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资委2006年12月30日发布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7号)规定,被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人员:
①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②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③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