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六)组织播放淫秽音像行为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道德社会风尚。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
3.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
4.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四十七)组织淫秽表演行为
组织淫秽表演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组织淫秽表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业活动的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淫秽表演。组织他人,是指为进行淫秽表演而进行策划,编排节目,纠集、招募、雇佣表演人员,寻找、安排、租用表演场地,招揽观众观看等行为。淫秽表演是指行为人通过声音、表情、动作向人们展现色情淫荡形象,实施挑动人们性欲的行为,如脱衣舞、裸体舞或者表演性交动作等。
3.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行为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四十八)进行淫秽表演行为
进行淫秽表演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娱乐业活动的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进行淫秽表演。
3.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行为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四十九)参与聚众淫乱行为
参与聚众淫乱行为,是指参加由三人以上共同进行的猥亵、性交等淫乱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化。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参与了由三人以上共同进行的性交、猥亵等淫乱活动的行为。
3.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
4.行为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五十)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行为
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行为,是指明知他人从事播放淫秽音像、淫秽表演、聚众淫乱等活动,而为其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化。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他人从事播放淫秽音像、淫秽表演、聚众淫乱活动,而为其提供条件。提供条件,既包括提供场所,如提供旅馆、出租房、私人房屋、娱乐服务场所的部分房间等地方,也包括提供其他条件,如提供音像设施、提供进行淫秽表演的设备等。
3.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要求是“明知”。
(五十一)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
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化。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这种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提供赌具、赌博场所、赌资、交通工具、食宿等。
3.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五十二)赌博行为
赌博行为,以钱财为赌注,使用某种方式或者工具比输赢来非法获取钱财,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化。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
3.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
4.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五十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是指违反政府规定,非法种植少量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该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管制。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种植少量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种植,是指播种、插栽、施肥、灌溉、撒药、收获等行为。情节较轻,一般是指非法种植的数量较少。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3.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
4.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五十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行为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的行为,是指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3.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
4.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五十五)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行为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行为,是指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的管理。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
3.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
4.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五十六)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
非法持有毒品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有、私藏或其他方式持有鸦片、海洛因等毒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
3.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
4.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五十七)向他人提供毒品行为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身体健康,行为的对象是毒品。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无偿向他人提供毒品,如果行为人是有偿向他人提供毒品,则构成贩毒罪。情节较轻,一般是指提供毒品的次数很少,数量很少或虽无主观恶意但多次向吸毒人员提供毒品的(如吸毒人员家属出于无奈被迫为吸毒人员购买毒品供其吸食的)等情形。
3.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
4.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提供,但没有引诱他人吸毒的意图,也没有营利的目的,否则构成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五十八)吸毒行为
吸毒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吸食、注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用口服、鼻吸、吞服、饮用、皮下注射或静脉注射等方法使用毒品。
3.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
4.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五十九)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和医务人员的人身权利。行为的对象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3.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
4.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
(六十)教唆、引诱、欺骗吸毒行为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身心健康。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各种方法,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3.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
4.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六十一)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行为
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行为,是指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该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
3.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行业从业的人员,包括一般员工和负责人员。
4.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六十二)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行为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是指行为人在饲养宠物过程中,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如犬只狂叫,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睡眠;带宠物散步惊扰他人。
3.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物的饲养、管理人员。
4.行为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六十三)放任动物恐吓他人行为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放任动物恐吓他人。放任动物恐吓他人,是指行为人对动物不管、不顾,使得可能会给他人带来危险和恐惧的动物去攻击别人,或者给他人造成恐惧害怕的后果,动物的管理人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如果故意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则构成了故意伤害的行为。
3.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物的饲养或管理人员。
4.行为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实务训练】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8日,银川市西夏区公安分局宁华路派出所接到辖区某单位一职工报案称,他的同事张某以其女同事的名义,频繁给他的手机上发送内容淫秽、暧昧的短信,导致他与同事、家人之间关系不和。宁华路派出所办案民警经过调查走访,查询手机短信记录,认定张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同事的正常生活,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拘留10十天、罚款300元的治安处罚。张某没有想到,自己通过手机短信随便给本单位同事发了些淫秽信息,从而成为宁夏首例发布淫秽手机短信受到治安处罚的人。
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应规定对本案进行分析。
分析思路
首先对张某的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判断其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特征和构成要件,其次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确定处罚的种类及幅度。
【思考与练习】
1.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之间有何区别?
2.《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何作用?
3.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哪些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