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①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③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做出说明;
④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