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许多都是制度选择的结果,它涉及价值观念,“无罪推定”的出发点就是价值选择依此来说,我们可以认为,正是看重权利,所以西方的法律制度有了这一选择;如果看重义务,历史和现实也许就是另外一种样子了。
提起西方人的刑事官司,对其略知一二的人都会说到“无罪推定”这东西是讲,在把被告人推上审判台哪怕是押上来时,都要首先假定他(或她)无罪;对其起诉的一方面即原告方,必须运用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确有罪。
我们坐在看席上观察一下审判过程,总会感觉到,如果被告那小子被押上了审判台,他多半是犯事了,或者他极为可能就是罪犯既然如此,何以要假定他无罪?正确的说法应该是,既不假定他有罪,也不假定他无罪基于这种想法,我们时常是将“无罪推定”视为异国文化的古董或唯心主义之类的东西加以冷待。
年,英国一家法院审理了一起虐待少年罪案被告人叫曼斯菲尔德此人平时怪异,不喜好结交,但特别爱“注视”男性少年一天,他将一名他十分喜欢的男孩叫到他家,说要和他下国际象棋男孩不知深浅,跟着他支了到了家里,那国际象棋还没玩到第二局,曼斯菲尔德便“色相毕露”,开始纠缠非礼男孩惨遭毒手后,心灵大受伤害警察接到报案,将曼斯菲尔德带走拘留对上述事实,不仅有许多物证旁证,而且这家伙自己也供认不讳。
没过多少天,法院开始聆讯当警方把曼斯菲尔德带上法庭时,法官宣布;现推定被告人无罪的,探访必须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法院才能作出有罪判决当时,被害人父母也在,那些证据已是确凿无疑,为什么还要推定那可恶的家伙无罪?
不应怀疑,本文法律人士也知道当被告人被诉上法庭时,差不多总会有证据证明他有罪,至少可说他极可能有罪,要被告人的自由权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当被告人还未被最终证明有罪时,他像其他人一样也有权利而且,有时完全可能出现被告人被冤枉的情况,而冤枉了被告,损失通常是无法挽回的(比如人被处死刑后不能复活)这样,在刑事官司的过程中,就要设置制度来保障权利这种制度之一就是“无罪推定”。
西方人说,“无罪推定”是一种制度选择,与人们认识客观的活动这一问题无关如果从“认识活动”角度来说被告人,人们当然要讲他“既可能有罪也可能无罪”可从价值选择角度来看,人们恐怕就要讲他“无罪”法律问题许多都是制度选择的结果,它涉及价值观念,“无罪推定”的出发点就是价值选择依此来说,我们可以认为,正是看重权利,所以西方的法律制度有了这一选择;如果看重义务,历史和现实也许就是另外一种样子了。
无罪推定原则最初看起来可能不可思议,但仔细探究后,却可以看出它是西方“天赋人权”这一思想的。
在程序上,它要求法官进行审理时不带有罪的偏见,而是先把被告人作为无罪的人来看待;在实体上,即在面对疑罪案件时可基于这一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人们的实践活动总是受着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的制约。无罪推定原则的产生,正体现了法学在价值观层面的特征,即法理精神。
一项社会制度要被广泛认可和接受,就需要有与社会主体利益相一致的价值原则做支撑。法制的完善,需要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