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描述春秋时期历史的《左传》说,晋国大臣范宣子想除掉对手栾氏的大力士督戎,却找不到合适的人。一个名叫斐豹的奴隶愿意承担杀掉督戎的任务,但提出一个条件,他对范宣子说:“如果你烧掉我的红籍,我就去杀掉督戎。”范宣子大喜,说:“如果你真能杀了他,我不请求国君烧掉你的红籍的话,有太阳神作证。”
斐豹提到的“红籍”,当时也叫“丹书”。古代因犯罪或其他原因被没入官府当奴隶的,要“丹书其籍”,即用红笔记载有关他的情况。唐代的孔颖达在解释“丹书”时说,北魏法律中凡因缘坐被配没为官府奴婢,专门从事工、乐等杂事者,都要用红纸登记,并以铅轴为卷。
把犯罪或被俘之人隶于官府,从事为官府服务的各种事务,包括手工制造、货物买卖以及声音器乐等,并设有专门的户籍和管理机构,同时也由官府供应食物等生活必需品,在古代叫“工商食官”。工商食官之制,在殷商时期已有萌芽。当时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大都是被征服的异族成员,也有一部分是商族内部的下层自由民,通称“百工”。西周灭商后分配商族遗民时,有索氏(绳工)、长勺氏(酒器工)等,表明那时手工业者是世袭族居的。殷商时期商业的发展也较早,传说商代的祖先相土会制作“乘马”,王亥会制作“服牛”,都是能行走很远的交通工具、还有人认为殷商的“商”字,就是因为殷人多从事商业而来。但与手工业一样,起初从事商业的多是“外来民”,后来因为有利可图,本族人员才逐渐进入。西周和春秋时期,有“国人”与“野人”之别,国中除本族人口外,还安置一些被征服人口从事工商业活动,为本族人口服务。比如齐国在“国”中设立21乡,其中有6个是工商之乡。故后人说,那个时候的工商业者,都由官府管理,世代相袭,只为贵族服务,不是民间的自由职业者。在户口登记中,虽然工商也列在四民之中,但他们上不能入士,下不能当兵,处在四民之末。
春秋战国时期,传统的“工商食官”之制开始被打破,但“重本抑末”、“重农抑工商”的统治思想已经形成。因此,秦汉以后的不少时期,都还程度不同地保留有“工商食官”的习惯。秦代曾把商人列为七种受责罚的人口之一。汉初的商贾有专门的“市籍”,入市籍的商贾社会地位很低。魏晋南北朝时,曾大量掳掠被征服人口,统称为“杂户”,其中相当一部分杂户的户籍隶于官府,这些人专门从事为官府和贵族服务的手工业和其他杂事。隋唐时期,也曾把前代犯罪没入官府之人分配给各个衙门,供传唤驱使,称为“杂户”;把各种从民间强制征配的手工业者,称为“工户”;把一些罪犯及其家属中擅长音乐歌舞的人口,编为“乐户”。其中工户的户籍由少府管理,乐户的户籍由太常寺管理,在州县没有户籍。各种工匠人户要定期轮番为官府服役,称“上番”,故又叫“番户”。
蒙古族入主中原建立元朝后,模仿前代,建立匠户制。其来源大概有二:一是在战争中俘虏的工匠,以及被强迫从事手工业的其他俘户;二是从民间签发的手工工匠和非工匠的普通百姓。匠户必须在官府的手工业局院内服役,从事营造、纺织、军器、工艺品等各种手工业生产,由各局院直接管理,在户口登记中自成一类,并且要世代相袭,不能随意脱籍或更换门庭。
明承元制,也有匠户,并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轮班匠,户籍在各行省,每三年或一两年到京师服役三个月,轮流更替,属工部管辖,可免本户内其他科差;一种是住坐匠,户籍在京师,在当地服役,每月十天,属内府管理;一种是存留匠,即户籍在京师,并且在所辖府内服役。凡入工匠籍者,也要世代相袭。由于匠户社会地位太低,逃亡反抗时有发生。到清朝顺治二年(1645)正式废除匠籍,传统“食官”的匠户不复存在。
除了食官的工商外,历代都还有一些私营工商业者,而且越到后来,私营工商业者的队伍就越庞大。春秋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营工商业者逐渐增多,经营范围和规模也在扩大。到战国时,各国普遍加强了对商贾的管理,并把商贾按户籍编制为伍,称为“市籍”。秦始皇统一全国后,统一货币和度量衡,拆毁过去各国在边境修筑的关塞堡垒,建立起以咸阳为中心的四通八达的交通网,在客观上有利于工商业的发展。故秦国以后私营工商业要比先秦发达得多。特别是唐宋时期,随着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人口增多,城市工商业繁荣,城乡分野明显,于是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坊郭户”,即城市工商户,成为当时社会中与乡村户对应的一个重要的户口类别。从事工商业的坊郭户,一般有自由营运权,官府按资产多少征收“营运钱”。元朝和明朝前期对工商业的限制再度加剧,私营工商业一度萎缩,坊郭户也销声匿迹。但到明朝中期以后直到清末,私营工商业再度繁荣兴盛;社会上出现与之相应的“商户”和“铺户”。通常把在外行走做买卖的称为“商户”,把在城镇中设店开铺的称为“铺户”。铺户大都有双重户籍,既在本地入籍,原来的户口类别不变,又在开店的地方编入排甲,形成事实上的铺户名籍。而从事铺户业务的,除普通百姓外,军人、贵族甚至皇族人口也混迹其中。如嘉靖四十五年(1566),北京清理铺户,大兴县知县高世儒按籍审验,结果发现许多锦衣卫的官员也在其中。
无论是从属于官府的工商户,还是私营工商户,法律地位都不高。在“工商食官”时期,由于异族人口、被俘人口、罪没人口是工商的主体,其法定社会地位可想而知。就是半官半私或纯粹的私营工商户,其法定社会地位也不高。如秦汉时把商人列为受责罚的七种人口之一,同时明确规定商人不得穿丝绸衣服,不得乘车,本人及其子孙不能入仕为官等等。这些歧视性规定,后代大都沿而不改。而在经济上,无论是宋代的坊郭户、元代的匠户,还是明代的铺户,负担都比较重。元代规定匠户一入籍,须终生从事指定的手工劳作,如果不肯入官府做工,就要“痛行断罪”。匠户服役时,每天很早入局,在监管人员的监督下工作,到很晚才能休息。官府配发给匠户及其家属的口粮并不够吃,常常挨饿。明代的铺户,除向国家缴纳交易税外,还要负担其他差役,其中充当“买办”,是最沉重的差役。当时所谓买办,就是给官府采买各种物品,买办的名目很多,但无论充当哪种买办,实际上都是官府对铺户的强制性掠夺,铺户视之如陷阱,一旦被派为“买办”,很可能会倾家荡产。
但是,法律规定、政治歧视,最终都不能抵挡经济自身的发展规律。生产力发展,社会分工发达,工商业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提升,是必然的趋势。因此,一方面,历代都有许多限制工商业、贬抑工商户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在经济规律作用下,对工商业者的诸多限制不时被冲破。如汉代虽把商人列入受责罚的人口之中,但后来又允许商人用钱买官买爵,连坚决实行打击商人政策的汉武帝,也用商人出身的桑弘羊当实权很大的盐铁官。故到文、景时期,晁错就大喊,“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了!”唐宋以后,商人在社会中的地位不断攀升。明清时期,由于资本主义萌芽的生长,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新思想的出现,传统的“重农抑商”、“重本抑末”的观念受到冲击,工商业再度繁荣,大量官僚经商,官商一体,形成绅商阶层,以致当时有“古者士之士恒为士,后世商之子方能为士”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