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自主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主要包括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以及选举自由等。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权利的程度,往往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
美国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攻击大量集中在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问题上。这可以说是中美人权斗争的核心问题。
一、关于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的通过语言(包括口头语言、书面语言以及艺术语言等)的形式就社会各种问题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见解的自由。新闻自由、出版自由以及著作、音乐、绘画等自由都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世界人权宣言》第19 条明文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①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和中国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和斗争。
美国认为,中国公民没有言论自由。美国攻击说,中国宪法虽然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新闻等自由,但由于中国共产党的“独裁”统治,使这些自由实际上不能实现。中国政府加强对意识形态的控制,不允许公民发表有悖于共产党基本原则的意见,不允许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提出怀疑,不允许对社会主义制度提出怀疑。那些试图公开表达不同政治见解及宗教观点的公民,仍然生活在充满压制的环境中。“中国基本言论自由的法律地位一直令人担忧。……公民只有在政府认可时,在符合国家利益范围内,才能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被政府认定为是‘反革命’或‘制造动乱’的任何一种言论、出版或游行都将受到武力镇压。……所有反党和反政府的持不同政见者由于受到恐吓、驱逐、逮捕、拘留或软禁而被迫保持沉默。”①
美国还攻击说,中国禁止“使用因特网‘煽动推翻政府或社会主义制度’和‘煽动分裂,危害国家统一’的活动”。中国的新闻机构不能有悖于共产党的宣传方针,所有的媒体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方向,必须根据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机密。这就限制了新闻自由。出版自由也受到限制。政府“规定人们不能从事出版任何违背宪法、泄露国家机密、威胁国家安全或有损于国家的材料”。中国的出版法有一条款特别把出版、发行、传播具有煽动国家分裂,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煽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倾向的出版物定为违反国家安全法,对这类出版物予以取缔。对一些主张改革旧政治的书不许出版发行。实际上实行新闻检查制度等等。如果公民发表了与共产党的主张不一致的观点和意见,就要受到严厉的惩罚。这种“对言论进行严格控制的偏执狂措施和手段引起了美国人民和其他一些国家人民的反感”。1998 年,克林顿在访华期间虽然也承认和尼克松访华时比起来,中国已享有更多的个人自由,但他仍然认为,中国政府“继续限制言论自由”。
美国还将中国的动乱分子称为“持不同政见者”、“民运分子”、“人权活动分子”、“政治犯”。说这些人由于发表了不同的思想观点和政治见解而被投入监狱。在中国监狱里关押的这种“政治犯”多达几千人。美国在同中国的交往过程中,总是敦促中国释放“因发表意见而被监禁的人”,并时常拿出一个所谓“政治犯”的名单,对中国施加压力。
对美国的这些攻击,中国当然不能接受。
中国认为,中国公民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事实上都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在中国,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等得到法律的保证。中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中国根本不存在美国捏造的所谓新闻检查制度。中国的各界群众都自主地举办报纸和杂志。在全国各类报刊中,属于共产党机关和国家机关的报刊只占报刊总数的五分之一,其余都属于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学术机构和群众组织。公民用什么观点撰写什么著作,选择什么出版社出版,都是公民个人的自由。在日常生活中,中国公民经常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如讨论发言、撰写著作、发表文章、信访等就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对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批评,反映同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揭发和检举党和国家机关中某些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这对于提高党和国家的决策能力,改善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惩治腐败,打击犯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政府非常重视人民群众的意见,党和国家各级机关还设立了来信来访办公室,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虚心听取,及时处理。中国的新闻媒体密切联系群众,自由地报道各方面的情况,发挥着舆论监督的作用。所有这些都说明,中国公民享有名副其实的言论自由,说中国公民没有言论自由完全是睁着眼睛说瞎话。
中国认为,所谓中国的政治犯问题完全是美国杜撰的。中国根本不存在美国所说的“政治犯”。在中国,仅有思想而没有触犯刑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任何人不会仅仅因为持有不同的政治观点而被处以刑罚。中国刑法中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那些不但具有推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且实施了刑法第91 条至102 条所列举的犯罪行为。这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要受到惩罚的。
中国确实不允许任何人有破坏国家的安定团结,鼓吹民族分裂,煽动推翻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自由,这也是为了保障绝大多数人更好地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完全符合国际人权公约的精神和国际通例。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 条规定,公民在行使上述自由时,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卫生或道德”。第20 条规定,“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应以法律加以禁止”;“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其实,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允许其公民滥用言论自由权利,从事违反宪法、煽动推翻政府和国家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统一、泄露国家机密、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法国1789 年公布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10 条和第11 条就明确规定言论和新闻自由不得“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并依法得“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美国法典》就明确规定,对于任何煽动叛乱或造反以反对美国当局或其法律的行为给予重罚。《美国法典》第2385 条明文规定,任何蓄意“鼓吹、煽动、劝说或讲授”理应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的行为,包括为此而“印刷、出版、发表、传递、出售、分发或公开展出任何书写或印刷品”,均要处20 年徒刑或2 万美元罚款或两者并罚。第1717 条还规定,“凡属鼓吹以暴力反抗美国任何法律的信函及手抄件均为非邮递品”,要依法加以处理。根据美国联邦法院历来在案例中的解释,言论自由的运用以不致妨碍美国宪法的规定为限,任何出版物的刊行以不得恶意诽谤政府或企图颠覆政府的存在为限。美国自己的法律都不允许自己的国民发表有碍政府和国家的言论,不允许利用言论、新闻和信息自由从事反政府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却要中国给予公民“违背宪法、泄露国家机密、威胁国家安全或有损于国家”的言论自由,指责中国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禁止公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这究竟是什么用心?
美国所鼓吹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虚伪性。人们不会忘记,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国会于1917 年通过了《惩治间谍法》。根据此法,许多反战的社会党人和激进的工人领袖被处罚。一位名叫威廉·鲍威尔的人只是在亲戚家里私下表示对政府参战政策的不满,指责欧洲的战争是富人的战争,结果被起诉,罚款5000 美元,服刑20 年。① 美国的言论自由在哪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在冷战后开始的反共浪潮中,麦卡锡主义导致对不同政见者广泛的清洗。美国所鼓吹的言论自由何在?1999 年上半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斯拉夫的狂轰滥炸和对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的导弹袭击就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所鼓吹的新闻自由的最好注脚。它们不仅轰炸南斯拉夫的军用目标,而且轰炸民用目标。南斯拉夫的电视台也成了它们轰炸的重点目标。以美国为首的北约为什么要轰炸南斯拉夫电视台呢?就是因为南斯拉夫电视台播送遣责北约的侵略行径,揭露北约暴行的节目。他们的逻辑是:只许北约宣传对南斯拉夫仇恨的自由,而不许南斯拉夫宣传反对北约轰炸的自由。不仅如此,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还公然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准则,悍然轰炸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美国为首的北约为什么要轰炸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呢?就是因为中国政府反对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斯拉夫的轰炸,支持南斯拉夫人民反对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的侵略,中国驻南记者客观报道了北约的罪行。美国这个鼓吹新闻自由的国家推行的实际上是新闻霸权。美国的新闻媒体在南斯拉夫科索沃事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呢?当南斯拉夫对科索沃阿族武装叛乱分子采取军事行动时,他们为了配合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干涉南斯拉夫内政的需要,极力宣传南斯拉夫在科索沃搞种族清洗,搞大屠杀,将南斯拉夫合法政权及其领导人妖魔化;当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斯拉夫狂轰滥炸,不仅轰炸军事目标,而且大量地轰炸民用目标,造成大批平民伤亡时,他们还极力为北约的行为唱赞歌。当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轰炸中国大使馆以后,美国新闻界不仅不对这一行为进行谴责,反而在媒体上鼓噪所谓“中国间谍”问题。可见,美国的所谓“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只不过是美国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推行霸权主义的工具。
二、关于集会和结社自由
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聚集在一定的场所表达自己意愿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为了一定的宗旨而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游行、示威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为了某种目的在公共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表达自己的意愿,显示自己力量的自由。公民依法通过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愿望和要求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1 条规定:“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第22 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① 公民享有集会和结社等自由的程度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在这方面,美国同中国的斗争相当尖锐。
美国攻击说,中国公民没有集会自由。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和平集会的自由,但由于政府对这种自由严加限制,以致于公民在实际上不能享受这种自由。根据中国的法律,公民的集会活动不能对党的领导构成挑战,也不可损害“国家利益”。反对中国的政治制度或其领导人的活动是被禁止的。当局对表达不同政治观点的示威游行坚决镇压,毫不手软。对示威活动的组织者以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投入监狱。
美国把1989 年中国的自由化分子在天安门广场的示威看成是和平集会权利的体现,而把中国政府根据宪法制止动乱的行为说成是“暴力攻击”,是“践踏人权”。
十余年来,美国一直没有忘记在“天安门事件”上攻击中国。1989 年6 月5 日,中国刚刚平息暴乱,当时的美国总统布什就中国的局势发表谈话说:“天安门广场的示威者主张基本的人权,包括言论、新闻自由和结社自由。这些是我们在全世界各地都支持的目标。这些自由是被视为神圣的东西而载入美国和中国宪法的自由。”;“美国不能原谅暴力攻击的行为。”6 月8 日,布什在记者招待会上又说:“我们对中国发生的暴力显然感到痛惜,我们敦促中国尊重人权,恢复秩序。”美国国务院在每年的人权报告中不断在这个问题上攻击中国。美国攻击说,“六四”以后,中国政府对反政府的游行示威活动采取非常措施,叫作“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天安门事件”过去九年之后,克林顿在访问中国时还在这个问题上向中国发难。1998 年6 月27 日,克林顿在与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联合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说:“我们双方还是对当时天安门广场发生的事情的意义持不同的看法。我相信,美国人民也相信,动用武力造成生命丧失的悲剧是错误的。我相信,美国人民也相信,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与宗教自由是联合国宪章所保障的,也是各地人民的权利,应该受到他们政府的保护。”①“天安门事件”十年后,美国国会还抓住这个问题不放。1999 年5 月,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分别通过了所谓纪念“天安门事件”十周年的议案,这项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议案从美国的“民主”和“人权”观出发,攻击中国政府“镇压持不同政见者”。要求成立一个“调查委员会”“调查天安门事件”;释放关押在监狱中的“持不同政见者”;允许在国外流亡的“持不同政见者”回国等。①
美国还攻击说,中国公民没有结社的自由。虽然中国宪法规定了结社自由,但政府实际上限制了公民的这项权利。任何组织和团体政府都要严格审查,如果不符合政府的要求,政府就不批准成立。共产党的法规要求所有专业和社会团体必须在政府部门登记并得到批准。这些规定表面上是针对秘密社团和犯罪团伙的,但也遏制了直接挑战政府权威的政治组织的形成。不经官方批准,任何组织、俱乐部、协会,甚至宗教或娱乐团体都不可能存在。政府不给反对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组织和团体以合法的地位,而以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将其成员拘捕。在中国,由于共产党实行“独裁统治”,民主党派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除了共产党认可的几个民主党派之外,中国不允许成立其他政党,决不允许那些企图建立多党政治体系和企图推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组织存在。不仅如此,中国还禁止成立自由和独立的工会,认为这是对安全的一个威胁。政府至今未批准任何自由工会组织。中国只有由官方控制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由于没有独立自由的工会,工人没有集体谈判的权利,没有罢工的权利。工人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都没有保障。中国试图镇压非法的工会活动。乡镇企业雇佣的工人被继续归入“农民”而不是“工人”,他们也谈不上自己的工会组织。国有企业虽然有职工代表大会,但它们在维护职工的权益方面起不了什么作用,许多职工代表大会实际上只是一种摆设而已。
中国认为,美国对中国的攻击完全是出于政治偏见。
在中国,公民的集会自由得到保证。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国公民举行各种会议不仅有法律上的保证,而且还有物质上的保障。当然,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总是在中国1989 年“天安门事件”上做文章,攻击中国没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完全是别有用心的。中国政府对“天安门事件”采取断然措施是根据中国的法律行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绝大多数人的人权。事隔十多年我们回头看一看就更清楚了,如果当时不采取断然措施,中国就很有可能出现某些国家那样严重的内乱局面,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就会受到极大影响,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就会毁于一旦,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就会受到严重的侵害,中国人民就要遭受严重的灾难。中国的绝大多数人是不愿看到这种局面的。正是中国政府当时采取了断然措施,才避免了这种不幸局面的发生。自从平息“天安门事件”以来,中国政局稳定,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中国的人权状况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好的时期。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根本无视中国在人权方面取得的进展,总是希望看到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被推翻,因此,他们对中国政府平息1989 年发生的“天安门事件”总是耿耿于怀。
其实,任何国家的政府都不会容许自己国家发生动乱和暴乱。比如,美国就对此类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处措施。《美国法典》第2383 条规定:“任何煽动、实施、协助或进行叛乱或造反以反对美国当局或其法律、或对此给予援助或表示支持者,应判处最高至1000 美元罚款或最多十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不得再担任任何美国公职。”美国法律不允许反对美国政府的叛乱行为,难道中国就应该允许吗?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要中国给予极少数违法犯罪分子以推翻政府、推翻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自由,否则就是侵犯人权,这正好说明他们的真实目的是借口人权支持中国的少数反政府分子,破坏中国的稳定,并最终颠覆中国合法政府,改变中国的发展道路。这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答应的。
在中国,公民的结社自由也得到充分的保证。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结社的自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利。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在中国,公民加入什么组织和团体都是个人的自由。现在,中国有各类社会团体2000 来个,这些社团都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自主地开展活动。中国公民通过各种组织和社会团体参与国家的事务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事务,发挥着主人翁的作用。这些都是不容否认的事实。目前,世界上对公民结社的管理主要有备案制和批准制两种形式。中国采用的是批准制。公民在社团组织成立之前,须将社团的名称、目的、地址、章程、活动范围和地区、负责人的履历、组织情况、社团成员人数以及附属机构或分支机构等方面的情况报送主管机关,待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正式成立。中国对社团组织的成立采取批准制是符合中国的国情的。它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利于保护合法社会团体的权益。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总是对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领导地位进行攻击,说是一党专制。这是别有用心的。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执政党。它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它的地位是在领导中国人民争取独立和解放的长期艰苦斗争中形成的,是在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进一步确认的。可以说,中国由中国共产党来领导是中国人民作出的历史性选择。中国并不是实行一党专制,而是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体现人民民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除了共产党外,还有8 个民主党派。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民主党派的关系不是在朝党与在野党、执政党与反对党的关系,而是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中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全国有14 万多名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22 万多名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协委员。许多民主党派人士担任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九届全国政协委员共2196 名,来自34 个界别,其中非中共党员占总数的60 。1%;八个民主党派委员占29 。7%。各民主党派和政协组织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全国现有数万名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察、审计、教育、国土资源、税务、人事、公安等部门特约人员,参与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工作。各级政协委员通过对重大问题的协商讨论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等形式,反映各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行使民主监督权利。
实践证明,中国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符合中国的国情,有利于调动社会各阶层、各党派的积极性,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利于国家的团结和稳定,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中国必须坚持这种制度。
在中国,劳工有组织工会之权。中国工会法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一切职工,均有组织工会之权。中华全国总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它是中国共产党联系工人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的重要社会支柱之一。中国的工会组织是历史形成的,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工会组织有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参加生产管理、与行政或资方签订集体合同等权利。它在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吸引职工参加改革,努力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引导和教育职工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美国所说的自由工会,实际上就是他们所期望的反政府组织。这种组织只能给国家带来混乱,从根本上危害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危害全体中国人民的利益,中国确实不允许这样的工会组织存在。
美国攻击中国没有结社自由的真实目的,就是要中国允许成立反对党的自由,以便在中国推翻共产党的领导,颠覆合法政权,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如果这样,中国只会出现混乱的局面。这是中国人民能够同意的吗?
美国自诩是公民享有集会、结社等自由的典范的国家,但是,人们还清楚地记得,为了适应冷战的需要,1954 年8 月,美国国会就通过了《共产党人管制法》,以限制美国共产党的活动,消除美国共产党的影响。这个法案的通过证明美国所鼓吹的集会结社等自由是虚伪的和骗人的。
三、关于选举自由
选举自由是指公民自由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和被选举权利,即公民通过自由选举参与国家管理,决定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 条规定:公民有权“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在真正的定期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这种选举应是普遍的和平等的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保证选举人的意志的自由表达”。① 选举自由是公民政治自由的一项重要内容。一个国家能否实行自由选举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由于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因而在选举制度上会有不同的特点。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对中国的攻击从来都没有停止过。
美国攻击说,虽然中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选举权,但由于中国实际上实行一党专制,民主党派都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只能发挥次要的协商作用,自由选举在中国实际上不可能。中国共产党牢牢地控制着各级的选举,公民缺乏合理更换他们的政府的手段,他们不能自由地选择或更换统治他们的政府官员。没有更换他们国家的领导人或组成政府的权利。
中国认为,中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到法律上的保证。中国宪法规定,年满18 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在中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国家大政方针,行使国家立法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如果代表不称职,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罢免他们。任何公民或单位对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的要求。这同西方国家选举产生的议员不受人民群众监督,选民无权罢免他们比起来要进步得多。
中国还根据本国国情对选举制度进行了改革。对县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对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间接选举。并改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这种选举制度有利于人民选出自己了解的、信得过的代表。中国公民普遍行使了自己的选举权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参选率一般都在90%以上,比美国高得多。
在中国,能否当选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不取决于金钱的多少,而是取决于对国家和社会的实际贡献,取决于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来自各族各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1998 年初选出的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共2979 名,其中,工人、农民占18 。9%,知识分子占21 。08%,干部占33 。17%,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占15 。44%,解放军占9%,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占1 。17%,归国华侨占1 。24%。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全国城市普遍建立了居民委员会,农村普遍建立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广大城乡人民按照民主原则组织起来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直接民主的组织形式,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基本内容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全面推进,稳步发展。到1997 年底,全国选举产生了90 多万个村民委员会,378 。8万名村委会干部。1998 年11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了村民自治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各地的民主选举、村民议事、村务公开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有23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新的村委会选举办法,17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许多市、县制定了指导村民自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村一级普遍制定或修订了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全国有27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进行了村委会换届选举,约有6亿农民参加了直接选举,参选率高达80%以上。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全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以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并可视其政绩进行罢免;村内所有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从土地承包方案到宅基地使用,都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内的日常事务,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民主管理;对村委会工作、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通过村委会村务公开包括财务公开,进行民主监督。村民自治的整体水平明显提高。与此同时,乡镇政务公开全面推进,2000 年以来,全国有3 。5 万个乡镇开展了政务公开工作,占乡镇总数的80%以上,乡级民主政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中国五十余年的实践证明,中国实行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广大人民是满意的。我们也承认在民主和法制建设上走过弯路,犯过错误,但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群众的支持下,纠正了这些错误,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向前发展,中国人民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享有广泛得多的政治权利,这是任何人也否认不了的基本事实。美国福特基金会负责中国事务的代表托尼·塞奇1997 年2 月就曾发表文章指出:“大多数中国人现在享有比过去任何时候多得多的个人自由。”美国前总统布什1997 年2 月24 日也说:“中国现在比我当初离开时(注:布什1974 年至1975 年曾任美国驻中国联络处主任)要有多得多的人权和个人自由。”
我们再来看看美国的情况。美国法律关于普选权的规定比中国要晚得多。直到1971 年即美国建国将近200 年之后,美国才在法律上实现了普选权。这比中国公民的法定普选权要晚20 来年。不仅如此,美国事实上真正意义的普选权从未实现过。美国公民的参选率一直很低。上个世纪以来,美国众议院历次选举中,选民的参选率一直在30%至60%之间,这与中国人大代表选举的90%的参选率是根本不能相比的。美国总统选举,一般参选率在50%左右,最高也只有65%。由于总统当选只需超过投票总数的二分之一即可,所以,美国当选总统实际获得的选票占适龄选民总数的百分比往往很低,多年来一直在35%以下。1996 年参加美国总统选举的选民只占合格选民的49%,当选总统获得的选票只占合格选民的25%左右。不难看出,美国的所谓“普选”,实际上并不代表全体人民或多数人的意志。从美国建国之初到现在,绝大多数占据美国高层政治职位的人,包括总统、副总统、内阁和最高法院成员,均来自占人口5%左右的富人家庭。美国的所谓选举自由不过是富人的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