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赵雅琼的委托,作为赵雅琼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以后,本律师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上午的法庭调查,现本律师根据法庭业经查证的事实,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雅琼的罪行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认为,这起案件情节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于事实部分,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是根据这些事实,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致死人命,以及防卫过当,辩护人认为是完全不妥的!辩护人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和检察机关所认定的这些事实,被告人不存在故意伤害的主观动机,也没有形成故意伤害的客观事实,甚至不能认定为过失伤害,同时亦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相反,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解释。
首先,起诉书中说,我的当事人提前将一把医用剪刀带在身边,已经有了故意伤害的主观,辩护人认为过于牵强,也与实际情况不符。被告人为什么要带一把剪刀在身边?是因为她意识到了危险,这种危险来自她的前男友魏晓峰。这一点,被告人和魏晓峰的口供、乃至于被告人工作单位同事的证明材料中都已经证实的一清二楚。我们知道,魏晓峰有四次吸毒史,而且现在仍未脱瘾。在他们恋爱期间,魏晓峰曾利用被告人的软弱和善良,多次采用拳打脚踢、乃至于捆绑、甚至用烟头烫被告人的身体等这些暴力行为,从被害人身上榨取钱财,把被告人微薄的收入作为他毒资的一部分来源。当被告人与其断绝恋爱关系之后,魏某仍然纠缠不清,先后五次用胁迫手段强迫被告人给他钱,并企图继续与被告人的恋爱关系。被告人不敢独自租房住,无奈只好住在了单位同事的家里。案发当日,由于要参加同事举行的一个庆典,被告人需要独自外出,而在她上班的地方发现了魏某,处于以防不测的想法,被告人将一把医用剪刀带在了身边。一来可以自卫,二来也可以死相迫让对方不要伤害自己。
如果说被告人最后用剪刀刺伤的是魏某,那么也可以说她有伤害的主观,但这把刀最终刺在了严某、马某和胡某的身上。而在这之前,被告人从医药器械中拿取那把剪刀的时候,她并不认识这三个人,怎么能说她带着剪刀就能证明她有伤害严某、马某、胡某的主观呢?
其次,起诉书说“由于魏某欠下歌厅老板吴某的债务,作为魏某女友的被告人愿意以下班后在歌厅打工的方式为其担保还款,并签下了担保书”,辩护人认为这一说法经不起推敲。如果说被告人真的愿意签这个协议,又何来后来的一死两伤的惨案呢?这与起诉书中认定的被告人有故意伤害的主观也是自相矛盾的!非常明显,这是魏某和歌厅老板吴某合伙欺骗被告人的结果。
据被告人讲,当时魏某找她,说自己在某歌厅找到了工作,但因为自己有吸毒史,老板不相信自己,需要被告人为自己担保,并说自己一定不放弃这个自食其力从新做人的机会,魏某乞求被告人帮帮他。我们知道,越是善良的人,也越容易相信别人的善良,哪怕是面对恶魔,也宁肯相信他良知未泯;越是善良的人,也越是容易心怀歉疚,被告人和魏某分了手,一直觉得是自己抛弃了他,现在有了一个帮助对方的机会,她是不会推辞的。然而,罪恶的人往往就是利用了善良者的这个心理,给善良的人布下了陷阱,从而诱骗被告人签下了那样一个不明不白的担保协议。
那个字里行间充斥着欺骗和罪恶的协议能说明什么呢?那个藐视法律的无效协议能证明我的当事人甘愿卖身为娼为魏某担保债务吗?不能,它只能说明歌厅老板在逼良为娼!那个所谓的歌厅,就是肮脏的**场所!
再次,起诉书中说,严某、马某、胡某的行为并没有对被告人的人身进行明显的侵害,而被告人却手持利刃连刺三人,造成了一死两伤的严重后果。对严某所造成的重伤害属于防卫过当,而对马某的死亡和胡某的轻伤,犯有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认为,上述说法不能成立。