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目标】
了解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并能结合实际分析解决问题,提高法律实务处理能力。
【案例导入】
刘某是某派出所民警。一日他正在派出所值班,突然接到妻子打来的电话,妻子说自己的大学同班同学王某家里出了点急事,让他去帮帮忙。刘某立即赶到王某家,看见王某鼻青脸肿,经询问得知,一小时前王某与邻居发生冲突,导致两人动手,互有损伤。王某知道刘某是自己大学同学的丈夫,又正好是管理本区域的派出所民警,于是打电话向大学同学求援,请求帮助。刘某随即将王某与邻居都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派出所所长不知道刘某与王某的这层关系,就指派刘某处理本案。刘某希望王某与邻居调解,却在责任认定时对王某予以了偏袒。邻居不服,随后邻居查明刘某与王某的关系,遂向派出所领导提出回避申请。派出所所长掌握情况后,让刘某回避本案的处理,另行安排民警处理本案。
【基础知识】
项目一调查程序
治安案件的受理
(一)治安案件受理的概念
治安案件的受理,是指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记录在案并依法予以查处的法律行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称为受案。治安案件的受理作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调查处理治安案件的第一道环节,必须合法、准确、及时,才能为依法、公正调查处理治安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础。
受理是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法律程序中的第一步,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有受理后才能确定是否进行调查取证,查处活动才有合法的依据。受理就表示公安机关已经审查了报案的材料,认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存在,并且需要调查取证、处理。除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当场实施处罚外,其他任何治安案件需要查处都必须先予受理。受理仅是对违法事实存在的确认,至于已确认的法律事实发生何种法律后果,则需视查处的结果而定。对治安案件及时、准确地受理,对于及时处理矛盾,迅速组织力量查处治安案件,教育和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和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均有权受理治安案件,但在实践工作中,治安案件的受理工作主要由县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负责。
(二)治安案件受理的来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据此,治安案件受理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报案。
报案,是指违反犯罪行为发生后,单位或个人(包括被侵害人)主动报告公安机关,反映其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公安机关对案件依法进行调查的行为。报案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自己到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通过110电话报警。
2.控告。
控告,是指被侵害人及其近亲属、代理人、监护人因被侵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不法侵害,而向公安机关告诉,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法律责任的行为。控告是被侵害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其寻求法律帮助的重要途径。需要注意的是,当被侵害人及其近亲属、代理人、监护人知道具体侵害人时,则为“控告”;如果只知道侵害行为发生,而不知具体侵害人,则为“报案”。
3.举报。
举报,是指除了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及其违法事实或者提供案件线索、证据,请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行为。作为公安机关受理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的重要来源,举报为治安案件查处工作提供了极大的帮助,有益于治安案件的及时查破和对违法行为人的及时处理。同“控告”相同,只有当事人以外的知情人知道具体违法行为人时,才为“举报”;如果只知道违法行为的发生而不知具体违法行为人,则称“报案”。
4.投案。
投案,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主动接受调查和处罚的行为。
5.移送。
这里的移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二是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这主要是基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案件的管辖权由公安机关统一行使,防止管辖权混乱、多头执法。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行政主管部门如工商、税务、质检、海关等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无线电业务主管部门将执法中发现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认为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人以及被决定不起诉的人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如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了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
治安案件受理的来源还包括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在公共复杂场所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和进行巡逻、社会调查等工作中发现的案件,公安机关内部刑事侦查部门、经济文化保卫部门、安全保卫部门等在从事其业务工作中发现并将其移交给治安管理部门办理的案件,新闻媒体报道的案件等。
(三)治安案件受理的条件
1.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公安机关调查治安案件的前提是必须有违法事实客观发生,违法行为性质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且有初步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的存在。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组织、单位的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并不是都要将其作为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而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分析其是犯罪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还是相当轻微的违法行为甚至是违规行为,有的甚至还属于错告、诬告的情形。受理审查阶段的证据材料只要能够证明违法事实存在即可,无需证明案件的每一情节。
2.必须是需要追究治安行政责任。
治安案件查处的最终目的是要依法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治安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根据法律规定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治安行政责任。根据规定,不需要追究治安行政责任的主要情形有三种:一是没有违法事实;二是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治安行政责任;三是有其他依法不追究治安行政责任情形。例如,违法行为人未达到十四周岁的法定责任年龄,或者不具有责任能力,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已经超过追究时效,或者违法行为人已经死亡等。
3.必须是属于本公安机关自己管辖的案件。
属于本公安机关自己管辖,是指根据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共同管辖、专门管辖等规定,确定案件归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时如不具备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四)治安案件受理的情形
1.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2.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1)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2)违法嫌疑人正在逃跑的;
(3)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4)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
(5)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害的;
(6)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3.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五)治安案件受理的要求
1.认真接待,并对报案情况如实登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接报人员应制作接报记录,记录内容一般包括:
(1)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投案人的身份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和住址等);
(2)报案人与案件的关系;
(3)简要案情、损失物品、人员伤亡等,包括所报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后果等事实及其证据和理由;
(4)控告、举报的目的、要求等;
(5)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投案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接报人员姓名等。接报人员要在接待记录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和接待日期。
目前,公安机关实行警务公开制度,有的地方公安机关采取在网上公开治安案件受理、查破情况的方式,报案人可以在网上查询所报案件的处理情况,便于群众监督。
2.受理后对治安案件的审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对于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受理不等于立案,还要经过一个受理后的审查程序,即通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审查,来决定是否立案进行调查。经审查,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则应当立案调查;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则应当告知相关人并说明理由。
3.登记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妥善保管。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依法登记,并妥善保管。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根据要求,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首先要进行登记,要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特征、明显标记等;对其他文字材料,要写明份数、起止页码等。其次,要妥善保管,保证报案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物品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损毁、转移、遗失或者挪作他用,更不准将控告材料转给被控告人。对认定不属于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给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应当同时将上述物品一并移交,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投案人。对认定不属于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告知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投案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举报、控告、投案的,应当将上述物品退还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投案人。
4.立即派出警力,赶赴现场。
对违法行为正在发生,需要立即制止或者传唤违法行为人,以及需要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的,公安机关接警后要立即组织警力快速赶赴案发现场,实地查看、询问、勘验检查、取证,及时制止危害行为、控制事态发展,马上开展调查取证,及时控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必要时可将受理、取证等程序交叉或同步进行。
5.遵守保密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为了保证报案人的安全,免除其报案时的恐惧心理,报案人对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提出保密要求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都有义务为其保守秘密。同时,保守工作秘密也是人民警察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即使报案人未提出保密要求,也应注意为其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案情及有关报案人的情况,更不能徇私情,故意泄露工作秘密。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6.依法妥善处理受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人和物。
(1)做好对涉案人员的处理工作。
对案件涉及的有关人员,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妥善处理。对报案人当中需要加以保护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的控告人、检举人,应当为其保密;对群众扭送的作案人、作案嫌疑人和投案的行为人,视情况区别对待:或责令回去听候处理,或立即询问查证。同时要切实采取措施防止发生脱逃、行凶、自杀或毁灭证据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2)做好与案件相关的各种物品的处理。
对作案人、作案嫌疑人携带的违禁物品如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以及作案工具、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所得等,一经发现,即予以扣押,要逐人逐项开列清单,并按有关规定严密封存,妥善保管和及时处理,禁止私自处分涉案物品。除淫秽物品和易于发生危险、容易腐烂的物品外,扣押物品及其清单要随案移送。对不明性质、用途的物品,不要随便拆卸,要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鉴定和处理,以免造成意外伤害。对当事人随身携带的日常用品,一般不应扣押。
治安案件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