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恶意操纵。所谓操纵市场行为,也被称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或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是指以人为的方法使证券市场供需力量无法发挥其自然调节作用,而将某一证券之价格控制于某一水平,操纵者出售证券的价格必高于正常供需所决定的价格,买进证券的价格必然低于正常供需所决定的价格。操纵者坐收差额利益,造成新购进者被套牢或新出售者损失以损人利己。证券市场中的操纵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一是表现在以人为创制的虚假投资参数代替证券市场的真实投资参数,使证券价格不能以价值规律为基础,真实地反映市场供需关系;二是对于依据虚假参数进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操纵性价格与操纵性交易量成为操纵者欺诈的工具;三是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于银行信用波动以及证券抵押贷款也会构成影响。
(3)藐视合约。合同自由原则是传统的合同法理论的基础,按照这一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每个人都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但毫无限制的合同自由,致使社会矛盾空前激化。为了协调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加强对经济生活中弱者的保护,立法者开始注重道德规范的调整作用,法律思想从所谓“个人本位”转变为“社会本位”。这一转变使诚实信用原则在协调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方面的作用得到了强化,大大扩展了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合同法传统理论基础已由合同自由原则向诚实信用原则转移。在经济活动中,一些单位只是在对自己有利的时候强调合同的权威,在对自己不利的时候则千方百计逃脱合同的约束,诚信原则荡然无存。
(4)侵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就其本质属性而言,是法律赋予人们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一种权利,具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双重属性,即“一体两权”。知识产权作为当事人创造的智力成果,当然具有人身权利,又因为知识产权具有财产价值和商品属性,故亦具有财产权的性质,这种财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不具有体积、质量等物质财富特征。正是基于这种特点,知识产权的产生大多要经过国家机关的授予或批准。不法分子也可以通过假冒他人专利,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盗印、抄袭他人作品等行径攫取大量非法所得。
(5)内幕信息。在经济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布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通过利用信息和泄露信息牟利。该行为中,少数信息强势人员通过利用或制造信息不对称,损害大多数信息弱势群体的利益而获利。
3.失信的动机和原因
任何行为的背后都有动机在驱动,这种动机或明或暗,但它时刻在主导人们的行为。
显然,企业失信的强大动力主要在经济利益方面,失信者通过自己的失信行为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经济利益。在法制经济环境中,失信者明知失信行为不被允许和会招致惩罚,但由于心存侥幸,失信行为可能不被发现而逃脱惩罚,或者从短期的选择来看,失信带来的经济利益远大于惩罚导致的损失;或者从长远来看,失信带来的经济利益远大于诚信带来的经济利益;或者三种原因相互作用,兼而有之。一旦某个主体意识到上述现象存在,或者从现实经济生活中体会到这种现象的存在,失信行为便不可避免,由于示范效应,失信行为会越来越多,失信程度会越来越严重,从而形成了一个可怕的恶性循环。
经济的正常运行既要有制度的安排,还要有道德的约束。而经济道德又不是一成不变的,一定的经济道德与一定的经济制度相联系。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道德观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观就不完全是一回事。诚信正是构建与市场经济制度相适应的经济道德的基石。如同经济体制的完善有一个过程一样,经济道德规范的形成也有一个过程。从有交换关系之日始,在大多数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遵守诚信准则的同时,总有少数利欲熏心的人,在市场上从事种种欺诈勾当,谋取不义之财。尤其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破坏信用的行为更为突出。欧美国家大约经过了一百多年的时间,付出了巨大代价,市场秩序才逐渐趋于完善。在市场经济逐步发育成熟的历史进程中,在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相应的道德规范逐步确立起来,诚信观念最终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人共同遵循的道德准则。无形的“市场之手”加上有形的“法律之手”,构成了信用赖以生存的制度条件,引导市场经济从无序走向有序,真正成为信用经济。但是,即便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里,一些政策漏洞和失信行为利益的强大驱动,失信行为依然层出不穷,这在美国近期接二连三的会计丑闻案中已充分表现出来,在市场经济刚起步的我国,情况更加严重。
4.如何减少失信
失信行为很难根除,因为只要有利可图,就会有冒险者。在发达国家,严格的市场信用制度将使那些弄虚作假者付出惨重的代价,并令其一蹶不振。美国200多年的金融市场发展史上,至今没有一家大型金融服务公司在受刑事起诉后能继续生存,就是如此,安达信公司还是敢于以身试法,一些工商企业也铤而走险,如著名的世通公司和施乐公司的丑闻,这些失信行为使美国投资者信心遭到重大打击,人们怀疑,还没曝光的此类事件到底有多少。其他国家包括中国,由于信用制度和法制建设相对落后,有理由怀疑的这类情况可能更加突出。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减少失信行为,提高失信成本和提高发现失信行为的能力,以保护股东、债权人、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利益。
(1)严格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制度在公司治理机制中处于关键地位,内部控制制度须有严谨的会计作业流程、专业的会计师查核品质及独立行使职权的董监事,三者缺一不可。所有权和经营权不能有效分离,董事会和经营管理者重叠不分,根本无从发挥监督制衡功能,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必然形同虚设。因此,政府从法律面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的同时,也需要企业充分认识到公司治理对蓄积企业能量的重要性,自觉落实强化董监事功能及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会计师的功能,也是提高企业财务报表可信度的必要事项,尤其是会计师在涉及自身利益冲突时,能否秉持公正专业的精神查核账目非常关键,因此,美国国会最近通过了一项法案,将成立一个监督会计公司的委员会,并限制会计师对所属查账公司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以避免利益冲突。
(2)独立董事制度。在国有股权相对集中的企业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意义重大。中国的董事会和英美的董事会都是由两部分人组成,有些董事本身是经理人,称为执行董事,有一部分人不是本公司的雇员,不是经理人,就成为非执行董事。在英美,非执行董事跟独立董事的含义基本上是一样的,不过在华人经济区中,股权一般都比较集中,大股东往往拥有大量的股权,他有特殊的义务,就是保护小股东的利益。所以,在华人经济区中就被叫作独立的非执行董事,就是说他不但不是经理人员,而且不是大股东。独立董事或者独立的非执行董事,除了其他条件还要有一个必要的条件,就是他所持有的股票不超过全部股权的5%。在法人治理结构当中,需要由代表所有者的董事,来监督执行董事,监督经理人员,以保护股东的利益,而在香港,他还要保护小股东的利益,所以,就要求独立的非执行董事即使持有本公司的股票也不能超过全部股权的5%。这个制度对于大陆是很有必要性的。
(3)推广注会合伙制。注册会计师和上市公司狼狈为奸参与造假,严重违背了诚信、中立这一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基石。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了两种形式,一种是有限责任,另一种是合伙制,要负无限责任,而我国目前大约只有8%~10%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合伙制。我国大多数的会计师事物所的注册资本仅为30万元,也就是说会计师事务所违规的最高赔偿也就是30万元。而合伙制就不同,违规一旦被发现,会计师事务所要以全部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还不足以赔偿,作为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还要以其自家财产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组织形式显然有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提高审计质量。
(4)打击伪劣假冒商品。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降低了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导致了社会分配秩序的混乱,造成了我国居民社会经济福利的巨大损失。伪劣假冒商品泛滥的原因在于生产和销售的直接成本低,利润可观;生产和销售伪劣假冒商品所得远高于生产和销售正品的利润;伪劣假冒商品还有一个能否被查处的问题。打击伪劣假冒商品就是要从提高生产和销售伪劣假冒商品的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几方面着手,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法律法规;整顿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加强打假力量,加大执法力度;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完善消费者举报制度,等等,都是打击伪劣假冒商品的重大举措。
(5)保护债权人权益。一些企业所有者从自身利益考虑,采取一些方式逃避债务,如废债破产、拆散重组、挤占资金和利润转移等,对诸如此类逃债方式,特别是母子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债权人很难察觉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企业所有者与债权人而言,由于在企业中的地位不同,在特定行业及专业上的能力差异,前者拥有企业信息来源上的优势,掌握了更为丰富的企业信息资源,具有信息优势,而债权人一般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影响了其对企业经营状况和支付能力的判断,再加上企业外部监督机制不健全,极有可能发生经营者和所有者合谋共同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因此加强法制建设,以政府维护市场秩序这样一个高度,通过立法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显得特别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