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7号)规定,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指标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即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①基本指标。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A。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B。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②分类指标。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鼓励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凡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且经济增加值比上一年有改善和提高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定。
该办法第9条规定:确定军工企业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该办法第10条规定,确定科研类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突出考虑技术创新投入和产出等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①基本指标。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A。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所有者权益(对实施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B。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
②分类指标。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反映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该办法第17条规定:确定军工企业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