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和行动完全自由,不受任何非法侵害的权利,即公民享有不受非法伤害、限制、监禁、逮捕或羁押的权利。除此之外,还包括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迁徙自由、家庭自由和居住自由的权利以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个人隐私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 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人身自由权利是一种非财产权利。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也是公民行使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前提。围绕着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中美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和斗争。
一、关于公民的迁徙、居住和通信自由
迁徙和居住自由是指公民有权离开原来的居住地而另换居住地的自由以及返回原来居住地的自由,包括离返任何国家的自由和出入本国的自由。它是公民人身自由的一项重要内容。《世界人权宣言》第13 条第一款规定:“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第二款规定:“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各种通信手段,包括信件、邮件、电报、电话等传达信息的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不可分割的,也是人身自由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这些问题上,美国从来都没有停止过对中国的攻击。
美国攻击说,中国公民的迁徙自由受到严格限制。中国政府约束人们迁移的自由,中国实行的居民身份制度实际上是控制和限制个人居住地点的制度。某些犯人刑满后,当局不让犯人回家,强迫他们留在监狱就业。这种做法无异于一种国内流放。某些犯人获释后,不准自由迁移。特别是因政治原因而刑满释放的人,他们的人身自由受到更严格的限制,有些人仍处于一种软禁的状态之中。美国还经常编造一些个案来“说明”这个问题。
中国认为,公民的迁徙自由和居住自由受到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状况的制约。在一定的时期,中国还不得不对公民的迁徙自由和居住自由作出某些限制。中国实行的居民身份制度符合中国的国情,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居民身分制度也在逐步进行改革。目前我国一些较发达的地区在用工制度上正在打破城市和农村的界限。有些地区已经取消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区别。现时的中国,公民可以在境内任何一个地方购置房产居住或从事某种职业。可以这样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享有的迁移自由、居住自由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好的时期,这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认的事实。就连美国在2000 年度的人权报告中也不得不承认:“数以千万计的人离开了他们在农村地区的家乡,到城市中去寻找更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人口学家估计,有8000 万至1 。3 亿人构成了这支流动人口大军,许多大城市里多达100 万或者100 多万这样的人。”事实是对美国攻击的最好反驳。把中国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状况所限而对居民户口的管理说成是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可以说是无限上纲。美国口口声声鼓吹迁徙自由,实际上却对移民进行严格限制。1952 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麦卡伦—沃尔特移民和国籍法》,严格限制南欧和东欧移民。美国现在也是对美国急需的高科技人才来者不拒,而对一般移民则设置种种障碍。美国一方面鼓吹迁徙自由,另一方面又限制移民,充分说明美国所鼓吹的迁徙自由的虚伪性。其实,美国所鼓吹的迁徙自由的真实目的在于利用其自身的优越条件在世界范围内争夺高素质的劳动力。
中国政府十分重视保护刑满释放人员的权利。对刑满释放人员不歧视、不嫌弃,充分做好他们的就业工作。根据中国国情,刑满释放人员原则上送回原籍、捕前所在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由社会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办法安置,个别确实无家可归而又自愿留下就业的,由原劳改单位收留安置。1983 年5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出了《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通知规定,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后由原单位予以安置;已被原单位开除或除名,但改造表现好的,劳改单位在其刑满释放前,向原单位提出重新安排工作的建议;捕前无职业或者不符合回原单位安置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城镇后和一般待业人员同样对待,由劳动部门或街道,按照现行就业政策积极予以安置;原系在校学生,刑满释放后,符合学龄规定,现实表现好并经考试合格,允许他们复学、升学。这个规定使刑满释放人员的落户和安置工作有章可循,有利于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刑满释放人员的人身权利得到保障。他们既有在家乡就业的自由,也有到外地工作的自由,根本不存在强迫留在监狱就业的情况。
美国还攻击说,中国政府干涉个人隐私,公民的住所和通信自由受到侵犯。中国当局经常以某些借口搜查公民的住宅,经常监听某些外国人,如商人、记者、外交官和游客以及中国持不同政见分子的电话、传真、电子通信等。当局还打开和检查某些国内和国际邮件,个人的通信自由得不到保障。当局对某些外国人的住所以及国内某些人的住所,特别是持不同政见者的住所进行监视。中国安全机关的人员经常监视、限制某些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的接触,并警告持不同政见者不要同外国人特别是新闻媒体谈话。政府控制卫星抛物面的销售和使用,对因特网上的内容加强控制,同时继续对“美国之音”以及“自由亚洲电台”的对华广播进行干扰。
中国认为,中国政府对公民的住所和通信自由的保护历来十分重视。中国法律对于侵犯公民的住宅和通信自由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中国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搜查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公安机关可以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匿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或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中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刑法还规定,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国对某些侵犯个人住所和通信自由权利的违法犯罪分子都适时给予了法律上的制裁,说明中国对保护个人的住所和通信自由权利是严肃的、负责的、认真的。美国歪曲事实,颠倒黑白,说穿了就是要国内的自由化分子与西方敌对势力相互勾结,在中国制造动乱的自由。中国当然不能允许这种自由。
二、关于公民的家庭自由
家庭自由是指公民自主地组合家庭,包括自主地决定家庭人口结构的自由。美国经常在这个问题上对中国进行攻击。他们攻击最多的是中国的计划生育问题。
美国认为,生育问题是个人自由的问题,是一个家庭的私事。生育选择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每个家庭都有权利决定他们家庭的人口结构,政府不应该干涉。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就是对家庭的一种干涉,侵犯了个人的自由,践踏了人权。他们指责说,中国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并不是采取自愿的原则,而是采取强迫的作法。政府对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给予经济上、医疗上以及教育等方面的优惠,而对于那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采取惩罚性的措施,如罚款、停止社会服务、降级和开除公职等。这实际上就是要人们放弃生育的选择权。不仅如此,在中国管理计划生育的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有着广泛的侵犯人权的不人道的行为,如强迫堕胎(他们说,这是“对无辜的、尚未出生的孩子的谋杀”)、强制进行节育手术、施加心理压力和其他不人道的行为。中国还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的人工流产,使中国的性别比更加失衡。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新闻媒体还不时编造一些中国强迫妇女堕胎的“悲惨故事”,损害中国政府的形象。美国国务院一年一度的人权报告都要攻击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美国国会也经常在这个问题上指责中国。他们要求中国“保证尊重家庭的不可拆散”。美国总统克林顿1998 年访问中国前夕也发出信息:要使中国“放弃强制性控制人口的做法”。①
中国认为,美国在这个问题上对中国的指责是毫无道理的。
首先,制定人口政策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内政问题,别国没有权利干涉。联合国《人口行动计划》明确指出:“人口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国家的主权。”美国在这个问题上指责中国,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准则,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侵犯了中国的主权。中国当然不能答应。
其次,生育问题既是个人的私事,也是社会的事。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我们不能只强调问题的一面而否定问题的另一面。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符合国际社会确定的有关精神和原则。1974 年布加勒斯特国际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指出:“个人的生殖行为同社会的需要和愿望应该相互协调。”1984 年联合国《墨西哥城人口与发展宣言》指出:“凡认定其人口增长妨碍国家发展计划的国家,都应当采取适当的人口政策和方案”。1994 年开罗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通过的《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指出,“制定和实施与人口有关的政策是每个国家的责任,应考虑到一国的经济、社会、环境、条件的多样性,充分地尊重该国人民各种不同的宗教和道德观念、文化背景和哲学信仰,以及全世界人民对一个共同未来所担负的共同而又有区别的责任。”公民在行使生育权利时,“他们应考虑到他们已有的和将来的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所负的责任。促进所有人负责任地行使这些权利应成为政府和社区支持的生殖健康包括计划生育方面政策和方案的基础”。② 中国正是根据国际社会确定的有关精神和原则来制定本国人口政策的,美国凭什么指责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中国的人口政策符合中国的国情。中国是一个人口多,耕地少,人均资源相对不足,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人口问题是关系到中华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现代化建设的兴衰成败的重大问题,也是关系到人类社会稳定和繁荣的重大问题。只有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才能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维护人民享受更好生活的权利。中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照顾到农村中某些群众的实际困难,允许间隔几年后生第二个孩子。为了少数民族的繁荣昌盛,根据这些民族自己的意愿也可以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与汉族的办法不同,由所在的自治区和省政府根据各民族的人口、经济、资源、文化、习俗等具体情况自行决定。这样的生育政策既考虑到了国家对控制人口增长的需要,又考虑到了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承受能力,得到了中国绝大多数人的拥护。
第四,中国在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时,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根本不容许美国所说的“不人道”的行为。长期以来中国政府始终把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首位,通过坚持不懈地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使全国人民真正懂得实行计划生育是关系到国家富强、民族繁荣、家庭幸福的根本大计,从而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在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的同时,政府也采取一些必要的经济和行政的措施作为辅助手段。无论是经济的还是行政的限制措施,都是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的,其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教育。
第五,中国的计划生育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由于实行了计划生育,中国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了有效的控制。据测算,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仍保持70 年代初的人口增长速度,现在中国人口可能会达到15 亿。改革开放20 余年,中国少增加了2 亿多人,已基本实现了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中国人口增长率已明显低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0 年11 月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全国总人口为129533 万人。其中:祖国大陆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共126583 万人。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990年7 月1 日0 时的113368 万人相比,十年零四个月共增加了13215万人,增长11 。66%。平均每年增加1279 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1 。07%。基本达到了世界人口会议曾向各国提出的,在本世纪末将人口增长控制在1%以下的目标。中国计划生育所取得的成就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口过快增长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全民族素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世界人口的稳定也作出了重要贡献。实践证明,计划生育有利于改善中国的人权状况。在中国,处理人口问题只能有两种选择:一是实行计划生育,使得出生的人都能健康成长,生活日益改善;二是盲目生育,使得人口无限膨胀,绝大多数人难以维持温饱,以至短命夭折。哪一种办法更讲人权、更人道?答案是很明白的。美国前总统尼克松也认为,“我们不应该把我们的观点强加给其他国家,比如人口问题严重的中国。这些国家领导人面临的选择是,或者允许堕胎,或者听任人口膨胀,让千百万人挨饿”。①
当然,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并不是尽善尽美的。各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在基层的有些地方还存在着简单的做法,这是需要我们认真加以改进的。我们理解并欢迎对中国计划生育工作提出的善意批评和有益的建议。但对有些人蓄意歪曲事实,对中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横加指责,甚至把他们的价值观念强加于中国,以“保护人权”为借口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干涉中国的内政,这是我们绝对不能接受的。
三、关于司法中的人权问题
美国在人身自由权利方面对中国攻击得最多的是司法中的人权问题。美国认为,中国的司法机关存在着大量的侵犯人权现象,中国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没有保障,这是一种有组织的犯罪。美国的攻击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攻击中国对公民任意逮捕和拘禁。美国攻击说,中国存在着大量的任意逮捕和拘禁的问题,“非自愿失踪”的现象很多。警方在没有指控罪名的情况下可以将人拘禁长达两周以上。许多犯罪嫌疑人在审判前被关押数月之久。中国还实行一种劳教的制度,当局可以不经过审判而是经行政手段,就让被拘禁者在劳教所服刑1 至3 年。劳教委员会还可以将被拘禁者的服刑时间延长一年。
二是攻击中国非人道地对待犯人。美国攻击说,中国的公安人员经常对拘押者进行刑讯逼供,时常有犯人被折磨致死。许多地方监禁条件恶劣,监狱拥挤,生活条件和医疗条件差,犯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有些犯人由于延误治疗而死亡。中国监狱时常发生看守殴打犯人的情况,有些犯人被殴打致死。中国监狱中存在着虐待“政治犯”的严重情况。中国在服刑的罪犯中实行强迫劳动的政策,违反了关于强迫劳动的国际协议。1991 年4 月,美国《新闻周刊》发表的一篇文章说:“监狱犯人每天工作15 个小时,累死累活,制造的产品从鞋带末端金属包片到电子计算机集成电路板无所不包。从不给报酬的犯人身上赚取的利润直接进了国营工厂的财库或者监狱官员们的腰包。”劳改产品大量地出口,损害了美国人民的感情。美国甚至认为,中国之所以对美国的贸易顺差越来越大,这是因为“长期压制独立工会以保持人为的低工资的结果,也是使用童工和劳改犯生产出口产品的结果”。①
三是攻击中国拒绝公正、公开的审判。美国攻击说,中国宪法规定,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实际上审判机关受政府和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指导。中国政府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采取种种手段,在对政治上敏感的案件的裁决上指挥法院。“政府和中国共产党无论是在中央一级,还是在地方一级都经常对司法程序加以干涉,同时,党和政府还对许多引人注目的案件作出直接裁定”。中国没有对无罪推定的承认,也没有无罪释放这一说,至少在政治案件中肯定没有这种事。被告特别是因政治问题或宗教问题被起诉的被告难以找到真正愿意为自己辩护的律师,因而得不到有效的辩护。审判缺乏正当诉讼程序,当局“向公众封锁诉讼过程”,“向一些敏感案件的家属封锁消息”。这无异于违反司法程序的杀害。《即将到来的美中冲突》一书的作者攻击说:“中国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那里的法院在庄严的外表和应有的审理程序这方面也许与西方的法院没有两样,但是它们只不过是为安全警察所采取的行动加盖橡皮图章而已。”
中国认为,美国对中国的攻击完全是无中生有,故意往中国政府脸上抹黑。实际上,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司法中的人权保护。
中国严禁任意逮捕、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对于非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中国刑法规定,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在美国,逮捕嫌疑犯由警察机关负责,无须检察机关批准。在中国,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说明中国在逮捕嫌疑犯问题上比美国更慎重。怎么能说中国对公民任意逮捕和非法拘禁呢?在中国,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执法情况受到检察机关的严格监督。严禁刑讯逼供,是中国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原则和纪律,一旦发生违反这一原则和纪律的案件,发生一起,就依法查处一起。说中国对犯人刑讯逼供是没有根据的。
不仅如此,中国有着严格规范的起诉和审判程序。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是否起诉或免予起诉,由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全面仔细的审查作出决定,以确保惩罚犯罪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同时,防止无辜公民被错误起诉,保护公民的权利不被侵犯。
在中国,人民法院实行公开审判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外,都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为其辩护。对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并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说中国拒绝公正、公开的审判是对中国审判制度的严重歪曲和诬蔑。
中国的监狱、劳改场所严格依法接受经法院判决交付执行的罪犯。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绝大部分罪犯都被允许在他们所居住的地区服刑,以便于罪犯家属探视和原单位帮助教育。说在中国有的人未经审判就被送往劳改营,搞某种形式的国内流放,这完全是对中国监狱、劳改场所收押罪犯制度的歪曲,是毫无根据的编造。在中国,罪犯服刑期间的应有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依据中国法律规定,罪犯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享有选举权。罪犯享有申诉权,辩护权,人格不受侮辱和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其他未被法律限制的公民权利。罪犯享有必要的物质生活待遇。罪犯的生活费、医疗费由国家供给,粮油、副食品按当地居民标准供应。中国根本不允许虐待犯人的情况存在。
中国法律规定,凡是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这也是世界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在中国,对罪犯实行的劳动改造政策,不是单纯为了惩罚,而是一种有利于罪犯改造和身心健康的人道主义的政策。通过组织他们参加劳动,学习法律、文化、技术,把他们教育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新人。中国法律规定,对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罪犯,经人民法院裁定分别给予减刑、假释。说中国强迫罪犯劳动完全是无中生有。罪犯劳动的产品,主要是满足监狱系统内部自身的需要,只有很少一部分通过正常的渠道进入国内市场,一律不允许对外出口。中国出口商品的经营是由外贸部门统一管理的。中国的外贸管理机构从来没有批准过劳改部门有外贸经营权。说中国将劳改产品出口是别有用心的捏造。
中国的劳动教养工作,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57 年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法规执行的。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按照规定,被劳教者只是那些年满16 周岁,在大中城市危害社会治安而屡教不改的,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符合有关劳动教养法规规定的条件的人。对劳动教养的决定,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律监督制度,避免错误地决定收容劳动教养。被劳动教养的人,除必须遵守劳动教养法规所规定的限制某些权利的管教措施外,仍然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广泛的公民权利。被劳动教养的人每天劳动不超过6 小时。中国自实行劳动教养以来,平均每年新收容5 万多被劳动教养人员。经过劳动教养,绝大多数人弃旧图新,其中不少人已成为国家建设的有用之材。据调查统计,解除劳动教养后重新违法犯罪的,仅占7%左右。实行劳动教养,使那些家庭、单位、学校管不了,处于犯罪边缘的人,避免继续违法和陷入犯罪的泥潭,并进而使他们成为有益于社会的新人,起到了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被劳动教养人亲属的称赞。怎么能把中国行之有效的劳动教养制度与任意逮捕和拘禁混为一谈呢?
从中美之间在个人人身权利方面的斗争可以看出,美国在这个问题上至少犯了三个错误:
一是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客观地讲,在中国这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某些地方出现个别的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是不足为怪的。不能把这些个别现象说成是普遍现象。但是,无论是美国国务院的人权报告,还是美国政府某些人的谈话,亦或是某些人的著作或文章,都把中国社会中侵犯人身权利的个别现象和事例当作普遍的现象。特别是美国的人权报告,更是罗列一些个别事例,并加以夸张甚至不惜编造故事来损害中国政府的形象。好像中国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完全没有保障,人们完全生活在恐惧之中,世界人权宣言所提出的人人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在中国无法实现。其实,任何一个尊重客观事实的人都会承认,现时的中国,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最好的保障。美国无视这一事实,拼命地往中国脸上抹黑,这当然只能激起中国的愤怒。
二是把某些个人因素造成的问题与国家的制度和政策混为一谈。在看待中国对个人人身权利保护时,应该把某些人员因个人素质造成的问题与国家的制度和政策区别开来,不能把某些个人侵犯人权的行为说成是国家和政府对人权的侵犯。在中国确实存在着一些侵犯个人人身权利的现象。比如某些私营或外资企业违反劳动法,限制工人人身自由、搜身以及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超时劳动以及不给工人合理的劳动报酬等。再比如,有极少数干部违反国家政策,在计划生育工作中采取简单粗暴的做法,造成了不良影响。还比如,司法系统中存在着某些司法腐败的现象,等等。但这些都不是中国政府的行为,而是某些人的个人素质造成的。我们不能把某些人员的违法行为说成是国家的行为,恰恰相反,这是与中国政府的政策和法规背道而驰的。美国也存在着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比如美国前总统尼克松的“水门事件”。这能不能说是美国政府对人权的侵犯呢?
看一个政府是不是重视人权的保护,除了看它的政策法规以外,还要看它对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的态度。中国政府对于某些由于个人素质造成的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从来都是严肃查处的无论是对社会中各领域、各部门,还是对于司法中的侵犯人权行为,我们都坚决予以打击。为了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了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在司法系统进行了教育整顿。比如,1998 年,全国法院和检察系统普遍开展了集中教育整顿活动。通过集中教育整顿,提高了各级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纠正了一批冤案错案,严肃查处了一批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同时建立健全了保证严格执法、文明办案的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据统计,在集中教育整顿中,全国法院共复查各类案件456 万余件,发现原判确有错误的案件1 。2 万件已依法改判1 。16 万件;共严肃处理2512 名违法违纪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其中追究刑事责任的221 人。各级检察机关复查各类案件47 。7 万件,纠正超越管辖范围立案等有问题的案件3773件,给予161 名错案当事人刑事赔偿;纠正729 名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超期羁押问题;共立案调查违法违纪人员1641 人,已查结1550 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的116 人。这对于教育广大执法人员,加强司法中的人权保障起了重要的作用
大量事实说明,中国政府非常重视公民的人身权利保护。在这一点上比美国强得多。美国政府对待侵犯人权行为的态度是怎样的呢?1998 年7 月7 日,美国“人权观察”组织发表的一份报告称,美国许多城市警察滥施暴力,是美国由来已久、最为普遍和严重的侵犯人权的表现形式之一,而美国各级政府对此却视而不见。报告说,在美国的许多城市,警察在缺少正当理由和不必要的情况下滥用枪支、使用暴力的现象普遍存在。受害者多为黑人和拉美裔等少数民族。而地方当局乃至于司法部都没有采取断然措施来处理这类问题,甚至没有将其严重性记录在案。美国司法部的调查报告表明,1980~1995 年共有125 名平民被警察虐待致死,但是只有一名警察因此受到惩罚。从中美两国对待侵犯人权行为的态度可以看出,中国政府比美国政府更重视个人人身权利的保护。
三是对中国的人权问题吹毛求疵,而不检讨本国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的问题。在美国,公民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美国是世界上枪支最为泛滥的国家。美国的校园枪祸横行,血案不断,经常发生师生惨遭枪杀的事件。事实说明,美国是一个没有安全感的国度。目前,美国是世界上犯罪率最高的国家之一。据美国司法部统计,到1999 年6 月,美国的监狱和拘留所里共关押186 。052 万人,每147 个公民中就有一名囚犯。①
美国司法中侵犯人权的现象也相当普遍。1996 年约有50 万美国人受到警察的粗暴对待,包括被殴打、推搡,或者警察用警犬、枪支进行威胁。1998 年10 月6 日,大赦国际发表题为《美国:所有人的人权》的报告,揭露美国存在着“一贯和广泛的侵犯人权”的现象,其中包括警察暴力、监狱管理问题突出以及滥用死刑等。2000 年5 月9 日,大赦国际还敦促联合国谴责美国警察施暴等侵犯人权的行为。大赦国际在长达46 页的报告中指控说,美国监狱中“酷刑及其它国际法所禁止的虐待方式大行其道”。① 美国监狱暴力盛行,犯人不仅遭到其他犯人的虐待,而且遭到看管人员的虐待。美国是世界上使用高技术惩治犯人的国家。美国监狱管理局、执法局、100 多个县和至少16 个州使用防暴霰弹枪和防暴皮带对付犯人;有大约3000 个警察局使用辣椒喷射剂等化学制剂,许多犯人由于挨了辣椒喷射剂而死亡。这严重地违背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美国的一些人权组织揭露说,美国有些监狱牢房污秽、破烂不堪,简直就是中古时代的小动物窝;有的监狱狱卒像放牧牲畜一样骑着马监视犯人,一些囚犯被迫同群犯搏斗并遭牛鞭子抽打;许多囚犯终年见不到太阳;有的监狱将违反规定的囚犯铐住手脚,吃饭只能趴在地上,学狗似的用嘴舔盘中的食物。②
美国还无视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拒不让被捕的外国人享受获得其使领馆帮助的权利。许多外国公民在美国被判处死刑,其中大多数未被告知有关他们可以享受《维也纳公约》中的权利。就连美国前总统尼克松也承认:“我们的司法机构完全没有向人们提供本应是最重要的自由,即摆脱恐惧的自由。”③
美国确实没有资格来指责中国。美国应该好好检讨自己国家的人权状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解决本国存在的严重侵犯人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