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由《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加以规定)。其中,第54条前三项规定的职权为: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