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理论说明,只有在以完善的市场制度为依托、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经济当事人具有贝叶斯理性并能无障碍获得市场信息条件下,证券市场的功能才能发挥出来。证券市场是一个由企业、投资者以及市场制度组成的系统。在此,市场制度是保持系统秩序、维护系统稳定、使系统功能得以发挥的规定、规则的总和;企业是资源的配置者;投资者是资源的提供者。在均衡的证券市场,市场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础设施,是企业与投资者有效联系的桥梁,是市场效率的保证;企业作为配置资源的工具,制造财富、创造价值,是证券市场价值增值的源泉;投资者在“理性人”“经济人”条件下,探索股票的内在价值,求得股票的价值与价格的一致,使得社会资源得到合理、高效的配置,从而推动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有效的市场制度是证券市场功能有效发挥的外部条件;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是证券市场功能发挥的基础;规范的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功能发挥的内在要求。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解决我国证券市场原先存在的同股不同权的矛盾,为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和市场活力创造了条件。但是,股权分置的解决只是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没有解决证券市场所有问题。证券市场的载体是上市公司,证券市场的发展使得企业需要不断地进行融资以支持扩张,而投资者则寻找合适的投资机会形成资本的保值增值,两者的有效结合取决于市场制度的完善,包括市场运行制度、产权制度、政府行为制度和市场文化制度。因此,要使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有效发挥,必须进一步研究证券市场主体行为及其背后的制度原因。沿着上述的分析思路,本文的目的就是根据制度经济学及相关理论来研究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缺失的原因,以寻求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途径。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的基本思路如下:
首先是提出问题。经过20多年的发展,尽管我国证券市场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大部分学者认为我国证券市场以价值发现为基础的一系列经济功能并不完善。为什么被金融理论所认同、并被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所实证的证券市场功能特征在我国却发生了变化呢?
接着是对问题的分析。我国证券市场功能不同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原因是:第一,中国证券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其一是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弱化了市场机制在证券市场运行中的作用,直接导致市场对政府行为的依赖;其二是上市公司行为偏离股东利益不利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使证券市场成为“圈钱”工具;其三是投资者的“噪声”交易、过度投机行为使证券价格偏离价值,结果是证券市场失去功能发挥的基础。正是在不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驱动下,中国证券市场在非均衡状态下运行,其价值发现、反映宏观经济运行、分散风险、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等一系列功能不尽完善,但是融资以及由此引起的投机等功能超常发挥。第二,中国证券市场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国企改革的背景下形成的,缺乏自然演变过程以及由此决定的保证市场有效运行的非强制性的制度,政府在证券市场形成中起决定作用。在此制度安排下,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并不是完全受到市场经济决定的市场制度约束,而是受到政府主导的权力制度约束。这种非市场化的证券市场制度不仅内在地赋予了政府管理市场的权力(干预市场运行),而且使企业行为(偏离股东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和投资者行为(过度投机)非理性。
最后是分析的结论。尽管我国证券市场功能不完善的直接原因是市场主体行为的不规范,但市场主体背后的原因是市场制度,解决制度以及由此决定的市场主体行为缺陷是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功能的根本出路。
全文共分九章: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介绍本文的研究意义、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功能问题及症结所在、基本思路、理论基础、基本观点。
第二章以金融理论关于证券市场功能的论述为依据,对我国证券市场功能进行整体分析,包括我国证券市场已发挥的功能以及存在的问题,从中梳理出影响中国证券市场功能发挥的根本原因是市场制度。尽管决定证券市场功能的直接因素是市场主体行为,但是市场主体行为背后的因素则是市场制度。证券市场中的政府行为是现行制度安排下的必然结果,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并不是完全受到市场机制决定的市场制度约束,而是受到政府主导下的权力制度约束。这种非市场化的证券市场制度不仅内在地安排了政府干预证券市场的行为,而且还导致了企业行为和投资者行为的非理性,因此,市场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功能不完善的根本原因。
第三章至第五章对中国证券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功能的关系进行全面的研究。其中,第三章分析政府行为特征及其对市场功能的影响。我国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的基本特征是干预证券市场运行。一方面政府的干预主导直接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有利于证券市场服务于改革,服务于政府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政府的干预行为也蕴含了与市场规律不相溶的主观偏好,降低了市场效率,妨碍了证券市场功能发挥。我国证券市场的“隐形担保”效应,市场脱离实体经济的波动效应,过度投机效应,证券价格背离价值的“泡沫”效应以及证券市场“寻租”效应都是政府干预市场运行的结果。
第四章分析上市公司行为特征及其对市场功能的影响。我国上市公司的突出特征是产权不清条件下的国家控股。这种政府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的制度对证券市场功能产生的影响一是强化了上市公司的“寻租”行为,导致企业包装上市,虚假重组以及抬高证券发行价格,造成证券价格泡沫。二是扭曲了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包括国有企业的“投资饥饿症”和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三是在我国政府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代表并参与企业经营的条件下,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机制都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证券市场的公司治理功能失效。
第五章分析投资者行为及其对市场功能的影响。我国证券市场无论是公司控股股东,还是公众股东,都表现出了不同于金融理论所认同的行为特征。由于国有股东产权虚置特征而产生的代理人行为导致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及证券市场外部治理机构失灵,其结果是不利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市场财富功能缺失;由于国有控股股东的“圈钱”冲动,降低了证券市场的融资效率,弱化了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社会公众股东的“噪声”交易导致交易成本大幅增加、股票市盈率奇高、证券价格偏离价值,结果使证券市场失去功能发挥的基础。
第六章分析我国证券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的制度原因,研究我国证券市场制度演变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影响。我国证券市场制度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形成的,以政府为中心的服务于改革、服务于融资的制度安排是我国证券市场制度的突出特征。政府充当证券市场制度供给的主体,这一方面加速了证券市场的进程,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证券市场具有了非市场化的特征。这种以政府行政权力为中心控制、分配金融资源的非市场化的制度安排首先强化了政府控制证券市场的制度特征,表现是政府在证券发行制度、交易制度、监管制度、融资制度等方面的作用大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其次是助长了上市公司的“圈钱”行为,并由此扩展到证券市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三是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在“圈钱”为目的的制度安排下,投资者的选择不可能是价值投资,而只能与市场制度博弈,并为此付出代价。
第七章以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证券市场发展历程为例,分析其证券市场的特征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之所以具有比较完善的市场功能,其主要原因在于有决定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制度作支撑,包括证券市场制度的自然演变、非正式制度的约束作用;上市公司既有规范的产权制度作保证,同时又受到证券市场等外部治理机制的约束,其行为与投资者的利益趋于一致;政府有效的作用在于适应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市场制度,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能够按照市场运行的规律,理性投资,保证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我国证券市场之所以存在功能障碍,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不具备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的制度前提,因为在缺乏非正式制度约束、依靠政府强制性制度安排以及受此影响下市场主体不规范行为的作用下,证券市场就失去了功能发挥的基础。
第八章是全文的结论。具有完善市场功能的证券市场首先必须具有符合市场规律的制度环境,包括证券市场必备的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如发行制度、监管制度、交易制度、中介制度等。二是要有规范的市场主体行为,包括正确定位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的职责;投资者必须具有以市场机制为约束条件的理性投资行为;上市公司必须是以股东利益为经营目标,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功能,首先必须建立证券市场基础信用体系。其首要任务是正确把握证券市场的发展规律,充分认识以信用为基础的非正式制度在证券市场制度建设中的作用,强化市场主体道德、自律以及市场与法律意识,为证券市场有效运行创造条件。同时要强化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机制在市场制度中的作用,在具体的制度建设,包括发行制度,交易制度,监管制度以及中介制度安排方面不断完善市场机制。其次,在完善证券市场制度环境基础上,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一是是规范政府行为。政府由过去的直接干预市场运行向完善制度供给、为市场运行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加强监管转化;二是规范投资者行为。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关键是在减少政府对投资者行为影响基础上,提高投资者素质,转变投资理念、抛弃投机文化,确立以价值发现和价值投资为核心的投资行为。三是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解决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顽疾。其途径是除了政府要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转换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理念以外,其根本途径是放弃国家控股,让政府从企业利益中解脱出来,使上市公司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参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