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指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①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③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④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⑤其他收入。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①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②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③其他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