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主要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宗教观与当代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体系。它包括中国共产党对宗教基本问题的认识,以及中国共产党对如何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认识。这个理论体系历经中国共产党四代领导集体的探索,日臻成熟与完善,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宗教理论体系。
(一)关于宗教基本问题的观点
中国共产党对于宗教基本问题的认识可从三个方面来认识,即宗教本质观、宗教历史观、宗教价值观。
对于宗教的本质,中共中央在1982年发布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指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它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这一表述,把宗教概念从一个意识形态范畴扩大到了一个社会范畴,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宗教本质和宗教社会功能方面所界定的宗教含义。因此,当我们面对宗教问题的时候,既要看到宗教是信仰领域、思想领域的问题,也要看到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等基本特征,慎重对待对宗教问题的处理。
对于宗教的产生、发展与消亡,党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宗教消亡观,认为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过程,宗教最终走向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社会主义社会宗教将长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因此要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宗教存在长期性的认识是基于对宗教存在根源的分析。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对于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侧重于从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阶级剥削与压迫的社会根源等方面来分析。中国共产党既分析了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历史根源及社会根源,还指出宗教存在的认识根源和心理根源,进一步指出了宗教的心理支撑和精神慰藉作用,指出了为什么现代社会宗教仍然存在并不断发展变化。中国共产党对宗教消亡问题的认识既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继承,又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吸取古今中外人为消灭宗教的错误做法的教训之后得出的,对于克服宗教工作中“左”的思想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宗教的价值,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基于时代限制,多从消极性的一面来否定宗教的社会作用。党在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宗教价值的双重性。1982年,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一文指出:我国的各宗教,历史上都曾被统治阶级控制和利用,起过重大的消极作用。但是,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宗教的状况已经起了根本性的变化。宗教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宗教团体成为党和国家联系信教群众的纽带,信教群众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力量,宗教正在逐步走上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江泽民还曾提出:“我国宗教在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与我国文化的发展相互交融,吸取了我国建筑、绘画、雕塑、音乐、文学、哲学、医学当中的不少优秀成分。”他还指出,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也可用来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还会受到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和国际上一些复杂因素的影响。胡锦涛提出了“宗教关系”和谐的重要性,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加强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关系,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十七大报告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关于当代中国宗教的“五性”论
中国共产党在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前提下,提出了自己的宗教本质观、宗教历史观及宗教价值观,并把这些应用于对中国宗教的认识上,从而得出了我国宗教具有“五性”的基本结论。这是中国共产党对我国的宗教问题作出的新认识与新判断,是中国共产党宗教观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一个极大丰富与发展。这一基本认识对于我国宗教工作的开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宗教有“五性”的基本内容是:中国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在宗教同民族的关系问题上,各个民族和各种宗教有不同的情况。有些少数民族基本上全民信仰某一种宗教……那里的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但在汉族中……则同民族问题基本上没有联系。因此……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其实质上指出了“长期性、群众性、复杂性”具有普遍性;但是“民族性、国际性”却不具有普遍性。这是中国共产党在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对我国宗教作出实事求是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对我国宗教情况的准确概括。
(三)中国共产党对待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
1.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既是中国共产党处理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也是中国共产党对待宗教问题的一个基本原则。宗教信仰自由受宪法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进行宗教事务管理,既要加强宗教立法,也要提高依法管理的水平。依法管理宗教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限制人们的宗教信仰自由,而是为了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3.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宗教对外友好交往,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境外任何宗教组织、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既是中国百年来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反对新的历史时期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妄图渗透、控制我国的现实选择。
4.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树立公民意识,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5.共产党员不得信仰任何宗教
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对普通公民来说的。共产党员在这一点上不能把自己混同于一般公民。强调这一点,不仅不会违反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恰恰相反,会更好地促使共产党员更加模范地贯彻好宗教政策。
6.坚持进行无神论和科学世界观的宣传教育
我们主张宗教信仰自由,但马克思主义性质的政党决定了其无神论的世界观,因此,开展无神论教育,尤其对于中共党员、共青团员与青少年的科学的世界观与文化教育,是必然的。这种教育,既包括自然科学知识的普及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宣传,也包括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去科学地认识宗教的本质及其客观规律。
7.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宣传无神论,但不是简单地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强调不能把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和宗教思想混为一谈,也不能搞任何形式的调和。党与宗教界实行团结合作有着共同的政治、经济利益,这是党处理与宗教界关系的基本准则。这一原则要求同宗教界建立统一战线,要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要团结和教育信教群众为祖国富强和民族振兴积极贡献力量,所有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都必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8.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领域里的矛盾
对于宗教领域里的人民内部矛盾,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去解决,要做好人民内部矛盾的疏导工作,即使出点乱子,也要始终立足于信任、争取、团结最大多数群众,以利于坚决、准确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敌对分子。
9.政教分离的原则
一切宗教都不得干预政治,不得干预政府事务,包括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等,都不得进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宣传。
二、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就是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宗教工作。
第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宗教工作如果做得好,可以对社会主义建设起促进作用;如果做得不好,就会被国内外敌对势力所利用。因此,做好宗教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鉴于宗教工作的重大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宗教工作。江泽民认为,做好宗教工作是领导干部政治上成熟的一个重要表现,也是党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
第二,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组织,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与各种有神论和唯心主义不做任何调和,共产党员不能有宗教信仰。不但如此,共产党员还应带头宣传科学的世界观,主动学习与掌握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对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宗教的知识、我国宗教的国情、世界主要宗教的基本教义及宗教文化等,都应该有所知晓。因此,要对广大党员干部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
第三,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管理机构,提高宗教工作干部队伍素质。宗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涉及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做好宗教工作不仅仅是宗教工作部门的事情,还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宗教工作。与此同时,还要健全宗教工作的管理机构,充分认识设置政府宗教事务机构的必要性。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政治高度看待政府宗教事务机构的设置和建设,确保宗教工作开展的组织基础,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宗教工作干部队伍。
第四,巩固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巩固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是我们党处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要着力加强的一项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调动包括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在内的一切积极因素。当然,对于宗教界人士中的消极思想和错误行为,不能打着“统战”的幌子置若罔闻、纵容包庇。在团结他们的同时,也要教育他们,不断提高他们爱国爱教的政治觉悟,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三、处理宗教问题的主要经验
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解决中国宗教问题的长期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特别是成为执政党以后,通过法律途径,将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将党的历史经验转化成了中国政府的具体政策与法律制度。总结这些经验,对进一步把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结合是很有好处的。
第一,必须把宗教工作上升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的高度来认识与把握。
“没有民族问题、宗教问题的正确解决,就没有国家的团结、稳定、统一。”江泽民的这一论断,把宗教问题提高到了与国家的团结、稳定和统一的高度,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审时度势、慎重分析世界宗教问题的发展态势及其对我国社会稳定的影响,慎重分析我国宗教国情的发展变化对我国社会稳定与和谐社会发展的影响而作出的正确判断与对策选择。我国宗教问题直接涉及一亿多各民族群众的精神生活,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提示着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宗教问题。这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关系。只有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的高度来分析和把握宗教问题,才能掌握解决宗教问题的主动权。
第二,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为主题,创造性地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推动宗教问题的解决。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指导我们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重要理论依据。新中国成立以来处理宗教问题的曲折历程与历史经验,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相互关系问题。在长期的宗教工作实践中,党不断探索着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中国宗教的实际问题相结合,较好地运用并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对宗教的本质、起源、根源、特征、社会作用、宗教问题的发展趋势以及无产阶级政党与宗教的关系、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等重大理论问题作出了时代性的思考,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在中国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并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主题,揭开了中国处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新篇章。
第三,必须坚持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这四个坚持对于中国处理本国宗教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到四个坚持,也就是做到了讲政策、讲管理、讲原则与讲策略的统一。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证明,必须全面正确地理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坚决贯彻执行,才能有效地处理好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
第四,加强与改善党的领导,是解决好宗教问题的根本保证。
“宗教工作,最根本的是要做信教群众的工作,是要团结和教育信教群众为祖国富强和民族振兴积极贡献力量。”重视宗教工作,善于做宗教工作,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治上成熟的一个重要表现,也是党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历史证明,党的宗教政策是否得到落实,宗教事务管理是否走上法制化轨道,与民族、宗教问题相关的矛盾纠纷是否得到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是否团结一致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衡量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宗教工作抓得好不好的标准。为此,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党关于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加强宗教领域工作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重大问题。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与执政时间里,总结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当然,从这个发展过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它是与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有着深厚渊源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