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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宗教理论与政策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宗教理论与政策

中共建党前后,以陈独秀、李大钊和恽代英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为了实际工作的需要,自发或是在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指导下开始研究宗教问题。他们探索了宗教领域的许多重大问题,如宗教的根源、实质、根本特征、社会作用等,还触及了宗教与各种社会制度相适应的问题。例如,恽代英在《我的宗教观》中指出,上帝的存在是武断和迷信,宗教的所谓安慰有许多流弊,信神的最坏的毛病是阻碍科学研究;基督教是帝国主义的工具,但对于教会人员要具体分析;宗教是人类进化应有的产物等思想。以这些思想认识为起点,中共揭开了处理中国宗教问题的序幕。

由于帝国主义借着宗教的形式对中国实行文化侵略,从1922年3月至1927年7月,发生了一场全国规模的主要针对基督教的运动。此次运动后来又被称为非宗教运动。中共十分重视这场运动,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积累了对宗教问题处理的一些思路和政策。在运动初期和中期,中共并没有及时注意将一般教徒与帝国主义控制下的教会相区别,出现了全盘否定的倾向。但在运动的后期,中共开始注意统一战线问题,逐渐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思路和政策,把政治问题和宗教信仰问题分开,这是党把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运用到实践中的最初尝试。

十年土地革命时期,中共的宗教政策主要是如何对待中国二三十年代农村及偏远地区的宗教信仰问题。1934年1月,在瑞金召开的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其中,第二、三、四、十三、十四等条款涉及宗教问题。例如,《大纲》第四条规定,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第十三条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的实际为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大纲》确立了以下四项根本原则:第一,信教自由;第二,政教分离;第三,宗教信仰为公民个人的私事;第四,帮助少数民族从宗教上层等统治势力的压迫下解放出来,并致力于发展民族文化与民族语言。

在长征时期,中共初步研究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问题,明确了一系列具体的宗教政策。除了对信教自由原则进行了再肯定和提出了一些新的内涵以外,还进一步提出了保护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最突出的是把宗教工作纳入了统一战线工作的范畴,这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一大创造。

1935年华北事变后,党提出要建立“最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因此,中共对宗教工作的要求及宗教工作的侧重点也相应地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个时期,中共十分重视回族等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强调要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和风俗习惯,其中最突出的是加强了对回教的具体研究,并把尊重与保护回教的政策具体化。相关的重要文献有《回回问题研究》(李维汉,1940)、《回回民族问题》(民族问题研究会编)、《山东回民五个月的工作总结》(刘格平,1946)和《回回工作简要手册》(1949年西北局城工部编)。在抗日压倒一切的形势下,对基督教的政策也开始变得成熟和灵活起来。总结起来,抗战时期中共宗教政策的突出特点是非常明确地提出并贯彻了统一战线政策。正如毛泽东所说:“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绝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

1945年4月,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总结了党的宗教工作。他说:“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允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予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这个论述,是解放战争时期党关于宗教问题的根本政策。这里提出了一条对处理宗教问题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思路,即通过法律途径来管理宗教。

中共七大政治报告再次将《大纲》中提出过的“信教自由”原则作为根本政策和原则确定下来,并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这一政策的实施。如1947年成立的我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其颁布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就明确体现了党的宗教政策。《施政纲领》强调:“各民族互相尊重风俗习惯、历史文化、宗教信仰、语言文字”;“实现信教自由与政教分立,保护庙产,提倡喇嘛自愿投资经营农工商业与各种合作事业,奖励喇嘛自愿入学与参加劳动、行医、识字。”

二、新中国成立后党对宗教理论与政策的探索

(一)社会主义宗教政策的基本确立

1949年9月29日,政协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着代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第五条、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权”。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其中涉及宗教问题的规定有四条,即第三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在此以后通过的历次宪法,这一条都没有改变过。把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写进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给予确认,说明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是坚定不移的。

同时,党和政府还明确宣布要充分尊重各民族宗教信仰,这不仅表现在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言论之中,而且载入有关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文献之中。政府不断重申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提出了一些新思想。如认为宗教问题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的重要思想;指出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宗教上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作了全面准确的阐述。在这些观点的指导下,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了对各大宗教的工作方针和具体政策,宗教工作也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主要内容有:

第一,首次提出关于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等“五性”的重要思想;第二,突出强调在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地区,宗教问题是整个民族问题不可分离的一个重要部分,尊重了少数民族的信仰;第三,对待宗教信仰问题,必须长期地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第四,强调努力进行上层统战工作,争取、团结一切可以争取、团结的少数民族宗教上层人物;第五,对少数民族共产党员信仰宗教的问题要采取既坚持原则又灵活处理的态度;第六,要进行系统的调查工作和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与党的宗教政策研究。

(二)宗教理论上的初步探索

1.宗教信仰自由

在一个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并诉诸宪法和有关法律,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依据宗教本身的发展规律,从我国国情出发而制定的。这是党的民族政策、统一战线政策的具体体现,也是反映党的文化方针的重要内容。在这个方面,第一代中央领导作了很好的探索。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多数人是信教的,有些少数民族是全体信教的,教派种类较多,既有佛教、道教,也有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如何对待宗教的问题不可避免地提到了党的面前。周恩来1956年5月30日在接见巴基斯坦伊斯兰教代表团和印度尼西亚伊斯兰教代表团时发表《不信教的和信教的要互相尊重》的谈话时指出,“我可以告诉大家一个事实:中国的宗教徒比共产党员多。中国共产党党员人数在世界上是最多的,现有900多万;但是,中国的宗教徒有几千万,如果加上在家里信教而不到寺庙去的就更多,差不多有一亿人”。当时的具体情况毛泽东在同年2月12日同藏族人士的谈话中说:“信耶稣教的有80万人;信天主教的有300万人;信伊斯兰教的有1 000多万人;信佛教的更多,有几千万人;还有信道教的,数目也很大,约有1 000万人。”因此,毛泽东指出:“宗教信仰自由,可以是先信后不信,也可以先不信后信。”他强调说:“人们的宗教感情是不能伤害的,稍微伤害一点也不好。除非他自己不信教,别人强迫他不信教是很危险的。这件事不可随便对待。就是到了共产主义也还会有信仰宗教的。”

早在1952年10月8日,毛泽东在接见西藏考察团代表谈话时就指出:“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的或信那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信仰。今天对信教加以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

1953年3月8日,毛泽东在给达赖喇嘛的信中也说:“西藏的宗教和在国内其他地方的宗教一样,是已经受到尊重和保护,并且还将继续受到尊重和保护。只要人民还相信宗教,宗教就不应当也不可能人为地去加以取消或破坏。”

由此可见,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首先是由宗教的客观存在所决定的,其次是由宗教的发生、发展和其存在的必然性所决定。另外,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很多民族是多数人信教的,有些民族是全民信教的。我们的民族政策和统一战线政策决定了党不可能把他们排除在外。周恩来说过:“现在应该担心的不是宗教能不能存在,而是民族能不能繁荣。”

从以上史实可以得出以下四点:

其一,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坚定不移的,对信教的群众不但尊重其信仰,也“一律加以保护”;其二,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迫人不信教;其三,宗教信仰政策的出发点是中国有众多的宗教徒;其四,宗教信仰政策是长期不变的,因为“到了共产主义也还会有信仰宗教的”。正如李维汉在中共八大作的《进一步加强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发言说的那样:“我们党和政府实行了彻底的宗教信仰政策。这就是:信教或者不信教是自由的;信仰哪一种宗教、哪一个教派,是自由的;现在信教、将来不信,或者现在不信、将来又信教,也是自由的。这样就改进了宗教界同非宗教界之间以及宗教界内部的团结。在我们国家内,只要人民中有人信仰宗教,我们就尊重他们的信仰自由,保护他们所信仰的宗教。共产党是唯物主义者,所以不信仰宗教;同时共产党是历史唯物主义者,懂得宗教必然会在长时期内存在的原因,所以采取了长期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在处理宗教问题上还有采用行政手段的情况,是必须纠正的。”这就是宗教信仰自由和采取这一政策的原因。

2.只要赞成社会主义制度,可以不赞成马克思主义世界观

1957年2月,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说:“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们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相信马克思主义。”

在同年3月12日党的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他进一步强调:“有一些人虽然不公开表示不赞成马克思主义,但是实际上不赞成。这种人在很长的时间内都会有的,我们应该允许他们不赞成。例如一部分唯心主义者,他们可以赞成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但是不赞成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宗教界的爱国人士也是这样。他们是有神论者。我们是无神论者。我们不能强迫这些人接受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为什么?“信仰宗教的人,不仅现在社会主义的国家里有,就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是不是就完全没有了?现在还不能说得那么死。现在我们只把宗教肯定为人民的思想信仰问题,而不涉及政治问题。不管是无神论者,还是有神论者,大家一样地能够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1959年4月15日,毛泽东在第十六次最高国务会议上讲话时还谈到:“你们的佛教,就是喇嘛教,我是不信的,我赞成你们信。”

上述观点,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列宁就曾提出:如果用行政命令和警察手段禁止宗教,大声疾呼向宗教宣战,“是一种愚蠢的举动,这样的宣战是提高人们对宗教的兴趣、妨碍宗教真正消亡的最好手段”。

通过建国以后一系列宗教政策的实施,党对宗教的认识进一步加深,并逐步提出了“宗教五性论”的思想,这就是充分认识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这个思想的正式提出,是在1954年10月党中央批转的《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中提出的。1956年,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在全国第七次统战工作会议上发言时又作了较全面的论述。因而,我们方针的基本点就是:只要赞成社会主义制度,可以不赞成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因为问题的实质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是唯物主义的,而宗教是唯心主义的。既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就不可能使教徒赞成唯物主义。使二者目标一致的基础,就是信教者站在人民的立场,在爱国主义基础上坚持自己的信仰,从事宗教活动。

在这一方针的正确指导下,宗教界在爱国主义的基础上团结起来了。抗美援朝期间,佛教界捐献了“中国佛教号”和“中国喇嘛号”飞机,积极参加保家卫国的运动。1953年5月,成立了中国佛教协会,实现了全国各地区、各民族、各宗派佛教的大团结,结束了旧中国各民族、各宗派佛教之间相互隔绝、四分五裂的状态,为现代中国佛教的发展奠定了组织基础。同年还成立了中国伊斯兰教协会。1950年5月,周恩来曾经四次出席基督教问题座谈会,他在谈话中说:“基督教最大的问题,是它同帝国主义的关系问题。中国基督教会要成为中国自己的基督教会,必须肃清其内部的帝国主义的影响与力量,依照三自(自治、自养、自传)的精神,提高民族自觉,恢复宗教团体的本来面目,使自己健全起来。”但是,“一方面不能无原则地团结,另一方面不要脱离广大群众。这是政策问题,不是策略问题”。

在周恩来的号召下,中国基督教人士发宣言、写文章、搞革新,与帝国主义断绝关系。1954年7月,中国基督教徒62个教会团体的代表召开了全国会议,明确了“在反帝、爱国、爱教的共同目标下,促成基督教各教会所有教徒大团结,进一步开展基督教三自爱国活动”的方针任务。天主教也经历了大致相同的历程,1957年7月,正式成立了天主教友爱国会。可见,有神论和无神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合作的基础就是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

当然,党内也并非所有人都赞同这个观点。周恩来曾经对此进行过严厉批评:“我们把宗教信仰问题常常看得太简单了,拿共产党员马列主义的认识来要求所有人的人生观、世界观都一样,这是不可能的。思想认识是逐步改变的,而且思想认识是人民内部的问题。就宗教信仰来说,更是一个长期的问题。我们只是希望,爱国的宗教界人士,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服务,也愿意努力学习。这样,他们思想上还有宗教信仰,这并不妨碍我们整个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扩大和团结,并不妨碍我们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毛泽东还认为:“我赞成有些共产主义者研究各种宗教的经典,研究佛教、伊斯兰教、耶稣教等等的经典。因为这是个群众问题,群众有那么多人信教,我们要做群众工作。”

3.宗教要改革

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社会的根本变革,尤其是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宗教的消极作用及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不相适应的一面和束缚民族发展的一面逐渐明显地表现出来。因此,宗教改革的问题也必然提出来了。

1959年5月7日,毛泽东在同班禅等藏族人士谈话时指出:“关于宗教,我们的改革很明白,就是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看来,宗教寺庙也需要进行改革。”“你们在精神上要有准备。改革以后,有一个时期喇嘛可能要减少。有些喇嘛要回家,但他们不是不信佛教了。当然年老的还是愿意留在寺庙。你们要把工作范围放广大一点,在寺庙和不在寺庙的佛教徒都是归你们领导的。宗教寺庙如何改革,我想你们应该考虑一个办法。”

这个谈话,是在西藏解放之后谈的。但实际上,在充分尊重宗教信仰的基础上,宗教改革早就在点滴地进行。实行“三自”方针,割断与帝国主义的联系,本身就是基督教的改革,1951年初开始的天主教革新运动也是改革。佛教也进行了改革。毛泽东曾说:“拿佛教来说,它同帝国主义联系较少,基本上是和封建主义联系着。因为土地问题,反封建就反到了和尚,受打击的是住持、长老之类。这少数人打倒了,鲁智深’解放了。”

这里说的,是宗教界的“打倒阎王,解放小鬼”,是解决寺庙田产的封建土地权问题。这个问题在伊斯兰教中也同样存在。1958年8月10日,中央统战部发出《关于在回教中改革宗教制度的意见》,改革的内容有:教权统治;宗教负担;宗教寺院的封建所有制,频繁的和大规模的宗教活动;宗教对妇女、儿童的压迫和束缚。《关于在回教中改革宗教制度的意见》提出了改革的6条原则和11条措施。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宗教的束缚与少数民族发展问题上的矛盾,使之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概括起来说,第一代中央领导关于宗教问题的思想和政策主要有:其一,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待宗教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在宪法及有关法律中加以明确规定;其二,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巩固和发展党同各民族政治同盟的重要环节;其三,宗教问题上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其四,有神论和无神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一样可以团结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之下;其五,充分认识中国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其六,初步提出了宗教改革的任务是为了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三)改革开放以后,党的宗教政策得到恢复并有了新的发展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1957年以后,中共在思想政治路线的“左”的错误逐渐滋长,60年代中期更进一步地发展起来,这也必然影响到了宗教工作。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党的宗教工作方针和政策遭到践踏,所有宗教工作部门被取消;关闭了宗教活动场所,禁止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界人士遭到打击迫害。

从1978年到1982年,宗教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拨乱反正。1979年6月15日邓小平在政协五届二次会议开幕词中宣布:“各民族的不同宗教的爱国人士有了很大进步。”代表中共和政府明确否定了“文革”对宗教界人士的不公正待遇。同年9月1日在听取第十四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的情况汇报时,邓小平强调宗教工作也有许多政策问题,要统战部议一议宗教问题。1980年8月26日邓小平在同十世班禅大师谈到西藏的发展时指出,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就会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同年4月,他还在《人民日报》上发表文章《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盛事》,充分肯定了江苏扬州举行的欢迎唐代高僧鉴真大师像由日本回国巡展的活动,肯定了宗教人士在国际文化交流中的积极作用。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重申了要继续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这段时间内,中国共产党比较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在宗教问题上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在1982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19号文件)中,从12个方面全面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特别对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性质、社会作用、存在根源以及宗教工作的目的和任务,对宗教界人士的政策,对外宗教文化交流的基本原则,民族地区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均作了具体阐述和具体规定。在全面贯彻19号文件的过程中,宗教活动逐步正常化。中共中央1982年19号文件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二代领导集体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纲领性文件。它阐明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充分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观点和政策走向成熟,集中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重大发展。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宪法。新宪法将党的宗教政策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内容之一,成为国家制定和执行宗教法规、政策,处理中国宗教问题的根本法律依据和保证。新宪法第三十六条的宗教条款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同时,又根据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增加了新的内容。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同时,还明确了信教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对国家和社会所应承担的主要义务:“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又规定了处理中国宗教团体同外国宗教团体关系的原则,强调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处理好世纪之交的宗教问题又提出了一些重要思想,并对宗教工作作出了新的决策,正确回答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宗教问题,形成了新的理论成果,实现了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大创新。

1990年9月,江泽民在新疆考察工作时指出,要加强对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引导他们贯彻好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令。重申了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政教分离原则,以及加强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的依法管理等问题。

1990年12月5日至9日,国务院主持召开了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李鹏总理在会上强调指出:“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第一次在国家的会议中把处理好宗教问题的重要性提高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这样的高度。会议还首次提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不要把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同宗教信仰自由对立起来。”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年6号文件)中进一步指出,要加快宗教立法工作,要“动员全党、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进一步重视、关心和做好宗教工作,使宗教同社会主义相适应”。

1991年1月30日,江泽民邀请我国宗教团体5位领导人到中南海做客时说:“我们处理同宗教界朋友之间的关系的原则是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1993年11月7日,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民族宗教无小事,全党要高度重视宗教问题。强调了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简而言之,就是讲政策、讲管理、相适应。

第一句,讲政策,就是讲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当然,宗教信仰自由不适应于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共产党员的信仰是共产主义,其世界观是唯物主义的,是无神论者;但是在基本上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中,基层党员可以信教。后来,针对社会上出现的“有神论有人传,无神论无人讲”的怪事,中央也提出:要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教育,进行关于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的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教育;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与有神论者在信仰上的互相尊重,求同存异。这个“求同存异”叫做“求政治之同、存信仰之异”。“同”就是信教群众和宗教教职人员现时的根本利益和社会主义事业及实现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统一祖国,振兴中华”同样是他们的愿望。这是“相适应”的政治基础,在任何社会,宗教都必须与所存在的社会相适应。“异”就是世界观和信仰上的不同,允许其存在。这些政策并不意味着可以在信教群众中发动有神论或是无神论的辩论。同时,在报刊、广播、电视、戏剧等宣传中,对宗教问题要十分慎重,一方面要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不去渲染宗教。

讲政策,就是要正确处理宗教与民族的关系。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但是,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带有宗教色彩的民族习俗,一般不按照宗教问题对待。我们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对于一些有碍民族进步,不利于现代化建设的习俗,则由本民族自己决定改革的方法和步骤。

讲政策,就是要正确认识宗教信仰与封建迷信的区别和联系。宗教和封建迷信有一定的联系和相同之处,尤其是在我国,在广大文化落后、生产力低下的贫困地区,低层次的宗教信仰常常与封建迷信活动交织在一起。但是,宗教和封建迷信之间是有区别的,在区别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相应的不同政策。宗教作为一种世界观,具有完整而系统的教义、教规,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活动场所,有经过专门培训的教职人员,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对固定的信徒。正常的宗教活动不会造成对社会的危害。而封建迷信是在我国封建社会中形成的一种巫术活动的残余。它讲鬼神、信天命,没有成文的教义,没有组织形式和戒律。封建迷信活动者通过驱魔、装神弄鬼、占卦算命等手段愚弄群众,骗取钱财,危害社会,因而要坚决取缔。

第二句,讲管理,就是讲依法管理。

讲管理还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争取用好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既保护公民信仰宗教的权利,也保护公民不信仰宗教的权利;既保护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又要坚决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这种管理,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而不是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

我国在宗教立法方面已有了长足的进展,除了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教育法、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有专门的规定外,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还颁布了两个全国性的宗教法规,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三句,相适应,就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做好“相适应”的工作,关键是要不断提高引导主体的素质,也就是党和政府的干部,特别是统战、宗教事务部门的干部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正如江泽民所说:“应该相信,我们共产党人有办法、有能力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广大宗教信徒把爱教与爱国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做到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与达赖集团利用宗教从事的分裂祖国的斗争中,顺利完成了十世班禅转世灵童的寻访、掣签、册立、坐床等工作。发挥了各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同时推动各宗教团体搞好自身组织建设和神学思想建设,鼓励宗教界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多作贡献,调动了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投身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加强宗教法制建设,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了宗教政策的贯彻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解决了一些涉及宗教方面的具体问题特别是一些突发事件,保持了宗教领域的稳定。但是,“一些地方宗教活动混乱,教徒发展泛滥,乱建寺观教堂、滥塑佛像和以各种借口敛聚钱财的现象屡禁不止。一些地方早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死灰复燃,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的情况有所抬头。因民族、宗教因素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和群众性事件时有发生。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不断加剧。另外,打着‘宗教’旗号的邪教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猖獗”。宗教领域中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给新世纪的中国宗教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与思考。

2001年12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江泽民作了重要讲话,提出了“四个关系到”的观点:“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关系。”再一次将宗教工作上升到全局性的高度。他在讲话中还全面概括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内涵,论证了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提出了新世纪新阶段党对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和重要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维护稳定,增进团结,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祖国的完全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而努力奋斗。”

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进一步提出了指导宗教工作的“四句话”:“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2003年6月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明确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宗教理论概括为“三性”、“四句话”的理论框架。

党的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续高度重视宗教问题,进一步发展了中国的宗教理论与政策。在2004年1月4日至6日的全国宗教工作座谈会上,贾庆林明确提出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以“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党对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26号令,发布了《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在新世纪新阶段国家推进依法治国,在宗教法制建设上的又一个里程碑,是今后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依据,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

在2006年7月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提出:要着重从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等五个方面发挥统一战线优势。会议提出了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关系”这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揭示了宗教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指出:在新形势下做好宗教工作的关键,是贯彻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使信教群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下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200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加强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团结,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总体上来说,进入21世纪以来,在宗教实践方面,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及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爱国宗教力量建设力度明显增强,支持推动宗教界为和谐社会作贡献成效显著,影响很大;实施宗教事务条例进一步深入;宗教方面的外事工作有重大进展;加大了宗教方面薄弱环节的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县级以下农村牧区基层的宗教工作,着力解决好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宗教工作平衡有序推进,宗教领域保持了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在宗教理论方面,继续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具体的宗教国情相结合,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与政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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