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实行的是按劳分配的制度,即主张以劳动者向社会提供劳动的质与量为依据,在作了必要扣除后所得的与其劳动贡献相称的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有了这种收入差别,才能提高效益,最终促进生产力发展。可是有人认为,这不公平!因为人的天赋才能、客观环境、主观偏好都不一样,作为一个女同志很难在某些行业同男同志比贡献,作为天生残疾人很难和正常人比贡献,这些差别我们理应考虑。以效益论收入必然会无辜地打击这些人的积极性。这样看起来,公平和效益似乎是一个无法兼顾的难题,要么以效益为代价换取较大程度的公平,要么以公平为代价换取较高的效益,果真如此吗?
认为公平与效益无法兼顾的人似乎更赞成公平一均等,既然人的差别那么多,均等的分配则是最公平的,这不得不让我们对公平和均等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虽然在英文中,均等和公平都可用justice来表示,但在本质上,均等仅仅是指收入相等的情况,而公平则是指对分配所作出的价值判断,公平的分配是指合理的,能被社会绝大多数人所接受的分配,如同道德原则一样,随着不同经济发展阶段而发生变化。它有可能采取均等的原则,认为每个人收入相同,也有可能采取效益原则,主张贡献多,收入多,不考虑由于天赋等造成的差别。因而均等的分配未必是公平的分配,而非均等的分配也未必是不公平的分配。
从经济学角度来讲,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社会,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物质极度匮乏,均等的收入是被大家所接受的。中国南宋起义军领袖钟相提出的“等贵贱、均贫富”和太平天国领袖洪秀全提出的“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主张,正是对这种公平的强烈追求!中国共产党1956年宣布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后,在很长时间内由于当时历史条件,实行计划分配,人们的待遇几乎一律平等,这些的确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历史的前进。但当社会进入新的经济发展水平,人们已基本解决温饱问题之后,生产力处于大幅度发展阶段,此时较不均等的收入有助于提高效益,加快发展,是被大家所接受的公平的分配方式。今天,我们把个人收入同他的社会实际贡献联系起来之后,广大人民努力工作,不断进取,社会效益不断提高,事实证明这种不均等的收入激发了人的潜能,大大发展了社会生产力,是公平的。
因此,在现阶段,公平和效益总的说来是统一的,并不存在是效益优先还是公平优先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谓公平,应是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给每个人提供发挥才能,表达意志,获取成功的平等机会,将个人的成绩、贡献、利益分配及社会承认挂起钩来,这样的公平,必将会带来经济发展的高效益。反之,不管每个人劳动多寡优劣,统统吃大锅饭,那就既没有公平可言,也没有效益可言。
(吴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