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以前,带有原始共同体色彩的部族兵制占兵制的主导地位,这在军政、军民合一的户口编制中反映得比较清楚。那时候当兵既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权利。从现有资料看,商代的军队大致分为常备军和临时性征兵两种。常备军以商族人员为主,在早期基本上是兵牧、兵农合一的全民皆兵式的武装。临时性征兵,其对象范围可能不限于商族,在特殊情况下,奴隶也可成为“登人”的对象。西周的“国人”,原则上都是军人,《周礼》中的国人比、闾、族、党、州、乡的各级户口编制,与伍、两、卒、旅、师、军的军事建制完全相应,表明这时仍然实行寓兵于民、军政合一的部族兵制。当然,类似周宣王“料民”那样的临时性征兵,也可能不限于周族人口范围,但当兵(尤其是常备军)基本上是本族人口的特权。后代少数族立国之初,也都实行过部族兵制,如金代的猛安谋克制、清代早期的八旗兵制等。
秦国变法的主旨是富国强兵。富国靠耕,强兵要战。鼓励耕战成为当时变法的主要导向。与之相应的“户籍相伍”,首次打破从前的种族区别,使全体人口一律编入什伍组织之中,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全民皆兵”。商鞅规定,不论出身如何,只要立有军功,都可授爵,奖励田宅、服饰、奴仆等。虽然贵为宗室,如果没有军功,就不能再入宗室户籍。加上连坐法、告奸法,使秦国军队的战斗力很强,号称“虎狼之师”,而军人的社会地位也相应较高。好男当兵,是当时的社会风尚。汉承秦制,实行类似秦朝的征兵制。汉初曾规定,凡是成年男子,从23岁起服兵役两年,其中一年在本郡当兵,学习骑射,称“正卒”,一年守卫京师或屯田戍边,称“卫士”或“戍卒”。
征兵制下,原则上凡成丁男子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并且费用要自理。这在农户都有田产的情况下是可行的,一旦土地兼并加剧、农户破产后,普遍的征兵制就难以为继了,故两汉中晚期的征兵制已出现危机。到北魏创行均田制后,与均田制相应的府兵制应运而生。这一制度始创于西魏、北周,隋唐时逐渐完善。如唐代规定,男子20~60岁受田,同时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在普遍实行均田制的基础上,在全国各地设立600多个军府管理府兵。应役年龄段的府兵,平时散居务农,农闲时进行军事训练,并轮番宿卫京师或戍守边防,战时奉命出征。战争结束后,“兵散于府,将归于朝”,不相统属。府兵服役期间的资粮自备,包括兵器、服装秦兵马俑、口粮等。府兵的挑选,是在各地上报的户籍中由县令直接负责拣点。其标准有家中田产、财力、丁口等三项,但以财产为主。原则上只拣点六品以上官员子弟和富裕农户子弟。唐代三年一定户籍,府兵也是三年拣点一次,补充缺额。由于拣点的三项标准都要依据户籍,而户籍的管理属于地方政府,故拣点府兵属于地方政府职责,只有在被拣点的府兵名单确定后才隶属于军府。这一时期,府兵的社会地位较高,家中可免赋役,征战有功者可以受勋,死亡者家属可受抚恤。传世很广的《木兰诗》,讲的就是北朝时期实行府兵制,60岁以下的男丁随时都要应征服兵役,花木兰见父年迈,女扮男装代父从军,多立军功,直到返乡,仍无人知是女儿身。该诗虽然用了文学作品的夸张笔法,但历史背景和主要情节是真实可信的。
府兵制的基础是均田制。唐中期以后,均田制名存实亡,府兵制也发生变化。由于均田农户大量破产,府兵逃亡、缺额严重。据说到唐玄宗开元年间,连到京城宿卫皇上的兵士也凑不够数。这时宰相张说建议,在全国招募兵士,一部分为“长从宿卫”,主要在京师守卫;一部分为“边防健儿”,主要到边境服役。招募之人,大都是社会上的无业者和流浪汉,“好男”不多。到“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宋代,也实行募兵制,其中朝廷直接管辖的禁军从全国各地招募;守卫各州的厢兵在本州范围内招募;守卫边境地区的蕃兵从当地少数秦战袍武士俑群族中招募;保卫乡村的乡兵由各地按户籍抽调壮丁组成。与府兵制相比,募兵的主要特点是兵、农分离,当兵由从前的兼业变为专门的职业。另外,既是雇佣,募兵的装备应由国家承担,但每当国家财力紧张时,装备只能一切从简,而各级军事机关及其长官,又常常克扣军饷。因此,募兵制下招募的兵士,质量越来越差,战斗力也越来越低。有时实在没法,就干脆强迫罪犯当兵,真的是“好男不当兵”了。
征兵和府兵都属于义务兵制,募兵则属于雇佣兵制,虽然二者之间的社会地位已有差异,但从户籍制度史的角度看,义务兵也好,雇佣兵也好,都还没有脱离本色户籍,只是有时在原来的户别中加以特别的注记而已。与此不同的是,在世袭兵制下形成的“军户”,则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户口类别,其社会地位也是每况愈下。
早在汉末三国时,由于长期战乱,兵源短缺,为了保证兵源,曹魏及吴、蜀等国先后建立了“士家制度”,即为士兵及其家属设立专门的户籍,规定士兵本人不能脱离士籍,士的子女称“士息”、“士女”,士息必须世代为士,士女必须婚配士家,永为士妇。孙吴还有将领世袭领兵制,被领之兵,与普通民户分开登记,集中居住,不受州县管辖。为了解决士兵及其家属的生计问题,又实行军事屯田,且耕且战,以耕养战,“士户”和“军屯户”就成为独立的户口类别。除世代为兵、自相嫁娶外,士户还要为领兵将领从事各种繁杂的苦役,形成人身依附关系,成为实际上的奴仆,于是,逃亡、反抗事件一再发生。为了收买人心,一些将领就用“焚兵籍”的办法来拢络士兵,这与先秦时期族兵制下“野人”不得入伍形成鲜明的对比。
元代的户口,有军、民、匠、站四大类,军列首位,这显然与蒙古族早期仍实行族兵制有关。元初规定,15岁以上、70岁以下的蒙古族男子均服兵役。入主中原后,因兵源不足,又规定汉人20户出1兵丁,凡当过兵的壮丁及富裕有力之家,都列为军户。军户有专门的户籍,一经签发,必须让家中成丁男子到军队服役,父死子替,兄亡弟代,世代相袭。官府只发口粮、食盐和衣裳,马匹、兵器和其他费用要自备。军户又分为“正军户”和“贴军户”,家中有人当兵的为正军户,无人当兵但要出钱津贴者为贴军户。按规定,军户可免一定的杂役和四顷地以内的税粮,但由于军人征戍在远方,装备和日常费用很大,常因负担过重而出卖家产。各级军官又以种种名目对军人及其家属敲诈勒索,迫使军户破产逃亡,朝廷虽三令五申,不能禁止。到元朝后期,不得不下令罢免专管军户的“特鲁奥”,军户制实际上崩溃。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又承袭元制,规定国内一部分人户固定服兵役,称为“军户”。洪武二十一年(1386),编造专门的军户图册,下分为二:一为收军册,记载各地补充到军事卫所的军丁;一为清勾册,军队卫所以此向地方官府清查住在当地的军户,追拿逃兵。后来发展为四册。一为总册,也叫“军黄册”,是专门设立的军户户籍,与“民黄册”并列。在总册之下,又分三册:一为兜底册,详细开列各军士本人及其家中父辈、祖辈的姓名,本人充调来历,籍贯,接调军丁等情况;一为类卫册,按军士所属军队卫所,把军户划分入卫;一为类姓册,不拘卫所,把本地区所有军户都按姓氏归类登记,便于查寻。军户的户籍编造有总有分,设防不可谓不严。但因军户一入军籍,须世代相袭,加之待遇不高,像前代一样,逃亡现象比较严重。于是,在明代的户籍史上,“军逃”与“勾军”(即军人逃亡与官府追捕逃兵)成为屡见不鲜的事情。史称每当官府“勾丁”,都要大动干戈,乱捕无辜,弄得百姓家破人亡,鸡犬不宁。
清初的八旗兵制,实际上是带有族兵制色彩的世袭兵制。当时规定,凡16岁以上的八旗子弟,“人尽为兵”,世代相袭。后来又招募汉人当兵,称为“绿营”。清朝中晚期,八旗兵因腐败不堪,丧失战斗力,招募汉人的绿营,待遇不高,战斗力也不强。清朝的软弱与此不无关系。民国初年,军阀割据,各自为政,大都实行募兵制。1933年6月,国民党政府曾颁布过一个《兵役法》,规定实行征兵制。但由于政府腐败,难以依法推行,大部分地方盛行抓壮丁,于是就有反映这一时期社会现实的电影《抓壮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