本位货币,是一国的合法货币,使用数额在法律上不受限制,故可称为无限法货,而具有强制通用能力。
一国的本位货币,倘若在法律上规定为一定量的黄金,则该国为金本位制度国家;倘若是一定量的白银,则该国为银本位国家;倘若金银并用,则为金银复本位国。各国本位制度的演变,差不多全是由银本位而金银复本位,而金本位,所以我们对于本位制度的论述,也按照这个程序,先从银本位制开始。
第二节 银本位制
银本位制是以白银的一定量作为价值尺度的单位,作为货币的本位的制度。在银本位制度下,本位货币对于法定的纯银量,要保持着等价关系,即银币的名义价值与其实质价值相等。在中世纪及美洲发现以后的长期间内,许多国家都采用银本位制。但自一八七〇年银价开始降低以来,时至今日,除了中国以外,别国都已先后改行金本位制,故关于银本位制的研究,最好是以中国的银本位制为对象。
中国的银本位制,在民国二十二年(一九三三年)春季以前,是银币和生银同时通用的并行本位制。本来,在民国初年,北京政府曾经颁布过国币条例,以银元为本位货币,采取自由铸造制。因此,从法律上看来,可说是银币本位制。在事实上,因为:第一,零售交易虽用银币,而大量的批发交易仍旧沿用各地银两,作为计算的单位。第二,法律上虽已规定本位货币的银币可以自由铸造,而事实上却没有这样一回事。第三,世界各国,对于金属本位货币,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可以自由熔毁出售,而事实上是默认的,否则就不足以保持本位货币对于一定金属量的等价关系。但是,在中国,银本位币的熔毁是不准许的。从上述三点看来,就可以知道在民国二十二年(一九三三年)以前,中国的币制,在法律上虽是银币本位制,而在实质上可说是银块本位制。到了民国二十二年春,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废两改元。各地用作计算单位的银两名称渐被废止,银元才真正成为中国的本位货币,成为一切交易和价格的标准。这时,银币本位制,才算完成。
但是,在银本位国,当作价值尺度单位的白银,因为在发现美洲新大陆以后,各地发现富裕的银矿,加以采银技术的进步,白银价值便继续降低。白银价值的第一次剧变发生于十六世纪。第二次继续不断地银价降低,开始于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末,一直波动到一八九一年,从这年起银价又猛跌下去。仅仅在一八九〇年到一九〇〇年这十年内,白银价值差不多降低到百分之七十。最后在一九二九年至一九三〇年,银价又猛烈下降。这样,因为:第一,白银价值不稳固,时常变动,而黄金的价值则较为稳定;第二,每单位重量的黄金,较之等量白银有更大的价值,这很适合于经济上的要求,因为近世商业发达,交易繁重,在需要采用价值较大的单位;第三,从十九世纪四十年代起,黄金产额激增,这不但在经济上,即在物理上黄金也有可能来代替白银了。因此,白银渐被黄金所排挤,它渐次不能充作一般的等价物,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了。凡是实行银本位制的国家,由于白银价值的急剧变动遂削减白银的流通,且迫使许多国家不能不改行金银复本位制。
第三节 金银复本位制
金银复本位制,是以金银两者同时作为本位货币的制度,两者都准许自由铸造,两者在法律上规定着黄金与白银之间的比价,这称为法定比价。
但是,从货币本来的性质和职能看来,金银虽有一定的法定比价,而实际的市场比价却常常变动着。就是说,金银的法定比价虽然固定不动,而金银的市场比价,却随时在变动。这一点,我们只要回顾过去的事实就可以明白。
据可知:到十九世纪的八十年代为止,金银比价在大体上是一与一五之比,此后银价渐次降低;到了二十世纪,就变为一与三六之比了。金银的实际比价倘若发生变动,则充作货币的金银就不能不相克了,因为如果金银的法定比价是一比一五,而现实的比价为一比三六,则金币的现实价值高于法定的名义价值,因而与其使金币充作货币而流通使用,远不及把它熔毁,贮藏或输出时的利益。这样,金币即市价高于法价的货币,就从流通界驱逐了出来,被人熔毁,变为商品,而只剩下银币流通;反之,倘若金价下跌而银价上涨,则银币被驱逐,被熔毁,输出,变为商品,而只剩下金币流通,执行货币的职能。所以在复本位制度下,因为事实上不能维持金银市价与法定比值相一致,有时银的法价太高,有时金的法价太高,于此“恶币驱逐良币”的格莱襄法则(Gresham蒺s Law)发生作用,致使国内流通或为金币,或为银币,很难有两种货币同时并行,其结果,复本位制不能实行,忽成银本位制,忽成金本位制,从这点可知道:人们把金银复本位制又叫着交替本位制(Al-ternating Standard Sytem),不是没有理由的。
关于金银复全位制在理论上的错误,及其在实践上的失败,我们且引证一段古典的文章,加以说明。“在金与银依法同时为货币或价值尺度的地方,莫不有种种尝试,要把二者视为同一的物质,但迄无效果。假设同一的劳动时间,必定会不变地,对象化在同一的金银比例量中,这等于假设金与银为同一的物质,并假设价值较低的银的一定量,为一定量金的不变的部分。由爱德华三世时至乔治二世时,英国的货币史是在不断的混乱中,因金银价值的法定比例,常与现实的金银变动相冲突。有时是金评价过高,有时是银评价过高。评价低于价值的金属,遂从流通界退出,被熔化,被输出了。因此,法律不得不重新规定这二种金属的价值比例。但新的名义价值,不久又和以前一样,和现实的比例相冲突。现在因印度支那需要银之故,以致与银比较,金的价值是稍稍地暂时低落了,由此招来的结果,是使法国以非常大的规模,产生银子被输出、金驱逐银的现象。一八五五年至一八五七年,在法国,金输入对于金输出的超过额,等于四一,五八〇,〇〇〇镑,而银输出对于银输入的超过额,又等于一四,七〇四,〇〇〇镑。实在说,并用二种金属为法定价值尺度,从而并用二种金属为合法支付手段的国家,价值提高了的一种金属,自会生出一种兑换差额(Agio)来,以致像别的商品一样,由评价高于价值的那种金属,来度量它的价格。这样实际仍只有后一种金属当作价值尺度。在这方面,一切历史的经验,都归结到这一点,即:在依法有二种商品充作价值尺度的地方,实际仍只有一种金属能保持这个地位。”“所以,事实证明了,价值尺度的复本位制,是与价值尺度的职能相矛盾的。”
在金银复本位制度下,又可分为金银并行本位制和金银跛行本位制二种。
在复本位制下,从开头就不规定金银两者的法定比价,任其自然,并行使用的,这种制度就叫做金银并行本位制。这只有使两者的比价变动更猛烈,从而这个制度不能长久维持。
金银跛行本位制,是过渡到金本位制的制度,这承认金银是无限法货,但只许金币的自由铸造而不准许自由铸造银币。因为在这里,名义上白银虽是货币,而事实上只是一种商品,没有发生货币的作用,有如跛足的无用,这很显明地暴露金银复本位制的矛盾。
第四节 金本位制
金本位制,是以黄金为本位货币的制度。现刻,黄金是世界货币。世界上主要各国的货币制度,几乎全是金本位制。但是,由于具体的货币法规和实际运用的不同,各国的金本位制,在形式上多少总有一些差异。从法制的、半技术的立场看来,金本制可以区分为四种:
(1)金币本位制——这是典型的正常的金本位制,也就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世界各国所采行的金本位制,从而普通所说的金本位制,就是指这个金币本位制。在金币本位制下:第一,铸造一定重量和成色的金币,作为无限法货在市面上通用;第二,黄金的所有者,可以把它自由输出,而且有请求把它铸造为金币的权利;第三,金币的所有者能够自由输出金币或熔毁金币。因为金币能够自由铸造,自由熔成生金,自由输出,故本位货币的价值,可能与一定量的纯金保持等价关系,因而金币本位制才能充分发挥它的自动调节作用。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各国金本位制,都属于金币本位制,大都铸造金币。金币不只是纸币的正货准备(即中央银行的准备金),而且在市面上还实际流通着,因而全国通货,主要是金币和兑换纸币。但战后的金本位制,虽然仍旧以一定量的纯金作为货币的本位,而金币却不在市面上通用了。
(2)金核本位制——在金核本位制下,第一,金币虽作为本位货币,但在国内流通上决不使用,只行使纸币、银行券、辅币等;第二,银行券兑换现金,只限于供国际收支清算之用;第三,国内的金币、金块(生金),存于中央银行作为准备金。这样,在国内虽说不铸造行使金币,表面上好像没有黄金的存在,而实际上黄金仍是货币的本位与基础,构成为一国货币制度的核心,故称为金核本位制。
(3)金块本位制——这又叫做生金本位制,它可以包含在金核本位制里面;特殊之点是:第一,金币在国内不流通;第二,不许银行券兑换现金,不许自由铸造金币;第三,由政府或中央银行,按照一定的价格,无限制收买一切现金,使现金集中。一九二五年至一九三一年九月,英国所实行的新金本位,就可以说是属于金块本位制。
(4)金汇兑本位制——这又叫虚金本位制。在金汇兑本位制下,在国内既不行使金币,又不一定要有金准备,这只是使本位货币对于金本位国的外汇保持一定的比率,在职能上恰像实行着金本位制。在实行金汇本位制的国家,国内仍以银币为无限法货,具有强制通用力。其次,因为银币不自由铸造,供给有限,其实际价值虽然降低,而名义价值下跌,加以它的名义价值是以某一特写国(英国或美国)的金币为标准,保持一定的比率,而外汇行市也按这个比率来决定。此外,在该国的金融中心地(伦敦或纽约),储存生金金汇作为决算一切对外收支之用,这叫作外汇基金。因此,采行金汇本位制的国家,对外用金,对内用银,可于外汇上避免银价降低的损失。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印度由银本位制过渡到金本位制时,就采行金汇本位制来防止银价猛跌。但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经过了币制纷乱之后,弱小国家为整理币制,恢复金本位,大半向强大国家(特别是美国)信用借款,把借款得来的金汇,作为本国通货的金准备;同时,更用以充作决算一切对外收支之用。因此,金汇本位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很广泛地被采用了。这个事实,表明了弱小国家的币制,依存于强大国家的货币,美金、英镑掌握着资本主义世界的货币的霸权。
这就是从法制的、半技术的观点看来,金本位制的几种不同的形式。
其次,从时代上看来,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和战后,金本位制也发生了若干变化。战后金本位的变化是:几乎在一切国家,金币已经不在市面上行使,充作货币的黄金,都集中在中央银行的金库里;于因此中央银行必须把银行券兑现为金币的义务,在许多国家里,变更为由中央银行的选择,兑现为金块或外国金汇的义务;盂采用金汇兑制的银行,由于新银行法的实施,准许以金汇为发券准备金的全部或一部分;榆其结果,这些中央银行,把金汇储存于国际金融的中心地(主要的是纽约和伦敦),作为发券准备,其数额是很多的;虞在许多场合,规定着外汇充作金准备的一定的比例。
这样,我们从战后的金本位制可以看出三点:
第一,这显出现资本主义要节省黄金的本来的倾向;
第二,本位制度发展为世界的,国际的,因而各国相互之间的关系,愈趋复杂与微妙;
第三,同时,在货币制度上,黄金的束缚更加严重,其重要性愈益增加。
所以,现时许多国家,虽然放弃或停止了金本位制,然而这不是说废弃黄金充作价值尺度的职能。黄金和资本主义的货币制度,是根本不能分离开的,国际间争夺黄金的日趋猛烈,就是一个很好的事实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