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徽商重视商品质量的事例还有很多,譬如,始创于咸丰十年(1860年)的屯溪程德馨酱园,以生产、经销“三伏酱油”而闻名。这种酱油头年做酱,二年出酱油,再经过第三年伏天烈日暴晒和夜露滋润,方始告成,质量极佳,据说,程德馨酱园出售的上等“三伏酱油”,捞起来可以挂丝。为了确保酱油的上乘质量,酱园严格操作规程,规定每缸的原料黄豆、面粉、食盐,都有一定比例,酱坯要霉成金黄色,下缸时要拌匀,日晒夜露。提取酱油时,保持1∶1比例(即1公斤原酱,提取1公斤酱油)。如此严格的规程,可见徽州商人对商品质量的讲究。又如休宁人汪宽也,清末时出任本县巨富汪厚庄在上海大东门所设“祥泰布庄”的管事,主持经销“祥泰”毛蓝布。汪宽也经营“祥泰布庄”的“法宝”,就是重视商品质量。他在上海附近的奉贤、川沙、青浦、南汇、松江、金山等县,设立收购农民自纺自织土布的“庄口”,以高于同行的收购价格,征购农民手中的优质土布。收购时,对土布的经纬纱支数、幅度、长度、紧密度等,均有严格要求。汪氏在市郊开设的染坊,专从徽州休宁聘请著名染匠,并远至江西采购染色颜料,以确保“祥泰”毛蓝布的质量达到色泽鲜艳,即使是长久的日晒、洗涤,也不褪色。因“祥泰”毛蓝布质量上乘,该产品一度畅销全国各大城市,并远销到法国和东南亚各国。创办于同治二年(1863年)的屯溪“同德仁”药店,也是徽商中重视商品质量的商家典型。该店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保证所产中成药的质量。一是每年派遣专人赴全国各主要药材产地和集散地采购地道药材,以求原料上乘。在采购“祁山野术”、“徽州贡菊”、“山萸肉”等名贵药材时,该店“管事”程雪卿还亲自出马,到邻县收购押运。二是以高薪聘请经验丰富的老职工从事药材加工,整个加工炮制过程严格遵守古法。三是成品中成药的贮藏极为考究,以避免时日一长药品质量下降。由于“同德仁”药店重视商品质量,讲究商业信誉,所以生意兴隆,最盛时在店员工达百人以上,休宁、黟县以及祁门等地均建有分号,并在天津、广州、上海等通商口岸与外商有直接的贸易往来。他们除了采取一系列措施保证本店所产中药材的质量外,还对自制的“全补全鹿丸”进行大力宣传。每年秋末冬初,他们都要邀请各地客户前来观摩“全补全鹿丸”的制作全过程,从活鹿缢杀到制作全丸,大家有目共睹,从而使该店的信誉大大提高了,产品销路很好。良好的商业信誉是靠长期艰苦的努力建立起来的,信誉本身就是商品价值的一部分,所以不少商人都极力维护这种信誉,视之比金钱更宝贵。徽商中一些大贾,就是靠信誉起家的。
商海多险,自古为然。在商业经营中,徽州商人尽管小心翼翼,然而遇到伪劣商品之事,还是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重视商品质量的徽商如何处理的呢?一般来说,他们之中的绝大多数人从维护商业信誉出发,宁可蒙受损失,也不愿让伪劣商品流入市场。譬如,据嘉庆《休宁县志》卷15《人物·乡善》记载,该县商人吴鹏翔,曾侨居汉阳,从事粮食和南北干货的经营活动。有一次吴鹏翔与人签约,决定购进800斛胡椒。后经人辨别,发现这批胡椒有毒。原卖主唯恐银、货两亏,央求吴鹏翔退回有毒胡椒,中止双方的协议。然而吴鹏翔为防止卖主“他善而害人”,避免这批有毒胡椒流入市场,竟不惜重金向卖主支付了货款,随后又将800斛有毒胡椒付之一炬。吴氏的举动,表明徽商在杜绝伪劣商品方面态度十分坚决。纵然因此蒙受巨大损失,亦是在所不惜。清代后期崛起的制墨商号“胡开文”,对不合格产品也是不惜重金,予以清除。据说,胡开文的第二代传人胡余德曾精心研制出一种在水中久浸不散的墨品,购者甚众。一次有位顾客慕名购得此墨一袋,在返回途中,不慎将墨袋掉入河中,捞起来后发现袋中之墨因水浸已开始溶化了。顾客即去见胡余德,胡氏经查发现该批墨锭在生产中未按规定去做。于是,胡余德一面道歉,一面以一袋“苍珮室”名墨赔还顾客。同时,令各店各坊立即停售这批墨,凡已售出之墨,以高价收回,并予销毁。如此一来,“胡开文”墨店之损失,可谓不轻。但该店因此保住了信誉,赢得了顾客的信任。
徽商作为一个封建性的商帮,又是生活在封建社会的晚期,他们的经营之道不可能不打上封建社会的烙印,徽商也采取了一些不正常的手段。唯利是图是封建商人的本质所决定,他们在商业活动中,除取得一些合理的商业利润之外,也有一些奸巧欺诈之徒,不择手段,不顾廉耻,利欲熏心,践踏商业道德,被人斥为“徽狗”。上述《谐铎》卷7《鄙夫训世》的人物是其中一个最典型的代表,事实上,如果一个商人真像这样丝毫不讲仁义礼智信,恐怕很难在市场上立足,更不用说“积赀巨万”了。但在某些方面与此类似的徽州商人的确是存在的。《拍案惊奇》也记载了一个平素“极刻薄”的徽州典商卫朝奉的发家秘密:“初到南京时,只是一个小小的解铺,他却有百般的昧心取利之法。假如别人将东西去解时,他却将九六七银子充作纹银,又将小小的等子称出,还要欠几分等头,又要你补够成色,少一丝时,他则不发货。又或有将金银珠宝首饰来解的。他看到金子有十分成数,便一模两样,暗地里打造来换了,粗珠换了细珠,好宝换了低石,如此行事,不能细述。”像卫朝奉这样“奸商”可能是现实生活的典型化,但用种种狡诈手段,“播弄黔首,投机渔利”而发迹者,徽商当中不乏其人。
§§§第四节 诚信原则及企业失信
诚信是构建市场经济的道德要件,诚信原则被很多经济法规所强调,但在现实情况中却屡被冒犯,使得信用在一些法人和自然人的身上荡然无存。尤其是在中国历史上,诚实信用在传统教育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步入市场经济的人们似乎准备抛弃这个古老的信条,欺诈行为频繁发生,全世界都面临着严重的信用危机。
诚信最初只是一个伦理学上的概念,社会发展到今天,市场经济观念已深入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这个概念已不再纯粹了,它已和经济活动紧密相连,和经济行为中的信用准则直接相关。本书关注的焦点在经济领域,诚信被当作经济道德的准则来阐述。
1.真实、真诚和诚信
我们可以通过“真实、真诚和诚信”这一组概念的比较来解释一下“诚信”的限制意义。“真实”也就是事实、真理,它可以用于一切事物:自然、社会、个人;它的反面是虚假,是不真。“真诚”也是真,但只是主观意识领域里的真,它仅涉及到人,而且是个体、主体,它着重的是自己与自己的关系,是要求忠实于自己,是不欺己,不欺心,这种不欺己,不欺心就好像心里有一个裁判在检查所有在意识中出现的念头,看它们是否真的自内心而发,还仅仅是一些浮在表层的托辞和借口,彻底的真诚要求在内心要鉴别和杜绝一切不是出自本心而是有意无意哄骗自己的念头,而在外部则要言其真心所欲言,行其真心所欲行。但“真诚”也可能用来为前后不一,为不道德的行为辩护,例如一个不履行自己的允诺的人可能会为自己的背约行为如此辩解说:“这就是我现在心里真正所想做的,就是我真正的意愿,我不想再欺骗自己了”云云。
但是,他却不可能以“诚信”为理由进行辩解,因为“诚信”意味着你的言行要使人相信,使人信任,这样,“诚信”就主要不是不欺己,而是不欺人了,简单说来,诚信最基本、最起码的意思就是不说谎,不许假诺言,不作假见证等等,前面所说的那个背约者在缔约时也许并不是存心说谎,但在别人眼里,他不履行他的诺言,他以前所许的诺言就是假诺,就是谎言,所以诚信也要求一个人必须使他的诺言客观上不成为谎言,要求他必须对他所说的话负责,必须履行他所说的,哪怕他的想法又有了变化。当然,这是一种特殊情形,诚信更普遍的情况是要求我们在出言或许诺的时候就不说谎,不说我们清楚知道是与事实相反的东西。言语必涉及到他人,这样,诚信就在这种关系中获得了一种道德的含义,它永远是一种基本的道德规范,道德要求,而“真诚”则只在上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道德圣贤的意义上属于道德的范畴。而且,即使在此时,它也没有抛开诚信的要求,而是把它包含在其中而成为自然而然的了。
2.失信的主要表现
企业的失信行为一般针对着股东、债权人、竞争伙伴和消费者,甚至包括政府。在此主要介绍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误导。指主体向公众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陈述,通过欺骗行为来获取利益。信息误导者发布的信息及提供的解释是不真实的,其中既有由于客观能力限制不自觉地行为,更广泛发生的是,又有主观故意的自觉行为,无论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其结果都欺骗了公众,属信息误导欺骗他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