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当期监督的必要性
国务院国资委(以下简称国资委)2006年10月9日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对国有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实行这一制度以来,监事会认真履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实践证明,监事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国有企业监督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对监事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实行当期监督,是监事会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强化监督职能,增强监督的权威性、有效性和灵敏性的必然要求,是监事会工作适应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监事会制度自我完善的需要。
(2)当期监督的含义
《若干意见》提出,“从2007年开始,监事会由当年检查企业上年度情况逐步调整为监督检查当年情况,次年上半年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因此,当期监督是对企业当年情况的监督,是实时的和动态的监督。实行当期监督,通过建立重点联系人制度,随时掌握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情况;通过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报告企业重大问题;通过监督检查成果的有效运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最终目标是促进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又好又快发展。
(3)实行当期监督的制度保障
为适应当期监督要求,2006年下半年以来,在认真总结监事会工作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充分听取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深入讨论、集思广益,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相继出台了《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监事会分类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监事会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实施办法(试行)》、《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暂行办法》等《若干意见》的相关配套实施办法,为开展当期监督实践起到了有力的推动和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