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级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这里所说的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包含着这样三层涵义:一是这一收入分配制度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二是这一收入分配制度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三是这一分配制度必须能够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经济活动高效率地进行提供制度保证。根据这一总的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收入分配方面,我们建立的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坚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一个制度,两个原则”,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正确处理人们利益分配关系的基本规范,也是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基本保证。
1.建立现阶段收入分配制度的理论依据
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转变。
一是分配的主体由单一向多元转变。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对个人收入分配的主体在国有经济中只是国家,国家对个人收入分配具有一切的决定权,尽管劳动者个人是在不同的企业中从事生产活动的,但事实上企业对个人收入分配并没有决定权,这种分配主体的单一性,必然导致在分配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平均主义。经过多年的改革,在国有企业中国家不再成为对个人收入进行分配的主体,即分配的主体由国家转向了企业。因此,从整个社会来看,分配的主体不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每一个企业都是分配的主体。这种多元分配主体的存在,当然会对个人收入分配的各个方面都产生巨大的影响。
二是分配的方式由单一向多元转变。在传统理论的指导下,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只能唯一地实行按劳分配,除此之外,不能有其他的分配方式存在。这种单一的分配方式必然是不能有效地调动各种积极因素,不能充分发挥各种资源的作用。经过改革,这种单一的分配方式有了很大的变化,除了按劳分配这一方式以外,其他的多种分配方式也都成为个人收入分配的构成内容。在社会范围内分配方式由单一向多元转变,不能不使个人收入分配的各个方面都出现重大的变化。
正是由于上述两个方面的转变,我们逐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这就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这一收入分配制度的依据有以下两点。
依据之一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决定了在收入分配上必然是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这是因为,分配方式是由所有制性质决定的,一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必然有与之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因此,在分配领域中也必然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又由于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在分配领域中也必然存在着多种分配方式。不同的所有制经济与不同的收入分配方式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一种所有制经济如果没有与之相适应的分配方式存在,这种所有制经济本身也是无法实现的。所以,基本经济制度中的一个主体和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并存,决定在收入分配中也必然是一个主体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只有实行这样的收入分配制度,才能更好地体现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才能保证基本经济制度得以贯彻和运行。
依据之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要求各个方面都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在个人收入分配领域中也不例外。收入分配要体现市场经济的规律,就是要按照市场原则来对个人收入进行分配。在市场经济中,一切生产要素都具有商品性质,具有商品性质的生产要素投入到经济活动中,都是以取得收入最大化为前提的,如果没有收入和回报,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是不会把其所有的生产要素投入到经济活动中去的。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这一分配方式的存在也就是必然的了。还有,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多种经营方式,不同的经营方式也有与之相联系的收入分配方式。这又决定了在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方式不会是单一的。而且,这多种分配方式会存在于不同的所有制经济中,与不同所有制经济中的不同分配方式交织在一起,呈现出非常复杂的现象,使收入分配方式更加多样化。
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是有其客观必然性的。对建立这一收入分配制度的认识,关键要把握好社会主义的性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这两个基本点。只要这一收入分配制度是符合社会主义性质的,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就是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就必须坚持这一制度。
2.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特点
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其实质是要解决好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二是如何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切实地实行多种收入分配方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贯彻按劳分配,首先必须充分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具有的特点。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是以产品经济为条件的,现实社会主义中实行的按劳分配是以市场经济为条件的。正是由于客观经济条件的不同,现阶段实行的按劳分配与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相比较具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充分认识现阶段按劳分配具有的特点,是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的基本前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按劳分配的“劳”还不是直接的社会劳动,而只是以企业为单位的局部劳动的一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作为一个商品生产者存在的,企业生产的商品必须要经过交换才能实现。劳动者是在企业从事生产劳动,他的劳动只是构成企业劳动的一部分,对于社会来说,企业向社会提供的劳动只能是一种带有个别劳动性质的局部劳动,而不能成为直接的社会劳动。企业生产的商品必须经过交换,企业生产商品的局部劳动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劳动者是直接向企业提供劳动的,而不是直接向社会提供劳动,因此,这种劳动只能是企业局部劳动的构成部分。这种局部劳动在客观上存在着一个是否能够转化为社会劳动的问题。也就是说,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有可能被社会所承认,转化为社会劳动,但也有可能不被社会所承认,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这样,能不能转化当然会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收入问题。
第二,按劳分配还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而只能在局部的范围内实行。这是因为,在现阶段,劳动者在企业从事生产劳动,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劳动者进行分配。也就是说,对劳动者进行分配的主体是企业,而不是社会。正是因为分配的主体不是社会,所以,也无法做到在全社会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分配。企业作为对劳动者进行分配的主体,当然也只能在企业的范围内按同一标准对劳动者进行按劳分配,离开了企业的范围,就谈不上对劳动者按同一标准进行分配。因此,在现阶段作为全社会分配原则的按劳分配,是通过各个企业对劳动者实行按劳分配来实现的。正是因为按劳分配只能在局部的范围内实行,所以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还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按统一的标准来实现劳动者提供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
第三,按劳分配还不能按照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量来计量,而只能按照被社会承认的劳动量来计量。劳动者向企业提供劳动,但提供的这部分劳动是否都能够被社会所承认,这取决于企业的经营。如果企业经营得好,劳动者的劳动就能够都被社会承认,经营得不好,就不能全部被社会承认。这样,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与被社会承认的劳动之间就有可能出现不一致。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的分配,是按照被社会承认的劳动量来进行分配的,而不是按照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量来进行分配的。这就会出现在同一企业中的不同时期,由于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同,劳动者就是提供了相同数量的劳动,也会出现收入上的差别。因此,就一个企业来看,也并不是始终能够实现等量劳动取得等量报酬。
第四,按劳分配还必须通过商品货币的形式来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都是采取价值形式的,按劳分配也必须借助商品货币形式来实现。劳动者提供劳动,所得到的是价值形态的货币,再用货币去购买所需要的商品。正是由于按劳分配是通过价值形式来实现的,因而价格的变动就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从而影响到按劳分配实现的程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具有的这些特点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我们只有很好地把握住这些特点,才能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这些特点的存在也决定了切实地贯彻按劳分配,必然会产生人们收入的差距,只要是符合按劳分配特点的,这种收入差距就是合理的、正常的。要彻底改变按劳分配就是平均主义的观念,按劳分配本身就会产生差距,与市场经济结合在一起的按劳分配会进一步拉大收入差距。从按劳分配本身的含义来看,应该是等量劳动取得等量报酬,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本身所要求的这一点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任何时候都能够得到贯彻的,它要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只有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才能够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就是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使收入分配能够更好地发挥各种资源的潜力,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多种收入分配方式大致可以归为以下三类。
一是按劳分配以外的劳动收入。劳动收入是指由提供劳动所得到的收入,即与劳动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收入。按劳分配也是劳动收入,但劳动收入并不一定就是按劳分配收入。这里说的是按劳分配以外的劳动收入,也就是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收入。由于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多种所有制经济,在这多种所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都是靠提供劳动来取得收入的。比较典型的是从事个体经济的业主,他们是私有者,但也是劳动者,他们主要是依靠劳动取得收入的,因而是劳动收入,但不是按劳分配收入。又如私营企业中的劳动者,他们所得到的收入也是劳动收入。随着经济成分的多样化,以及社会上各种产业越来越多,劳动形式也越来越多,从而各种形式的劳动收入也会越来越多。因此,这类形式的收入在个人收入分配中的地位和比重都会有所提高。这是现阶段我国收入形式和结构变化的一个重要特点。依靠劳动取得收入,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和发展要求,也是与市场经济的原则相一致的。
二是非劳动收入。这是指不与劳动联系在一起的收入,即取得这部分收入不是以自己提供劳动为前提的。这种收入比较典型的是资产收入。把资产投入到经济活动中,当然是以能够得到回报为前提的,因为资产也是经济活动得以进行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凭借对资产的所有权取得资产收入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资产的所有者能够得到这部分收入,也是使资产继续投入到经济活动中去的必要条件。其他非劳动要素投入到经济活动中去,也能够凭要素所有权得到相应的要素收入。这种凭借要素的所有权取得的收入,虽然与劳动没有直接的关系,但它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通行的原则。
应该指出的是,这里的非劳动收入并不一定就是剥削收入。必须把非劳动收入与剥削收入区别开来。非劳动收入只是与市场经济联系在一起,只要是实行市场经济,这种非劳动收入的形式就一定会存在,它并不和某一种特殊的生产关系联系在一起。剥削收入是特定生产关系的产物,我们通常所说的剥削是指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因而它是和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联系在一起的,具体说是和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关系联系在一起的。不与雇佣劳动关系相联系的非劳动收入就不是剥削收入。
三是剥削收入。这是指在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生产关系下取得的收入,这种收入比较典型的是私营企业中的业主取得的收入。由于现阶段私营经济的存在是有其客观性的,因而这种剥削收入的存在也是客观的。在现阶段,这种剥削性质的收入是合法的,是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的。它的存在是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的。从这一意义上说,现阶段存在剥削收入并不是什么坏事。因此,并没有必要忌讳谈论剥削收入。既然剥削收入是客观存在的,就应该实事求是地对待它,既不要贬低这种收入形式,也不要人为地否定这种收入形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必然存在着各种不同性质的收入分配形式,也正是由于多种收入分配形式的并存,才使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能够正常地运行。
二、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结合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是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实行这一制度必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这是现阶段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一大特点,同时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一个新问题。我们必须对这一问题深化理论认识。
1.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结合的客观依据
按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观点,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是属于两种不同的分配方式,按劳分配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联系在一起的。而按要素分配是与社会主义的经济性质不一致的,因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不允许这一方式存在的。当然,这也就谈不上把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