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与实践是伴随着中国共产党革命实践形成与发展起来的。研究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厘清不同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分析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在解决中国民族问题中的历史作用,对于探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渊源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族理论
新民主主义时期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由萌芽、发展到基本定型的重要发展阶段。
(一)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中共民族理论与政策的萌芽时期
中共二大宣言第一次比较完整地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对民族问题的纲领。提出了“统一中国本部(包括东三省)为真正民主共和国”;“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为民主自治邦”;“在自治联邦原则上,联合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由于受列宁关于民族自决和建立联邦制理论的影响,党的三大强调“西藏、蒙古、新疆、青海等地和中国本部的关系由各该民族自决”。这些观点概而言之就是:各民族一律平等;实现中华民族独立;承认少数民族自决权,用联邦制统一中国。这一阶段对民族问题的研究及少数民族的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主要集中在纲领的论述,具体的政策还不是太多。
这一阶段的主要民族理论观点有:
第一,坚持民族平等原则,主张民族自决权。受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观点的影响,以及苏联实践中强调民族自决权等影响,中共早期十分强调民族自决权,但只限于一般的提法,没有对自决权的内涵作出具体的诠释。
第二,提倡联邦制与民族自治。中共二大宣言中把“自决”与“自治”并提,把建立民主自治邦视为民族自治的一种形式,提出在中国实行联邦制下的民族自治。如中共二大明确提出,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
第三,提出民族、民主革命的双重任务。运用阶级分析方法和列宁的“帝国主义阶段”理论认识国际国内民族革命运动,提出了民族、民主革命双重任务的观点,认为国内民族问题是中国民主革命问题的一部分,民族革命以求独立,民主革命以求统一。但在对国内民族问题的分析中效仿苏联,将中国分为“本部”和“疆部”,有联邦建国的主张。
第四,中国民族解放运动与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联合。坚决主张把中国民族解放运动与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结合起来,提出了中国民族解放运动(民主革命)是世界无产阶级革命总问题的一部分的理论。
(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党的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初步形成时期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随着党对国内少数民族开展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加大,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民族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了党在这一时期的民族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根据地建设中,将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提出了诸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发展经济的权利,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建立民族学校,培养民族干部,反对大汉族主义,宗教信仰自由等具体的民族平等政策。比较明确地提出了倡导民族团结、民族联合政策。例如,六大通过的《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案》、1931年11月《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和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等文件中的规定。
第二,提出了与少数民族建立统一战线的任务。红军长征进入少数民族地区后,对少数民族上层的看法发生了转变。如1935年5月22日,刘伯承司令员在彝海按彝族传统习俗与果基小叶丹杀鸡饮血结为兄弟,在彝族同胞的护送下,红军顺利通过彝族地区。中央在1935年8月的毛尔盖会议上正式提出了建立民族统一战线的任务。主张改善与少数民族上层的关系,为实现北上抗日起了重要作用,也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第三,提出了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的政策,明确提出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提出了在有少数民族区域的省委建立民族工作机构,并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民族文化、教育、语言文字和尊重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的政策。这些都为此后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抗日战争时期是中共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的形成时期
以1938年9月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为标志,党的民族理论有了比较大的转变。从民族自决、联邦制等主张转变为在统一国家下的民族自治理论。1945年4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大上的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全面系统地总结了以往民族工作的历史经验,提出了完整的民族理论观点和民族政策。概括起来为以下三点:
第一,建立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1937年,中共发表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其中第十条提出,“抗日的民族团结在国共两党彻底合作的基础上,建立全国各党各派各界各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领导抗日战争,精诚团结,共赴国难”。并提出,“动员蒙古、回族及其他一切少数民族,在民族自决民族自治的原则下,共同抗日”的方针。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政治决议案也提出:“团结中华各民族(汉、满、回、藏、苗、瑶、夷、番等)为统一的力量,共同抗日图存。”
第二,丰富了民族平等理论。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的政治报告《论新阶段》中明确地提出:“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等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对国内各民族,给予平等权利,而在自愿原则下互相团结,建立统一的政府。”还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民族平等政策,包括:各民族有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上的权利平等;坚持民族平等,调节好各民族关系,克服狭隘的民族主义的偏向,反对大汉族主义;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共同抗日。
第三,明确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思想。陕甘宁边区政府1941年5月颁布的《施政纲领》明确提出“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根据这个规定,边区政府先后建立了五个回族自治乡和一个蒙古族自治区。《论新阶段》和《论联合政府》都强调在建立统一的国家和政府的前提下,建立各少数民族自我管理内部事务和民族自治的组织。
(四)解放战争时期中共民族理论的发展与《共同纲领》
解放战争时期,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联合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爱国力量组成广泛的民族统一战线,推翻蒋介石反动独裁统治,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和平建国纲领草案》主张:“在少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其自治权。”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在这份文献中,“民族政策”单独列章,确立了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用法律形式保障了国内各族人民的平等地位和权利,是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制定具体的民族政策和顺利开展民族工作的基础和行动指南。《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现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共同纲领》还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从此,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得以以法律的形式确立。
《共同纲领》还提出了多方面的民族政策,例如,各民族平等团结,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少数民族在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方面的权利;人民政府帮助少数民族全面发展。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的发展
建国后,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1957年,各民族之间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
1950年10月1日,周恩来总理在欢迎各民族代表的讲话中提出,“对于各民族的内部改革,则按照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觉悟和志愿,采取慎重稳进的方针”。在这个阶段,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文件,提出了民族工作的基本方针。1950年11月批准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和《筹办中央民族学院方案》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个关于少数民族教育的全国性法规文件,对后来的民族教育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1951年2月5 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务会议作出的《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为建国初期的民族工作布置了新任务。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颁布,它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民族问题的专门法规。同年,又颁发了《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试行组织通则》,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民族事务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能等作了具体的规定。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一步完善了《共同纲领》中对少数民族问题的法律阐述,并且把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1956年,毛泽东还在《论十大关系》中专门阐述了“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问题,为开展民族工作提出了重要的原则。
为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党和政府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制定并实施了多种行之有效的特殊政策,主要包括:①“休养生息”的农牧业政策;②“统收统支”的财政政策;③“重点倾斜”的生产力布局政策;④“赔钱补贴”的民族贸易政策;⑤“机动灵活”的政策和“抢救保护”民族用品的生产政策等。仅用了几年时间,就使少数民族地区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为把党的民族政策变为现实,主要的实践工作有:①筹建民族事务机构,在新中国组建的第一届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所属机构中,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是最早成立的单位之一;②在民族地区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③在少数民族地区清剿残匪;④和平解放西藏;⑤调解民族内部纠纷,改善人民生活;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进行民族政策实施情况大检查;组织中央访问团与少数民族参观团,加强中央与少数民族的联系与交流;⑦实施民族语言文字的建设工程。1956年12月24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了全国第一次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会议,确定了积极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方针。
1957年8月,周恩来在青岛召开的民族工作座谈会上作了《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的著名讲话,总结新中国八年来的民族工作,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四个原则性问题:一是关于反对两种民族主义的问题。讲话指出特别要注意反对大汉族主义。二是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三是指出民族繁荣的关键环节是进行民族内部的社会改革,主要是经济改革。四是关于民族自治权利和民族化的问题。指出民族自治权利必须受到尊重,民族化问题必须重视。经过民族化,民族自治权利才会被尊重。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7年,中国共产党以良好的民族政策成功开创了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各民族获得了政治平等,而一系列的社会改革则成功促成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政治结构的转型,迎来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时期。
第二阶段:1958年到1965年——民族政策的进一步探索。
这个阶段,党的民族政策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完善与发展:①继续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先后成立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②实现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③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提高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④尊重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⑤继续大力培养、选拔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⑥加快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事业;⑦继续坚持民族语言文字、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这个时期,党和国家领导人深切关怀民族自治地方的安定团结和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关心和保护少数民族干部,尽可能地帮助解决少数民族的困难,给少数民族群众留下了不可磨灭的记忆。
1966年到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党的民族政策也遭到严重破坏。
第三阶段:改革开放新时期即民族大团结的新时期。
在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得到了更大的发展,各项政策更加完备,是民族大团结的新时期。
1.民族平等政策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基石
民族平等政策的核心是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不仅包括政治、法律上的平等,也包括经济、文化上的完全平等。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一个基本思想,也是党在建立初期就提出的纲领,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1982年1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序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宪法还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具体来说就是:民族不论大小,不论社会发展程度如何,在一切权利上都是完全平等的,在承担的义务上也是平等的。不允许任何民族有任何特权,禁止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禁止一切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各族人民都要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自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这一时期,党的民族政策的发展主要有:①认清民族关系本质,采取维护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新办法;②民族区域自治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③采取各种措施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建设,促进民族地区的改革开放;④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活动,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⑤制定新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扶持民族文化、教育事业发展;⑥研究民族地区经济建设中的特殊问题,致力于党的大政方针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化。
2.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中国国内少数民族问题的一个创举。198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它是仅次于宪法的第二大法。后来,国务院又颁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这是国家第一个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政法规。2001年,第九届人大又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草案》,这次修改的主题是: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经济和社会的迫切要求,为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作出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加快发展自治地方发展的若干新规定。2005年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以后,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这个文件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有三大优越性:一是有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二是有利于把党的政策与少数民族政策结合起来;三是有利于把国家的发展与少数民族的发展结合起来。也称“三个有利于”。实践已经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符合中国国情,有利于中华民族大团结,有深厚的群众基础与凝聚力,是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
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这就是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深刻总结。
3.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改善生活;各民族共同繁荣与发展是巩固民族团结的重要保证
由于历史原因与地理环境、自然条件的原因,相比较而言,少数民族经济文化落后,发展程度低,形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也就是说民族平等事实上没有得到平等的权利。因此,彻底消除历史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状况,是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主要原则。发展经济、改善生活这一政策的核心,就是党和国家尽一切力量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消灭历史遗留的各民族在发展中的差距。江泽民曾经说:“现阶段,我国的民族问题,比较集中地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文化的发展。”
198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明确了新时期民族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紧密结合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实际,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相互学习,共同致富出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发展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不断巩固社会主义的新型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1999年的民族工作会议提出了民族工作的两大历史任务:一是通过进行社会制度的变革,引导翻身解放的各民族人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二是通过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加快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在这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指出,“从现在起到2010年,我国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逐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他还指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这次会议还明确指出,西部大开发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同时提出了西部大开发的五项主要任务。
全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全部在西部,西部开发战略为民族地区的发展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2002年,党的十六大通过的政治报告指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关系全国发展的大局,关系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要打好基础,扎实推进,重点抓好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争取十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党和国家为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采取了许多政策措施,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基础产业发展,实行财政、税收、金融优惠政策等,极大地促进了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
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审议通过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此外,还通过了《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十一五”规划》和《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等专项规划。因此,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也是民族大团结的新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