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是国家对经济进行调控的财力基础,要加强国家对经济的调控能力,中央财政这一块必须得到切实的保证。分税制在这方面具有的功能具体体现为:一是分税制通过对收入增量分配的调整,有利于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形成保证中央财政收入正常增长的机制,扭转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下降的趋势,从而有利于提高国家对经济的调控能力。二是分税制按税种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范围,一方面能够有效地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开发财源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中央和地方分别设置税务机构,分别收税,严格控制税收减免,这将大大减少财源的流失,扭转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下降的趋势。三是分税制明确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边界,可以避免出现中央与地方之间互相挤占收入的现象。四是分税制改变了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办法,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把企业推向市场,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分税制是依据市场经济原则确立的,也是世界上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税制形式。我国实行分税制的实践证明,这一税制能够实现中央和地方的合理分权,较好地调动了两个方面的积极性,特别是新税制的税收减免权绝大部分集中在国务院,任何地方和部门都无权擅自决定减税和免税,这就确保了税基的完整和税收收入的稳定,从而使国家对经济的调控能力有所增强。
第二,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要求,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必须从体制上构建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科学、合理、规范的分配制度。这一分配制度的基本内涵包括这样两个方面:一是体现国家的双重身份、双重职能。国家对国有企业具有社会行政管理者和资产所有者双重身份,同时,行使着社会行政管理和资产管理双重职能。国家作为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和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能需要对国有企业征税,作为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和行使资产管理的职能有权对国有企业收取投资收益,即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应该有税和利两层分配关系。二是体现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的要求。要建立公平的所得税制度,要有合理的税制、税率和税基。因此,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必须要有利于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有利于体现公平税负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增强国家对经济的调控能力,有利于体现产业政策。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的基本方向是要使我国的税制模式从以流转税为主向以所得税为主改变,即逐步提高所得税的比重,降低流转税的比重。在目前主要是对所得税和流转税作进一步的规范,使其更加科学、合理,同时加强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建设,加快税收法制化建设。在此基础上,逐步进行税种的调整,使整个税制不断地完善,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第三,实行复式预算,理顺国家财政内部的收支关系。复式预算是按财政收支性质和用途将国家预算划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预算。目前,我国把国家预算和地方预算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对这两类预算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政府公共预算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取得的收入和用于维护政府活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发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的预算。政府公共预算一般不打赤字,也不向银行透支,如果出现赤字,应通过发行国债弥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取得的收入和国家用于经济建设及国有资产经营的预算。这种预算出现赤字,也不能向银行透支,而应发行国债弥补。另外,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单独建立社会保障预算。
2.金融体制
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构建新的金融体制是健全国家对经济调控体系的重要环节。建立新的金融体制,主要内容是合理调整银行机构,划分各银行的职能,加强国家对金融的调控权。20世纪80年代以来,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对金融体制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初步构建了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一致的金融体制。金融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特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了中央银行体制,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1983年国务院决定从1984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对中央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的职能分别作了规定。中央银行的职能是制定货币政策,对金融和金融市场进行管理。1993年底通过的《金融体制改革决定》进一步明确指出,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保持货币的稳定;对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监管,保证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行。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金融监管则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则主要由中国证监会执行。1997年,成立了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在综合分析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对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等提出建议。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与分行之间明确划分职能。原来按行政区设置的人民银行分行,经常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人民银行的分行在金融业务活动中更多地满足地方政府的要求。分行的这种行为方式,给总行和中央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实行带来了一定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末,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机构进行了调整,实行跨行政区域设置分行,进一步理顺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与分行之间的关系。
二是完善金融运行体制。完善金融运行体制包括这样三方面的内容,即加强对金融调控权的集中;重塑金融市场的行为主体;建立规范化的金融市场体系。加强金融的调控权,主要是由中央银行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重塑金融市场的行为主体,就是要把国有商业银行真正办成商业银行,把政策性的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建立规范化的金融市场体系,目标是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并把对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管理相对分离。
三是加快金融立法,为规范金融秩序奠定基础。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金融体制改革取得的最重要成果之一,就是以立法的形式为整个金融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1995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这一法律的最大特点是明确了货币政策的单一目标和独立执行货币政策。根据中国的国情,人民银行没有独立于政府,人民银行仍然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它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明确了财政与中央银行的关系,即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通过立法明确了国家专业银行的商业银行地位,并按照商业银行的原则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该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经济原则是: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法》还强调了贷款的自主权和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同时,银行法还强调了必须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另外,还制定了票据法、保险法等金融法规,为各项金融体制的改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四是建立政策性银行,理顺财政投融资体制。为了顺利地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政府的干预是必不可少的。由政府干预引起的金融业务,就是政策性金融业务,承担这种业务的就是政策性金融机构。1993年,国务院决定组建政策性银行,以解决国有专业银行身兼两任的问题,同时割断政策性贷款业务与基础货币之间的联系,确保人民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主动权。按照上述方针,1994年,先后组建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并在各自的职责划分和资金来源上做出了安排。国家开发银行办理国家重点建设贷款的贴息业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和农副产品合同收购、农业开发等业务中的政策性贷款;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的业务包括:为大型机电成套设备进出口提供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为商业银行的成套机电产品出口信贷办理贴息及出口信贷担保等。
金融体制的改革,为进一步发挥金融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理顺各金融结构的关系,规范金融行为,提高国家对经济的调控能力,从而更好地发挥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控作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